【文匯網訊】據人民網報道,記者今天從北京市朝陽法院獲悉,曾一度被炒得沸沸揚揚的郭德綱弟子機場打人事件已有最終結果,法院判決郭德綱三名弟子賠償大風行銳角度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因攝影器材損壞發生的維修費5980元,賠償該公司攝影黃某醫療、誤工損失1911.27元;判決王海賠償該公司司機劉某醫療、誤工損失1576.13元。
2012年1月9日23時許,因大風行銳角度文化傳播公司攝影黃某未經郭德綱同意在首都機場3號航站樓擅自對郭德綱進行偷拍引發不滿,王海等3名德雲社工作人員與黃某、劉某發生糾紛。該事件發生後迅速發酵,引發各方媒體關注。經當事人報案,首都機場公安分局介入該事件處理,公安機關對黃某、劉某的傷情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均為輕微傷。後公安機關對德雲社1名工作人員處以行政拘留10天並處罰款500元,另外2名工作人員處以行政拘留12天並處罰款500元的處罰。
事後,黃某、大風行銳角度文化傳播公司分別將德雲社3名工作人員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40298.27元,攝影器材維修費5980元。劉某將王海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誤工費、植發費、精神損害撫慰金44376.13元,
黃某訴稱,德雲社3名工作人員對其實施了毆打行為,事後其到首都國際機場醫院進行治療,醫生建議病休三天。另外因攝像器材被公安機關保存,直至2月14日才取回,取回後發現損壞又進行修理,3月16日才修理完畢。其間,因沒有必須的攝像器材,導致其長達67天無法工作。為此,黃某索賠醫療費1061.04元、誤工費29 237.23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 000元。
劉某訴稱,他在糾紛發生時進行勸阻,結果被王海毆打,造成頂枕頭皮腫脹、部分頭髮缺損、腦外傷後神經反應、左肩部背部軟組織挫傷。事後,其到首都國際機場醫院進行治療,醫生建議病休七天。劉某稱其缺損頭髮不能再生,只能植發。因此,劉某索賠醫療費876.13元、誤工費3500元、植發費30 000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 000元。
因攝影器材系大風行銳角度文化傳播公司所有,該公司同時另案起訴,索賠修理費5980元。
德雲社3名工作人員主張,黃某、劉某對糾紛的發生亦有過錯。對於醫療、誤工損失,同意在有相應證據的情況下,按照雙方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植發費不同意賠償。同時,他們認為黃某67天的誤工時間沒有法律依據,僅認可診斷證明上載明的3天。對於攝影器材維修費,此3人不認可系其損壞,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糾紛發生時,王海對劉某進行了毆打,德雲社3名工作人員對黃某進行了毆打,並曾爭搶黃某手中的攝像器材。黃某就醫產生醫療費1073.04元,醫囑病休3天;劉某就醫產生醫療費876.13元,醫囑病休7天。攝影器材曾被公安機關扣留,返還後黃某發現器材損壞,並進行了維修,產生維修費5980元。為證明其收入情況,黃某提交了2011年12月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及其與南都週刊簽訂合作協議,完稅憑證顯示其當月繳納個稅363.26元,與南都週刊的協議約定其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向南都週刊提供圖片,南都週刊給付其拍攝費5000元。劉某稱自己月收入1萬餘元,但未向法院提交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海對劉某進行了毆打、德雲社3名工作人員對黃某進行了毆打,應當賠償相應的醫療費及因身體受傷產生的誤工費。誤工時間應根據醫囑載明的病休時間確定,因攝影器材受損導致的誤工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劉某未提供完稅憑證,故對其所述收入數額不予採信,法院酌定劉某月工資3000元。關於王某、劉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亦未予支持,關於植發費用,因未實際發生,法院亦未予支持。對於三被告否認損壞攝影器材一節,法院認為攝影器材在糾紛發生前尚能正常使用,三被告對攝像器材曾有過爭搶行為,糾紛發生後該器材在公安機關扣留,從公安機關取回後即發現損壞,故對三被告的抗辯意見未予採信。
據悉,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