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檢察日報》3月27日全文刊載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印發的《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這既是為適應新形勢和要求,更好地在軍隊內部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內容的客觀需要,也是準確及時查處軍人違反職責案件,充分發揮國家法律對軍職人員教育和震懾功能的重要舉措。
據環球時報報道,古今中外軍隊建設和戰爭實踐證明,紀律嚴明、令行禁止不僅是仁義之師、文明之師的重要標誌,更是攻無不克、戰無不勝的基本條件。軍人作為擔負特殊責任的國家公職人員,其違反職責的言行,往往損害軍隊和軍人聲譽,影響軍事行動正常進行和政治目的的實現,甚至直接對作為國家核心利益組成部分的國防和軍事利益造成重大危害,因此歷來是軍事刑法的懲處重點和軍事司法的核心內容。1997年修訂的《刑法》將原來的《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作為其分則的一章,正式納入國家的刑法典,更鮮明地反映國家對懲處這類犯罪的高度重視。為正確理解和準確執行有關內容,2002年解放軍總政治部發佈《關於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近年來,隨著國內外客觀形勢的發展變化,軍隊建設和部隊管理都遇到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特別是我軍職能的拓展和軍事任務多樣化的趨勢,對軍職人員依法正確履行職務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要求。例如:新軍事變革所要求的一體化聯合作戰離不開法律規範的明示性要求和強制性約束,它要求各級聯合作戰指揮人員及參謀人員依法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權限,遵行作戰指揮流程、嚴肅指揮控制法紀、理順戰場協同關係、協調後勤裝備保障,真正實現適應高技術條件下局部戰爭實際需要的指揮控制「一體化」。同時,在軍事司法實踐中,軍職人員嚴重違反其職責,逃離部隊、玩忽職守、貪污受賄、出賣情報、武器裝備肇事等情況時有發生,有的不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甚至危害軍事鬥爭準備,給國家軍事利益造成難以估量的嚴重損失。因此,對有關的司法解釋及時加以深化和拓展就顯得十分必要。
中共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去年底在廣州戰區考察時強調要牢記堅決聽黨指揮是強軍之魂,能打仗、打勝仗是強軍之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是強軍之基。
用「基」字來概括「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對強軍大業的重要作用和意義,充分說明對此問題的重視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為此,國家最高立法、司法機關和軍隊有關部門還需要進一步切實加強對我國軍事司法制度的頂層設計和整體謀劃,爭取推動我國軍事司法改革有更快節奏、更大幅度的發展和進步,為完成新時期的強軍大業提供更加堅強有力的法制保障和司法支持。(作者謝丹,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軍事法研究所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