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河南省南陽監獄在黃建軍服刑期間,未按規定對其進行用藥檢查,致其藥物中毒,中斷治療,導致不治身亡。南陽監獄稱,在治療、外診住院、病保移交過程中,南陽監獄、監獄醫院和醫生張光景的工作是「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存在任何過錯」。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38歲的農民黃建軍在河南省南陽監獄服刑期間,監獄醫院未按規定對其進行用藥檢查,致使黃建軍藥物中毒,入院治療後,南陽監獄不顧醫院多次勸阻,為其辦理保外就醫手續,中斷治療用警車將其送回老家,導致次日黃建軍不治身亡。根據南陽市醫學會做出的《醫療損害技術鑒定書》(以下簡稱《鑒定書》),南陽監獄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失。法院認定南陽監獄醫院醫生張光景犯玩忽職守罪。
中國青年報報道後的第二天,南陽監獄發來說明稱,在黃建軍治療、外診住院、病保移交過程中,南陽監獄、監獄醫院和醫生張光景的工作是「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存在任何過錯」。
對此,黃建軍表哥宋躍東稱,南陽監獄是狡辯,強詞奪理,「難道因為黃建軍家庭弱勢,南陽監獄就仗著自己是強勢部門,誤治致死黃建軍後,就能拒不進行賠償嗎?」
南陽監獄:不存在任何過錯
南陽監獄《關於罪犯黃建軍保外就醫死亡的情況說明》(以下簡稱《說明》)稱,罪犯黃建軍入監前即患有精神分裂症,入獄後,黃被分配到原二監區病號分監區服刑改造,並進行對症治療,在此期間的治療方案均是在南陽市精神病醫院專家指導下進行的。2012年1月19日,黃突發意識模糊症狀,原二監區採取緊急救治措施,先後將其送入南陽市第二人民醫院和南陽市醫專第一附屬醫院進行搶救治療。2012年1月20日10時20分,南陽醫專第一附屬醫院以「1、抽搐原因待查;2、精神分裂症」下發病危通知書,南陽監獄即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啟動保外就醫程序。
南陽監獄稱,「體現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為病犯提供寬鬆的就醫、生活環境是保外就醫的目的,依據司法【1990】247號《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等法規,南陽監獄原二監區在罪犯黃建軍病情符合保外就醫條件後,自1月20日至21日,在短短的兩天內就完成了病保手續的審批」。
《說明》稱,河南省監獄管理局規定:1、為確保押解途中的監管安全,押解罪犯需使用專車;2、要依法做好病報罪犯的法律文書和人員交接。所以南陽監獄在確保罪犯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辦理黃建軍的保外移交是正確的執法行為。
南陽監獄稱,依據法律要求,在執行保外就醫手續時,並未有病情告知記錄這一規定,但從醫生的職業道德和常理上來講,南陽監獄醫生張光景只是口頭告知病情,而未有告知記錄,黃建軍居住地村支書兼村醫和同行警察均能作證。
南陽監獄稱,黃的死亡是保外就醫之後發生的,明顯是後續治療跟不上造成的,這和南陽監獄的治療無直接因果關係。黃建軍家屬要求南陽監獄經濟賠償是無理要求,因未能如願,遂控告南陽監獄和醫生張光景。
《說明》稱,南陽監獄醫院是經南陽市衛生局批准的一級醫院,張光景是具有中級職稱、行醫資格的大內科醫生。
「南陽監獄毀了我們家,死也要爭個說法」
3月23日,中國青年報記者再次來到許昌縣逯寨村東側的黃建軍家。周圍都是瓷磚裝飾的二層小樓,黃家的房子尤其顯得低矮破落。
黃建軍的表哥宋躍東說,黃建軍家裡除了雙目失明的母親宋玉蘭和13歲的女兒,黃建軍的父親黃德遠、弟弟黃建民、妹妹黃瑞華都有精神病,會間歇性犯病,生活難以自理。「黃建軍是家裡的頂樑柱,他沒進監獄之前,能到工地上幹活,閒時做個小生意,能顧住一家的吃穿,這房子就是黃建軍掙些錢,親戚們再給點蓋起來的。建軍死後,這個家就徹底垮了。」
64歲的宋玉蘭聽記者讀完南陽監獄傳來的《說明》,氣得渾身發抖,放聲大哭。「他們瞎胡說,南陽監獄毀了我們家,死也要爭個說法。」
「2009年年底,建軍進南陽監獄後,家裡收到一封信。」宋玉蘭說,「家裡找來識字的人念,黃建軍在信上說,他在南陽監獄吃得好,住得好,還有人給他看病,一切都很好,讓家人不要掛念,但不像是黃建軍的筆跡。家裡人傻的傻,瞎的瞎,他說都好,也就放心了,沒去看過他,但誰知道娃在監獄裡受的是地獄裡的罪。」
對於《情況說明》,宋躍東逐條進行了批駁。對於治療,宋躍東說,南陽市醫學會對黃建軍死亡出具的《鑒定書》明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臨床用藥須知》2010年版,氯丙秦注意事項第5條記載:用藥期間應注意檢查:1白細胞計數及分類;2肝功能;3心電圖;4長期使用時眼科檢查。南陽監獄醫院未進行上述檢查。
「宛城區法院判決書也查明,自2011年10月,張光景任南陽監獄第二監區獄醫後,就使用『氯丙秦』給黃建軍治療精神分裂症,用藥期間未按規定檢查觀察,長達3個多月,致使黃建軍出現『氯丙秦』毒副作用反應。」宋躍東說,對於南陽市醫學會和宛城區法院作出的《鑒定書》和判決書,南陽監獄都敢公然否認,堅持認為治療不存在任何過錯,簡直就是混淆黑白!」
「南陽監獄稱,黃建軍在2012年1月19日突發意識模糊症狀,更是強詞奪理。」宋躍東說,宛城區人民檢察院查明,自從張光景讓黃建軍服用「氯丙秦」後,黃建軍的身體日漸消瘦,臉色發黃,水飯不進,甚至會抽搐發抖。在此期間,黃建軍也提出到條件更好的醫院進行檢查,但均被張光景拒絕。「張光景接受宛城區人民檢察院調查時稱,由於黃建軍是在押犯人,為其申辦到監獄以外醫院檢查的手續非常繁瑣,且風險較大。南陽監獄對待這類情況有一個慣例,不到犯人病情危急時,不帶他們去監獄外的醫院檢查。他只是遵守慣例。」
宋躍東說,《鑒定書》明確稱,造成黃建軍2012年1月19日意識模糊、煩躁不安、休克的原因,就是氯丙秦的毒副作用。南陽市第二人民醫院當天的病歷也顯示,黃建軍被診斷為「氯丙秦中毒」和「竇性心動過緩」,且肝功能受損,血糖遠高於正常值,當天該院就對黃建軍下達了病危通知書。「我們咨詢過精神病醫院專家,糖尿病和肝功能受損的病人要慎用『氯丙秦』,如果南陽監獄醫院及張光景按要求對黃建軍進行檢查觀察,就不會為黃建軍開具服用『氯丙秦』,黃建軍就不會有後面的病危和死亡。」
宋躍東說,南陽監獄為病危的黃建軍辦理保外就醫手續,明顯是為了逃避責任,並延誤了黃建軍的治療,加速甚至導致了黃建軍的死亡。
「南陽監獄是騙我們辦了保外就醫。」黃建軍的弟弟黃建民告訴記者,「2012年1月21日上午,南陽監獄3名幹警來到家裡,說建軍得了羊羔瘋、精神病、糖尿病三種病,要把他送回家治病。還說建軍病情不重,一頓能吃四五個饃,回家後能幫家裡幹活,並且病好之後不用再回監獄。」
「當時我都不知道那是保外就醫手續,他們拿出來一張紙,讓我填,我不識字,他們就隨便找來一個人,讓他填好之後,讓我寫名字。」黃建民說。
宋躍東說,《鑒定書》稱,2012年1月22日10時,南陽醫專第一附屬醫院告知南陽監獄,黃建軍目前病情較複雜,診斷尚待完善,需進一步治療,再三告知風險。「宛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書也寫著,2012年1月22日上午,南陽監獄安排張光景等人送黃建軍回家。在醫院告知張光景關於黃建軍已病危和不能出院的情況下,張光景在醫患溝通記錄上簽署『鑒於該犯病情危重,已做保外繼續就醫治療,要求出院』的意見,使黃建軍出院,從而中斷救治。」
對於病情告知,黃德遠、宋玉蘭和黃建民均堅稱,黃建軍被送回家時已基本不能行動、言語,面目浮腫,家人都已辨認不出,且身體發涼。「南陽監獄從沒跟我們說過建軍處於病危,加緊治療或繼續治療的這樣的話,就留下2000元錢,讓我們給建軍買些營養品。」
逯寨村村支書兼村醫王景華也對記者說,南陽監獄將黃建軍送回家時,從未向他說過黃建軍處於病危狀態,急需送醫院治療的話語。
宋躍東說,《鑒定書》也稱,南陽監獄醫院在對黃建軍家屬進行交接過程中「無病情告知記錄「。
宋躍東說,南陽監獄在黃建軍治療、保外就醫、移交、病情告知等過程中均存在過錯,《鑒定書》明確界定南陽監獄醫院負有責任,宛城區法院判決張光景犯玩忽職守罪,家屬要求南陽監獄賠償合理合法。
死者家屬呼籲紀檢部門介入調查
3月22日,本報報道後,河南省希望工程辦公室主動聯繫記者,稱如果黃建軍13歲的女兒及其監護人願意,他們願意為其上學提供資助。
3月23日,記者攜帶希望工程資助申請表到黃家後,黃建軍的女兒已偷偷跑到外地打工去了。
家人希望好心人能將孩子送回家。
宋躍東則希望能有更專業的公益律師免費代理此案,幫助黃建軍家屬追討賠償。「自2012年1月23日黃建軍死後,家屬多方追討說法,但南陽監獄沒給一分錢賠償,為黃建軍喊冤成了這個家的一切。最希望的是南陽監獄的上級監管部門和紀檢部門能夠介入調查,讓草菅人命的責任人和單位得到處理,讓死者安息,讓家屬得到賠償,找到生活的希望。」
在採訪函發出13天後,3月27日下午,南陽市司法局宣傳科有關負責人稱,南陽市監獄副監獄長劉偉代表市司法局接受採訪。
劉偉對記者說,市司法局認為南陽監獄和監獄醫院在黃建軍死亡一事中沒有任何責任,市司法局至今也沒有對南陽市監獄的任何領導同志採取任何行政處罰。但他同時表示,監獄已經對獄醫張光景作出了行政處罰,免去了其監獄醫院院長助理、領導班子成員的職務。
記者問:「既然監獄已經對張光景作出了行政處罰,為什麼又表示監獄醫院和監獄在黃建軍死亡一事中沒有任何責任呢?」
劉偉說,黃建軍所在的監獄二監區的醫療工作全部由張光景負責,所有責任均由張光景本人承擔。他同時表示,關於此事他還有一些細節沒有弄清楚,待完全弄清楚之後再告知記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