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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法院試水異地審理民告官案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4-03]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法治週末報道,「『民告官』一直就是個難題。山東法院目前推行的舉措是一項很好的司法嘗試,我也希望此舉能夠幫助更多的人討回公道,維護法律正義。」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教育與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說。

任建明口中的「舉措」,就是「行政案件集中管轄異地審理」,是山東省即將推行的一項審判模式,一個縣的「民告官」案件,將會到其他縣進行審理,目的則是要避開各種地方干擾、確保司法公正。

任建明認為,「民告官」案件異地審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地方權力妨礙審判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排除案件查處中的干擾和阻力,並消除一部分社會公眾對審判工作的誤解,是值得推廣的一項司法實踐創新。

化解百姓的心結

山東省德州市市民張淑英最近剛贏了一場「民告官」的官司。

張淑英原為德州市某縣酒廠員工,縣酒廠因破產,被重組為山東開元紅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在重組時,縣政府承諾:縣酒廠現有資產變現所得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拍賣所得,除上繳出讓金之外的剩餘資金,按照法定程序全部用於解決拖欠職工工資、職工在崗期間欠繳的養老保險金以及退休人員一次性補充養老保險金、職工集資、應付賬款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等問題,不足部分由財政負擔。

後由於單位效益不好,張淑英下崗,而單位則拖欠了養老保險金及滯納金、經濟補償金、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費用五六萬元,政府也沒有履行「不足部分由市財政負擔」的承諾。於是,張淑英一紙訴狀將縣政府告上法庭。

與傳統的審行政案件審判由本地法院管轄不同,考慮到本縣法院審理本縣政府為被告的案件比較困難,德州中院將本案指定到齊河縣法院審理。齊河縣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縣政府補齊原告在與山東開元紅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應由公司承擔的養老保險金。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德州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介紹,山東省將確定一兩個中級法院,近期展開行政案件集中管轄試點工作。試點的中級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具體情況,確定2至3個基層人民法院為集中管轄法院,集中管轄轄區內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案件;對集中管轄法院不宜審理的本地行政機關為被告的案件,可以將原由其管轄的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交由其他集中管轄法院審理。

山東省高院的一位工作人員對法治週末記者表示:「這也響應了最高院的號召。」今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在部分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

目前,山東省試點工作還在研究制定當中,該工作人員透露具體方案將於近期出台公佈,「『民告官』案件一直是百姓的心結,我們也希望能盡快推行實施,彰顯法律正義」。

「民告官」何以成「雞蛋碰石頭」

「民告官」案件即行政訴訟案件,也被民眾形象地比喻為「拿雞蛋碰石頭」。

任建明認為,這種比喻既貼切當前的實際情況,也反映出了民眾對「民告官」現狀的無奈,本應體現一個國家法治化建設重要標誌的行政訴訟,司法實踐的情況並不令人樂觀。

「立案難、判決難、執行難,是目前行政訴訟遇到的三大障礙。」任建明指出,這其中立案難最突出,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也最多,很多基層法院都存在有案不收、有訴不理的情況,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而是讓當事人在三級法院來回跑。

對此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剛深有體會,他曾代理的中師畢業生狀告新泰市政府和教育局行政不作為案,最初就遭遇了立案難的尷尬。

因畢業工作安置的問題,2008年4月,山東新泰市125名中師畢業生委託張剛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起訴狀,將新泰市人民政府和新泰市教育局列為被告,要求被告按照當時的招生政策、委培合同和畢業分配政策進行就業安置。

但訴狀遞交後法院遲遲沒有作出任何書面決定。2008年5月8日,張剛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訴狀,也一直沒有答覆。在多次奔走後,直到2009年1月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才終於正式立案。

等待立案就歷經了9個月,許多人失去信心中途退出,最終法院正式立案時,原告由最初的125人降至65人。張剛無奈地向法治週末記者表示,如果沒有遭遇推諉時的持之以恆和奔走疾呼,恐怕最終還是難以立案,也更難有案件的勝訴,實際中很多案件都是這樣不了了之了。

即便法院立案,審理的結果也是民眾「敗多勝少」。據浙江省高院近日公佈的一份報告顯示,2008年至2012年間,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19972件,經判決結案的行政案中行政機關敗訴率僅為25.4%,民眾的勝訴率不足3成。

「有的法院在立案後遲遲不開庭,而是通過對原告做大量工作來勸說原告撤訴;也有些案件即便民眾勝訴,也常常遭遇執行難的困境,勝訴後依舊什麼都得不到。」任建明坦言,「民告官」案件確實步步維艱。在他看來,缺乏司法獨立性是造成這種現狀的主要原因。

公正審理的精髓是司法獨立,但由於地方權力錯綜複雜,法院在審理政府行政機關為被告的案件時往往會受到多方的干預,法院自身也是顧慮重重。因為當前各地方法院的人、財、物等方面都依賴或受制於本地政府,法院的財政需要政府撥款,法院人事的任命也由政府決定。任建明覺得這種依附關係,也使得法院無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預。

「行政審判活動對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任建明認為,「民告官」的現狀不僅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加劇了社會矛盾,更嚴重損害了法院的權威和法律的尊嚴。

異地審判推行在即

其實「民告官」的問題早就引起了多方的關注,有關部門也一直在致力於解決這一難題。

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公佈了《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及《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來解決立案難等問題。

「比如針對某些基層法院不立案的情況,根據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依法處理,或者決定自己審理;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將由中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這也使審判在一定程度上跳出了地方的利益圈。」任建明認為這些都是最高院在努力破解「民告官」問題的嘗試,也確實發揮了積極作用。

此次山東法院響應最高院號召,試行的「民告官」案件集中管轄、異地審理,同樣是一次有益的嘗試。任建明回憶,異地審判最早始於2001年的瀋陽「慕馬案」,此前的犯罪腐敗案件基本是在犯罪地審判,在查辦「慕馬案」時中紀委發現馬向東的老婆利用關係網干擾辦案,於是實行了異地辦案、異地審判。

異地審判此後被多次應用在高官腐敗等案件審理中,在任建明看來,如今最高院下發《通知》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轄、異地審判,足見國家對行政案件的日益重視。

依據《通知》內容,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是將一個中級法院司法轄區內基層法院的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在某兩三個特定的基層法院予以受理和審判。任建明認為,這會導致部分未行使集中管轄權的法院出現無案可收,閒置行政審判資源的現象,長此以往會造成法官缺乏司法實踐經驗,業務能力下降。任建明覺得實踐中應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方案。

據記者瞭解,目前除山東外,安徽省高院也在積極推進此項工作,各地的具體方案均未出台。

任建明希望這次的司法嘗試能夠真正讓難解的「民告官」案件迎來轉機,而從長遠來看,他認為應繼續完善行政訴訟法,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強司法的獨立性,讓「民告官」不再成為老百姓的「心結」。

      責任編輯: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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