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住建部建築市場監管司原副司長劉宇昕,近日被法院一審判處12年徒刑。昨日,劉宇昕的辯護人透露,劉宇昕未明確是否會上訴。
據新京報報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直接插手或者給相關人員打招呼等方式,為利益相關企業辦理資質、承攬項目等提供幫助,進而收取房子、股份、名車、美元、名表等。這是劉宇昕常用的斂財手法。
案發前,劉宇昕長期在住建部(原建設部)工作,曾任建設管理司建築業發展處處長、施工監管處處長、建築市場監管司副司長等職務。
在他的仕途中,有11年(2000年至2011年4月)都在受賄,至少牽扯10起受賄事實。
1 股份房產不登記自己名
2000年底,原建設部開始提出對建築行業建立資質審查制度,欲重新洗牌行業格局完成結構升級。
據住建部網站消息,當年11月,全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座談會提出,對全國建築企業進行資質管理,「從明年開始,每個企業按各系列各類別和等級,衡量你的力量、你的地位,申請你放在哪個階層」。
在這樣的背景下,成千上萬家建築企業負責人開始各尋出路。時任北京場道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場道公司)董事長的桂某就是其中一員。
桂某供述,當時場道公司沒有一級資質,承攬工程有諸多限制。桂某通過他人牽線,結識了劉宇昕,「他很痛快答應幫忙」。
2002年1月,場道公司經審查批准獲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主項)和機場場道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增項)。
為報答劉宇昕,桂某借劉宇昕兒子出國的名義,塞給劉宇昕1萬美元。這讓當時在處長職位上的劉宇昕嘗到了甜頭。
首次合作愉快後,桂某與劉宇昕走得更近了。
2003年,桂某成立北京京奇信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註冊資金500萬元,劉宇昕拿出20萬也想要入股。桂某說,一看這情況就再補給劉宇昕30萬,湊足50萬的股份。
因為害怕太招搖,股份登記在劉宇昕弟弟的名下。
隨後,劉宇昕又看上公司的辦公用房。這套總價160萬的公寓,位於海澱區世紀城附近。但劉宇昕只出120萬,還要分三次支付。
一家人搬進去後,劉宇昕害怕太招搖,將房產掛靠在與自己有業務往來的朋友名下。
2 假借兒子出國索要40萬
除了桂某,證據顯示還有十餘名商人向劉宇昕送過好處。
北京中建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中建互聯公司)總經理王某,是出手最大方的。
王某供述,1999年前後,他跟隨原建設部領導在青島開會,有領導提出王某公司之前為青島設計的建設工程招投標軟件不錯,提出讓王某負責未來建設部市場司的信息化建設。
這便有了王某與建設部信息中心共同成立的中建互聯公司。
隨後幾年,中建互聯公司為建設部做了幾個門戶網站和招投標系統、企業資質申報系統等。這些均面向建築企業、地方建委收費,利潤由中建互聯公司和信息中心分配。
此時,劉宇昕所在的市場司施工處也希望開展申報信息化工作,便與王某接觸上。
王某供述,為此他們開發網絡申報資質系統,專門設置一個加密U盤,所有參與申報的企業必須使用加密U盤,才能夠登錄進行網上申報,「一個加密U盤單價900多塊,單是通過買加密U盤,公司賺了五六百萬。」
王某說,看到自己賺得盆滿缽滿,劉宇昕找上門來。他說兒子出國讀書,想要讓他幫忙辦個40萬元的存款證明。王某照辦後,劉宇昕又說家裡支付兒子留學的費用實在緊張,能不能用一下這筆錢。但拿了這筆錢後,劉宇昕就一直沒再提還錢的事。
事後,根據警方調查時劉宇昕妻子的證言,這40萬壓根沒有用於兒子上學。
3 關照企業獲得名車名表
2005、2006年前後,年過50歲的劉宇昕升任原建設部建築市場管理司副司長。
2006年12月30日,建設部通過《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所有建築業企業都須取得資質證書,方可在資質許可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
這個本為建築企業設立的資質審查制度,成了劉宇昕的尋租利器。
河北一家建築公司辦理特級資質,連公司老總李某自己也知道條件欠缺。劉宇昕親自打電話到河北建設廳,「如果公司不錯的話,應該關心一下,如果廳裡同意,就趕緊將申報材料報到部裡」。
隨後,材料果真被送到部裡,但還是因一級建造師的證書與人員不符、工程業績不對等「卡殼」。在劉宇昕的關照下,最終這家公司還是拿到了資質。
這一次,劉宇昕收穫了一張價值15萬餘元的高爾夫俱樂部會員卡。
2008年,劉宇昕又用類似的方法幫助北京一家公司,獲得註冊監理工程師網絡繼續教育的項目,他也因此收穫一輛20多萬的豐田轎車。劉宇昕搬新家時,對方又送來一套價值2萬多元的高檔音響。
2011年,劉宇昕幫助一家公司獲得總承包特級資質。證據顯示,當時劉宇昕不只提醒評選人員「可以考慮讓該公司參加初評」,還在該公司通過初評後本應要入實地核實階段時,劉宇昕單方面宣佈通過初評就不需要再實地核實。
2011年春節前後,劉宇昕因出手幫忙,收到一塊30多萬的百達翡麗牌手錶。
2011年下半年,中紀委駐住建部紀檢組找到劉宇昕談話。
根據《在「兩規」期間的表現》等證據,劉宇昕主動交代了罪行,包括當時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劉宇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受賄罪,且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由於劉宇昕能夠在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情況下,主動交代受賄犯罪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且已退繳全部贓款及孳息,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劉宇昕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 縱深
貪官斂財通用手段
事實上,劉宇昕斂財的手段是不少貪官通用的。
一邊當著國家公職人員,一邊用親屬的名號在外持股牟利,在近年來的職務犯罪案件中並不罕見。比如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受賄案中,他為一家公司提供幫助,對方無償給王益弟弟30%的股份,然後在年底時分紅給王益弟弟643萬元。用這種方式進行交易更為隱蔽,在檢察官口中也被稱為「期權化」受賄、「余權型」受賄。
通過一個行業壟斷的科技產品變相創收方式,也見諸一些職務犯罪案件中。比如,北京市地稅局原局長王紀平被認定單獨或夥同其親屬受賄貪污1000多萬,而他所用的手段就是在全市推廣稅控密碼器,然後在工程承攬、產品採購等過程中收取代理商、銷售商的錢。他的情婦趙某單是通過倒手稅控器就涉貪千餘萬。
如今的貪污犯劉宇昕,6年前還曾是建設部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成員。
根據住建部網站消息,2006年1月,建設部為響應中央領導關於治理商業賄賂的重要批示,專門成立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準備在當年2月20日前制訂出治理建設行業商業賄賂自查自糾、查處案件、建立長效機制的具體工作計劃。
劉宇昕作為該領導小組成員,排在了第三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