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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一法院副院長偽造判決書被立案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4-24]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偉華被舉報,指其通過偽造8份判決書,核銷該縣社保基金被挪用而無法收回的308萬元欠款,「依法填補」了社保虧空的窟窿。

據人民網報道,日前,河源市人民檢察院表示,該案經查屬實,目前已以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對劉偉華立案。此案中,法院為何成了「行政違法的幫兇」?行政權力干預司法審判的行為為何屢禁不止?誰來糾正職能部門的行政違法?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一個錯誤掩蓋另一個錯誤

●社保基金借給「關係戶」後難收回

劉偉華被舉報偽造數份法院判決書,以填補東源縣社保基金挪用虧空的「窟窿」,這個「窟窿」高達308萬元。

「對一個欠發達的農業縣來說,308萬元數目不小。」東源縣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員說。

據瞭解,1996年前,東源縣社保基金總共借出600多萬元,借款單位多是與當地沾親帶故的企業等單位。

而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社保基金是不允許私自挪用投資的,保值增值方式僅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通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等。

未曾想,借出的錢無法收回。相關會議紀要顯示,借款企業紛紛虧損、破產或關停,東源縣社保基金共有11筆308萬元借款無法收回。

據悉,2001年,廣東省政府發文要求各地於2002年底前完成挪用社保基金清收工作。但直到2010年,東源縣仍未完成清收工作。於是,上級領導要求將「窟窿」資金以「超過訴訟時效」及「無法收回」為由進行核銷,並將清理工作期限放寬到當年12月底。

為此,作為清理成員單位代表,東源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偉華在參加縣裡的一次協調會上受命一項「特別任務」——核銷挪用的社保基金。「如能依法核銷,就不追究相關領導責任。當時我提出,時間不夠,司法程序走不完,但上級領導讓我『想想辦法』。」劉偉華接受調查時稱,他是無奈之下偽造了判決書。從而演繹了用一個錯誤掩蓋另一個錯誤的荒唐案例。

行政權干預司法審判權

●為填「窟窿」,「依法核銷」「爛賬」

此案的舉報人曾提供部分劉偉華偽造的「判決書」,顯示以東源縣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局為原告借款企業,訴請法院判決被告清償欠款,總額180多萬元。東源縣人民法院審判員劉偉華以借款合同糾紛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全部不予受理、駁回起訴。

經檢方調查統計,劉偉華沒有經過起訴、開庭等必要的司法程序,共偽造了8份判決書。

如此一來,那些被擠占挪用的社保基金,就變成了「依法核銷」的「爛賬」,當事人也可以逃避責任追究。外借的社保基金究竟是真虧損還是假虧損,有沒有人瀆職犯罪,有沒有人中飽私囊?種種謎團戛然而止。

偽造判決書、判假案的事經媒體曝光後,廣東省委政法委書記朱明國表示要及時披露案情。同時,在社會各界和法律界,也是一石激起千層浪。

記者採訪了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聶立澤、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永勝、廣東商學院法學院院長鄧世豹等多位專家,他們對此案主角的法律意識淡薄深感震驚,認為法院不該參加所謂「政府協調會」,政府無權對法院下達命令,而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憲法有明確規定。

「公家的事不會讓個人承擔責任」

●抱怨委屈,是否上級領導授意

此案是個人犯罪還是團伙作案,尚無定論。劉偉華則抱怨說,自己多次找過縣領導,但領導們說,公家的事不會讓個人承擔責任。在假判決之前,他也口頭向法院院長匯報過,得到口頭同意,說:「縣裡的事有什麼辦法?」,現在出了事卻是他一個人承擔責任,深感不是滋味,認為這是「體制的結果」。

是否有人指使劉偉華這麼做?

東源縣政府相關負責人接受採訪時稱,縣政府是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的,至於縣法院是否違反法律程序,要等河源市檢察院的調查結果。

一位政府工作人員說,「這件事,法院的人是當了替死鬼」,早些年社保基金挪用巨額虧空,從邏輯上說擔責無論如何都輪不上法院,「如果沒有上面的默許甚至是壓力,誰願意觸犯刑法偽造法院判決書填補這個『窟窿』?」

據記者調查,與東源縣類似的事情在河源市中院和其他基層法院也有發生,但都遭到了這些法院的抵制和拒絕。

廣東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偵查一處副處長溫耀勳說,此案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根據刑法第399條規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專家認為,不管案件結果如何,此案都暴露了中國行政權、司法權運行的諸多問題。為保障司法審判權獨立,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均確立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基本法律制度。那麼,現實中為何仍然會出現如此荒唐的案例?

「此案說明地方政府行政權力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干預,已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行政權力動輒動用司法權力來搞拆遷、維穩等等。」廣東省法院有關人士表示,這種干預由來已久,但是又沒有辦法,因為「地方法院的人、財、物都依靠地方政府」。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朱列玉說:「法官要樹立法律意識。領導說不會讓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違法的事誰說也不能幹,總有一天要承擔法律責任。要守住法律底線。在一府兩院制度下,人大是監督,兩院是制衡。法院主要是依法制衡行政權力。如今,此案中,應該糾正政府『行政不作為』的法院,現在卻成了『行政違法的幫兇』。」

檢察機關應追究始作俑者

●誰來監督地方政府履職

據瞭解,目前廣東全省有數額高達8個億的社保基金難以收回,河源市有2000多萬收不回,需要政府兜底,問題嚴峻。

「這裡暴露的『行政違法』其實只是冰山一角。」鄧世豹說:「在追究法官責任的同時,檢察機關不應該放過始作俑者的行政違法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要追究刑責。否則同樣的悲劇以後還會在其他地方上演!」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說:「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養命錢,本該實行專項管理。而一些官員視法律為兒戲,先是違法挪用社保基金,之後又與法官『合謀』銷贓,將司法判決變成了牟利的工具。」

對此,廣東省政府有關人士指出,上到中央下到省內,社保基金的使用與投資,各項制度規定都十分明確,為何會在執行過程中,讓政令走樣?最後濫用職權,違規審批。一句話,就是缺乏監督。

「政府履行職能,該不該監督?誰來監督?」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杜言說,此案暴露的是對政府行政權力監管的缺失,首先是在決定使用社保基金問題上行政違規,在該基金違規使用後,長達10多年的時間中,社保基金的使用情況無人監管,最後經過審計發現問題後,也沒有引起重視。最後發生司法機關對社保基金違規核銷。

杜言說,修改後的刑訴法特別強調了檢察院法律監督的地位,社會各界也對檢察機關提出了期待,要求檢察機關拓展職能,加大監督力度,尤其是對行政違法的監督,加大對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

由於「有權力的人容易濫用權力」,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的守護者」,要強化監督意識,防止司法權濫用。這對於防止司法腐敗以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近年來,為何濫用職權等瀆職侵權犯罪屢禁不止?中山大學法學院聶立澤教授認為,這也與刑法對公職人員瀆職犯罪的處罰較輕有關。刑法中瀆職犯罪的30多個罪名,法定最高刑期只有15年,沒有無期徒刑。建議針對此類犯罪公職人員的特點,通過立法,明確增加設立「資格刑」,即永久剝奪犯罪者擔任國家公職人員等公務性、社會性職務的資格,以彰顯法律的威懾力。

「同時要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力度,執行及時,配合到位,有罪必罰,發現一個,查辦一個,絕不姑息。」 聶立澤說。

此案無論從任何角度看,對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都是活教材。如何追責?是案件後續的看點,本報將繼續關注。

      責任編輯: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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