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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朱令案人人可指證「兇手」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4-25]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儘管警方「鎖定犯罪嫌疑人和調查取證」皆是司法程序,與公眾討論無關;公眾討論在證據不明的情況下,更沒法對案件的司法程序產生影響。但每一位公民都有質疑司法的權利。

據網易報道,自復旦大學投毒案後,1994年清華女生朱令「鉈中毒案」再度成為網絡討論的熱點。已被警方「解除嫌疑」多年並早已移民出國的同宿舍女生孫維,仍被網友指認為疑凶。就事論事而言,公安機關因證據不足對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並不代表嫌疑人本身沒有嫌疑,更不代表網友不能對此做出討論和指證。

從2005年開始,前嫌疑人孫維在天涯論壇發表《孫維的聲明——駁斥朱令鉈中毒案件引發的謠言》,以孫維的名義公開為自己辯解,激起眾人的討論;前日,前嫌疑人孫維再次發帖,聲稱她希望真相大白。後被黑客曝光其2005年底與此案相關人員電子郵箱,內容涉及到孫維組織同學煽動策劃「聲明」一事,並安排同學在網絡中扮演不同角色聲援等等。

隨後,當年曾幫助朱令求助於互聯網使其最終得到確診和救助的貝志誠(@一毛不拔大師),發微博表態:「100%相信她(孫維)是兇手。」有網友則稱這是:「沒有確切證據全憑推論就十幾年大肆污蔑別人」,並稱「推理與證人證據相左,說明推理是錯誤的,此時應停止揣測」。

事實上,「疑罪從無」僅僅是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應遵從的原則,目的是使被告無需自證無罪。

在現代法治國家,無罪推定原則不僅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同時也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1996年3月,中國在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雖然該規定中沒有出現「推定」或「假定」無罪的規範性表述,但卻含有無罪推定的精神。同時,在該法第162條第(3)項中還相應規定了罪疑從無原則,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無罪推定是司法審判過程中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一種保障。通常說來,定某人的罪,並剝奪其自由,是國家公權力對個人所能實施的最極端的行為。因此證明一個人有罪的責任,完全在控方(即代表國家公權力的一方),被告方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而只需要證明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有罪。

由此而言,對於犯罪嫌疑人是否無辜,需要司法做出裁決;而犯罪嫌疑人在有罪判決生效之前,在刑事實體法上是無罪的。無罪推定實質上是一種法律上的假定,而非事實上認定。從事實角度來講,犯罪嫌疑人可能無罪也可能有罪。但在法律上,他們均被假定為「無罪」。

也就是說,只要未經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就只有一個,那就是「無罪之人」。

同時,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根據已有事實和證據,可以推測誰是作案人,並根據需要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在此基礎上,如果將無罪推定原則放大至個人領域,明顯不符合憲法規定的公民擁有言論自由的權力。在思想領域用無罪推定原則——沒有推定的就不能質疑,一旦質疑了就是不符合無罪推定原則——這無疑是剝奪法院推定以前的思想言論自由,不符合反對法庭人為推定後並不贊成的那些思想和言論的自由。

所謂的言論自由就是公民享有的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就政治和社會的各項問題表達與交流思想、觀點和見解的自由。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力。美國布倫南大法官曾經詳細闡明,美國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並不取決於「人們發表的觀念和信仰是否是真理、流行或者具有社會效用……在自由辯論中,錯誤的陳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表達自由獲得所需的『呼吸空間』,我們必須忍受這些錯誤。」

同時,中國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被害人一旦認為自己的名譽收到了嚴重的損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中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收到法律保護,」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同時,《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項同時規定:「如果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當事人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因此,如被懷疑者認為自己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包括客觀存在(而非主觀感受)的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被懷疑者可以選擇澄清反駁,或者置之不理,也可以訴諸於法律手段解決,以侮辱、誹謗之罪要求法律救濟。

在朱令案中,有網友以「如果孫維不是兇手,你們如何面對自己的良心」,反駁公眾對於孫維的質疑。這不過是將自身的道德標準強加在他人的討論之上。所謂的「言語侵犯」「言語作惡」的標準因人而異,每個人在對待自己和別人的言論標準也不同。因而對於公眾個人而言,類似的討論是否涉及到侵犯了「嫌疑人」的名譽權,則應由被懷疑者自行選擇是否訴諸於法律手段進行判斷,並加以解決。

就朱令案本身而言,儘管警方一直懷疑為朱令同捨和同班同學孫維是投毒真兇,同時說明有證據顯明是嫌疑人利用鉈中毒測試報告出得太晚,破壞了朱令宿舍的物品,使得仍還有小於1%的硬件證據缺失。但從1995年5月7日以來的11年(2006年),此案最終沒有進入法庭階段,北京警方一直沒有宣佈偵破此案,也沒有公開任何有關的細節和原因。

有網友分析稱,由於朱令的洗漱用品神秘失蹤,導致警方取證困難,而警方遲遲無法定論,除了傳說中的家庭背景,主要原因也是缺乏證據。而曾為美國最轟動的辛普森(O.J.Simpson)殺妻一案,也因為警方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存在違背程序法的情況,且無法排除存在合理懷疑的證據,最終在審判長達13個月之久,最後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辛普森竟逃脫法律制裁,陪審團最終還是宣佈辛普森無罪。

但無論中國、美國,刑事、民事,審判都必須以證據為基礎,但對證據的效力、取捨有不同原則,取捨就是辛普森案在民事和刑事上出現不同判決的原因。

由於在美國,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是分開進行。因而,在辛普森隨後的民事判決中,陪審團依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的訴訟程序及證據證明力,在刑事訴訟中判辛普森無罪,在民事訴訟中判辛普森承擔3000多萬美元的巨額賠償。美國民眾在對刑事判決驚訝的同時,卻平靜的接受了民事判決,隨後的民意調查顯示,有64%的民眾支持這一判決。

儘管,警方「鎖定犯罪嫌疑人和調查取證」皆是司法程序,與公眾討論無關;公眾討論在證據不明的情況下,更沒法對案件的司法程序產生影響。但每一位公民都有質疑司法的權利。

      責任編輯:Fa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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