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正在向社會徵求意見的《廣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引起各界關注。其中提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建立個人財產、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而監察部門要定期對個人申報的財產等重大事項進行抽查。
該草案意見徵集截止日期為5月31日。
焦點1 採購要查供貨人行賄污點
據新華網報道,草案特別規定,「應當加強對行賄違法犯罪行為的預防,建立行賄犯罪檔案系統,與全國行賄犯罪檔案庫聯網運行,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並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會公佈上一年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報告」。
草案還規定了行賄人員再預防制度。按照規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在開展招標、採購以及招聘、錄用、選任人員等人事管理活動時,可以到檢察機關查詢投標人、潛在投標人、供貨人、擬錄用人員是否有行賄犯罪記錄;投標人、潛在投標人、供貨人、擬錄用人員也可以自行到檢察機關查詢並要求檢察機關出具查詢結果。
而招標人、採購人允許曾經有行賄犯罪記錄的投標人、潛在投標人、供貨人參與相關活動的,應當採取預防賄賂行為的措施。
焦點2 不如實申報財產將被停職
最為引人關注的是,草案明確提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建立個人財產、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同時要對國家機關和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建立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草案還規定了監察部門對行政監察對像落實條例的監督職權,監察部門應當定期對個人申報的財產以及重大事項情況進行抽查。
檢察機關、監察部門、審計部門還有權建議有關單位對不如實申報財產、重大事項的人員暫停其執行職務。國有公司、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負有監督國有公司、企業落實條例相關規定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