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大河網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總政治部修訂並下發《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立案標準》),明確規定軍人公開發表叛國言論、投靠境外反動機構或者組織、申請政治避難、投降敵人、臨陣脫逃等情形,均應予立案。《立案標準》今日起施行。
投降敵人,應立案
第四條 投降案
投降罪是指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行為。
凡涉嫌投降敵人的,應予立案。
據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叛逃,應立案
第十一條 軍人叛逃案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因反對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而出逃的;
(二)掌握、攜帶軍事秘密出境後滯留不歸的;
(三)申請政治避難的;
(四)公開發表叛國言論的;
(五)投靠境外反動機構或者組織的;
(六)出逃至交戰對方區域的;
(七)進行其他危害國家軍事利益活動的。
據刑法第四百三十條規定,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擅自轉讓軍隊房產30萬元以上,應立案
第二十五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案
(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是指違反軍隊房地產管理和使用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軍隊房地產,是指依法由軍隊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於營房保障的建築物、構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其他附著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價值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
(三)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嚴重影響部隊正常戰備、訓練、工作、生活和完成軍事任務的;
(四)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給軍事設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五)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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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第一次全面系統地對2002年總政治部頒發的《關於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進行修改。
修訂後的《立案標準》共40條,對31種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作了具體規定,調整了其中14種案件39項涉嫌犯罪情形的立案起點。
同時對《立案標準》的適用範圍,以及「戰時」、「違反職責」、「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等名詞定義作了明確界定,使《立案標準》更有規範性、權威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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