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13日晚,揭陽市宣傳部通報稱,13日下午,揭陽市揭東區召開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會議決定免去江中詠同志的揭陽市揭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職務。
據中新網報道,5月9日,一則有關《揭陽「官二代」27歲任副縣長,父子同為領導》報道引發各方熱議。9日下午,揭陽市組織部核查報道中所提及的副縣長江中詠任職情況。10日晚,揭陽市宣傳部通報稱,揭陽市委撤銷報道中所提及的江中詠揭東縣副縣長、揭東區副區長的任命決定。13日下午,揭陽市揭東區召開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會議決定免去江中詠同志的揭陽市揭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職務。
據揭陽市宣傳部通報稱,江中詠任職的主要問題:2004年11月,江中詠同志報考普寧市公安局辦事員,經考試,2005年9月,揭陽市公安局同意錄用江中詠為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2005年11月揭陽市人事局批准同意錄用江中詠為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2006年11月,普寧市人事局同意江中詠正式任職定級為普寧市公安局辦事員。2006年12月揭陽市人事局同意江中詠公務員登記。2007年1月,江中詠轉任揭東縣炮台鎮黨政辦公室辦事員。2007年3月,揭東縣炮台鎮黨委任命江中詠同志為鎮團委副書記。該同志任辦事員才4個月。《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7號)第二十條之(七)規定:晉陞科員職務應當任辦事員三年以上。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違反本規定作出的決定,由有關機關予以糾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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