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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官:副國級待遇 19年鮮審案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6-06]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兩會之後,一批冤假錯案性質的案件陸續重審宣判。在學者們看來,新任最高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周強正在以密集平反冤假錯案為抓手,令司法回歸其本質屬性,即公正司法本身。

據中國新聞週刊報道,兩會之後,一批冤假錯案性質的案件陸續重審宣判,引發學界和公眾對中國司法改革的普遍猜想。在學者們看來,新任最高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周強正在以密集平反冤假錯案為抓手,令司法回歸其本質屬性,即公正司法本身。

兩會之後,一批冤假錯案性質的案件陸續重審宣判,引發學界和公眾對中國司法改革的普遍猜想。

「如此多的平反案件為過去五年少見,如非最高法院有意為之,很難有此效果。」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說。

學者的猜想並非沒有根據,4月下旬,最高法院邀請法學學者、律師共同探討「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院長周強提出,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恆的主題、任務和價值追求。

周強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進一步推進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在學者們看來,新任最高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周強正在以密集平反冤假錯案為抓手,令司法回歸其本質屬性,即公正司法本身。首席大法官對於中國司法發展走向的影響力由此可窺一斑。

首席大法官:19年鮮有親自審案

在中國,擔任大法官的,既包括最高法院領導班子成員,也包括地方高院院長。

最高法院院長為法定的首席大法官人選,常務副院長則為一級大法官,其他領導成員以及地方高院院長皆為二級大法官,這些領導成員既包括副院長,甚至也包括專司紀律檢查的紀檢組長,以及負責人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政治部主任。

自1995年《法官法》確立法官等級制度後,先後產生了任建新、肖揚、王勝俊、周強四位「首席大法官」,而每一任期內,大法官的數量則穩定在40人以上。無論從法律上還是事實上,這都是中國司法系統最有權力的群體。

首席大法官的特殊性,使得公眾往往根據他們的言行來捕捉未來司法發展的信息。例如,在任建新時期,中國的民事司法領域改革對後來影響深遠。肖揚任上,無論是推進法官職業化,還是收回死刑覆核權,一系列舉措極大拓展了司法改革的想像力。王勝俊接任首席大法官後力推「能動司法」和「三個至上」的法院工作主題。不同時期的首席大法官給中國司法發展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不過有意思的是,以法理推導,或依據中國法律,法官的首要職責是審判案件。作為法官的一員,大法官亦不例外。但自1995年以來,從未有首席大法官親自開庭審理案件。

即便擴大到每一任期內逾40人的大法官群體中,大法官開庭審理的案例也很鮮見,據公開的報道,長達19年的時間裡,僅有時任最高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羅豪才、唐德華、黃松有曾親自擔任審判長審理過案件。

2002年,唐德華親自審理案件後曾說,「法官的職責就是辦案。法院的院長和副院長首先是法官,院長辦案當然是題中應有之義。」

2002年全國兩會期間,時任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在向全國人大作的工作報告中也提出要「逐步改變庭長、主管院長審批案件的做法,要求庭長、院長參加合議庭擔任審判長直接審理案件」。

不僅如此,院長審案甚至被寫入1998年《人民法院第一個五年改革綱要》,該綱要提出「各級人民法院應結合本院的實際情況,對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擔任審判長審理案件提出明確要求。」

儘管院長審案作為重大舉措多次提出,但此後十年間,再無大法官親自審案。

最高法院的一位資深法官說,「2011年最高法院在關於審委會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求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參加合議庭,減少上審委會案件的數量,做了一些努力,但最終不了了之。」

大法官們的工作:大量時間用於外部協調

大法官不審理案件,並不意味著大法官們都很清閒。

根據統計,以最高法院的14位大法官為例,在2013年3月25日至5月24日兩個月之間,《人民法院報》對大法官的報道共有44條。其中涉及首席大法官周強的活動19次,一級大法官沈德詠14次,二級大法官中,江必新4次,奚曉明1次,南英3次,景漢朝2次,黃爾梅7次,張建南1次,徐家新6次,高憬宏4次,杜萬華3次。蘇澤林、劉學榮、賀榮的工作則沒有見諸報道。

公開報道周強的工作涉及內部學習、地方調研、抗震救災、接見外賓、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基層法院院長培訓、司法公開、司法巡查等。在其所有工作中,周強四次談到司法公信力。

沈德詠的工作涉及到司法警察培訓、法官表彰、新聞宣傳、理論研究、基層法院院長培訓、陪審員工作等方面,其在錯案追究問題上的明確表態,引發了外界強烈關注。

黃爾梅的工作則主要涉及審判業務與刑事審判以及女法官工作,這與其分管刑事審判業務的專業領域以及作為女性大法官的性別角色緊密相關。

作為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所有見諸報道的工作均與人才隊伍建設相關。

在所有大法官的活動中,儘管沈德詠多次談到錯案追究,但沒有任何活動指向具體案件審判,這些活動更多地指向法院系統的行政管理工作。

這具有中國特色。最高法院一位資深法官說,「包括院長和副院長在內的領導成員,承擔著大量的外部協調工作,這些工作既包括法院自身的生存發展問題,也包括處理對於案件的外部干涉等諸多問題,這些工作佔據了大法官們很大一部分時間。」

在此背景下,大法官們的「法官」色彩淡出、而作為司法行政首長意義的院長、副院長角色趨於強化。

大法官的權力:享受副國級待遇

就中國的政治構架而言,中國的首席大法官首先是執政黨中央領導集體的成員,在整齊劃一的國家幹部序列中,首席大法官享受副國級待遇。

在黨組領導成員、院行政領導班子與大法官「三位一體」的最高法院領導體系中,權力的來源顯得多元而複雜。

作為最高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周強有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

作為最高法院的黨組書記,周強還是中共中央委員會的一員,根據黨管幹部的組織原則,他和他所領導的最高法院黨組自然擁有對下屬機構幹部的考察、建議、任免權力。此外,儘管上下級法院保持獨立,但最高院對地方法院領導班子亦有充分的影響力。這使得首席大法官擁有對人事上的廣泛影響力。

同樣,最高法院的領導班子均有相關匹配的政治待遇。黨組書記、院長為副國級,兩位黨組副書記中,按照過去的慣例,一位為中央委員,另外一位則擔任中紀委常委,前者由常務副院長兼任,並被明確為正部長級別。

通常,副院長、紀檢組長、政治部主任為副部級。為了加強審委會工作,審委會專職委員亦被明確為副部長級。

在秦前紅看來,「中國的憲法、法官法、法院組織法、訴訟法等法律性文件均無有關最高法院院長權限的直接規定,這導致要理解和分析最高法院院長的職權,既涉及複雜的法解釋技術,又需要結合中國特有的政治架構、既往最高法院院長的角色行為進行分析。」

以審判活動為例,理論上講,大法官與普通法官在司法審判中擁有的獨立審判權並無區別,但身為院長、副院長等的大法官們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擔任著領導職務,這使他們在審判權之外擁有了一些重要的權力:比如「案件或者議題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由院長或者主管副院長決定」,「合議庭沒有建議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院長、主管副院長或者庭長認為有必要的,得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

事實上,由大法官等主要領導參與的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還擁有廣泛的權力,比如制定司法解釋,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典型案例等等。

在這個重要的機構之中,首席大法官即院長雖然和其他委員擁有相同的表決權,但因其主持審判委員會會議,擁有由此帶來的程序性權力,同時還「可以決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員」。

揭秘大法官如何推動冤假錯案重審

法官存在的意義在於審判案件,但中國的大法官並不直接參與審判,而更多通過行政管理模式實現司法影響力。

這種行政化的特徵表現在法院系統的各個方面,尤其是在案件的處理上,對所謂疑難、重大、新類型的案件,在具體操作中實際上是審者不判,判者不審,案件裁判層層報批,「下請示,上指示」。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侯猛說,「理論上,法官聲譽與司法公信力之間具有正相關性,但是,由於中國大法官的聲譽並不是通過審判活動獲得,因此很難通過大法官聲譽來提高司法公信力。」

中國的大法官不直接審理案件的另一個現實問題是,「疑難雜症」都在審判委員會解決,比如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討論疑難、複雜、重大案件」。而在西方國家,無論是普通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大法官無一例外均通過審理最具典型意義的案例而獲得影響力。

侯猛認為,「在中國,當這些案例通過集體討論的形式,大法官個人在審判之中的重要性就被大大削弱了。只要法院內部的案件請示報批制度仍然存在,大法官是否審案都意義不大。」

在秦前紅看來,儘管大法官們擁有上述廣泛的權力,但要實現司法公信力,唯一的路徑就是回歸司法規律本身,即法官唯一要做的就是獨立判案。

最高法院並非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在過去十多年的時間,最重要的一個改革議題便是破除司法行政化,推動地方法院進行試點改革。而即將收官的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綱要》也把消除司法行政化的影響作為下一輪改革的中心問題之一。

最新的動向是,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開全國先河,全面實行審判長負責制,弱化庭長、副庭長對法官的行政管理職權,賦予審判長對審判團隊的管理權以及對所審理案件的裁判權。這個改革與最高法院曾經希望推動大法官判案以減少上審委會案件數量的做法如出一轍。

實際上,許多大法官們都是相關領域的專家,有著相當的使命感,期待在大法官的位置上有一番作為。

一位在任的大法官甚至這樣說過自己的理想:「面前是自己的辦公室,後面就是自己的法庭,帶幾個合議庭的同事,再帶幾個助手,每年裁判決定一些重要的案件,作為大法官能夠青史留名。」

      責任編輯:李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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