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2011年12月23日,湖南省委巡視組向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遞交一份《關於請求對長沙理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譚向東、上海匯時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進行監督的報告》,內容如下: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去年10月,省委巡視組第三組進入省高院巡視時,接到長沙理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投訴,稱該公司訴譚向東、上海匯時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原省委政法委副書記彭對喜的非法干預,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出現嚴重的司法不公,要求省委巡視組進行巡視監督。
巡視組對該案進行巡視,但該案在省委巡視組提出巡視意見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仍然按照受到干預後的省高院意見進行審判,致使判決不顧客觀事實,作出錯誤判決。
該案判決後,長沙理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訴,因考慮到原一審有關庭室和主管領導受彭對喜的不當干預,長沙理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又向省委巡視組提出巡視要求原審判庭室及主管領導迴避的請求,省委巡視組認為,長沙理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出的請求理由充分,且該案有代表性,應當予以支持,對維護司法機關的形象和維護司法公正,促進法治湖南建設,均有警示和教育作用,故建議省人大依法監督。
一.有關本案借款的事實
2005年5月26日,譚向東與長沙理想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理想公司)簽訂協議,向理想公司借款4000萬元用於「武漢市鍋頂山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工程建設,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20%,由上海匯時達發展有限公司提供擔保。
合同簽訂當天,長沙理想房地產開發公司向譚向東指定的北京銀瑞寶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賬戶匯款4000萬元。借款到期後,譚向東曾用北京銀瑞寶通公司賬戶分3筆償還了2000萬元,另有2000萬元至訴訟時未歸還。
上述事實有借款合同、電匯憑證、指定賬戶函、還款憑證,以及長沙市中級法院對北京銀瑞寶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調查取證等證據證實,借款事實成立、證據確鑿,長沙理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譚向東、上海匯時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主張償還借款本息的理由充分。
二.原長沙市中院一審判決和原湖南省高院民一庭合議庭審理的情況
因譚向東、上海匯時達實業公司不按合同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且譚向東舉家移民加拿大,長沙理想房地產公司向長沙市中院對譚向東、上海匯時達實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一審過程中,長沙理想公司提供了前述的證據材料,譚向東除提供雙方的《借款合同》外,沒有提供其他任何證據材料,上海匯時達實業公司除提供工商登記資料外,也沒有提供其他任何證據材料。
經開庭質證審理,長沙市中院認定借款事實成立,並判決譚向東償還長沙理想房地產公司借款本金2000萬元及利息,同時判決上海匯時達實業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譚向東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湖南省高院,湖南省高院民一庭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合議庭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判決正確,依法應當維持原判,駁回譚向東的上訴請求。
三.彭對喜對本案的干預及對案件判決產生的影響
在該案原二審期間,譚向東做了大量工作,要原省政法委副書記彭對喜給湖南省高院、長沙市中級法院等所有分管領導批示,並給湖南省高院的主管領導、庭長和承辦法官施壓,要庭長和承辦法官單獨向他匯報,還把湖南省高院該案合議庭審判長黃臘妍等人喊到彭辦公室附近的會議室訓斥,威脅稱:「不要以為我不是政法委書記就管不了了,我還是督辦專員,你們的事還是要聽我的意見,我還是可以說話的」。
譚向東的活動和彭對喜的干預,對案件的變化產生很大的影響:
(一)省高院裁定將案件發回重審
在合議庭意見不同意發回重審的情況下,省高院主管副院長宋凱楚要求召開院審判委員會,在審判委員會會議上,宋凱楚作為主管副院長首先在會上定調,要求將案件發回重審。最後,該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長沙市中院判決,發回長沙市中院重審」。
(二)長沙市中院進行了非正常審理並作出非正常判決。
1.將與案件沒有關係的人列為本案第三人。
案件發回重審後,長沙市中院根據省高院的意見,將深圳市瑞銀基業實業公司、北京銀瑞寶通投資公司、譚件雲、譚雅文等企業法人和自然人列為本案第三人,將這些沒有關係的人列為第三人,涉嫌為譚向東攪局搭建平台。
2.拖延訴訟時間。
本案於2009年3月30日裁定發回重審,而長沙市中院至2011年8月17日才作出重審判決,時間長達兩年多,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一年多,涉嫌為譚向東活動和舉家移民提供時間空間。
3.採信譚向東提供的虛假證據。
在長沙市中院重審期間,譚向東編造了一個長沙理想房地產公司付給北京銀瑞寶通的4000萬元系深圳市瑞銀基業實業與深圳市理想基業實業合作借款給北京市銀瑞寶通公司,上述深圳兩公司又是通過長沙理想房地產公司轉賬匯款到北京銀瑞寶通公司的虛假事實,而長沙市中院不顧深圳市瑞銀基業所付款項系該公司欠款的事實,採信譚向東提供的虛假材料,為推翻譚向東向長沙理想房地產公司借款的事實提供了事實基礎。
4.長沙市中院的判決可能違背事實和法律。
本案從長沙理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借款項的來源,譚向東借款的事實及借款給譚向東後款項的去向、部分借款的歸還,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長沙市中院竟將這樣的借款事實認定為企業間的經濟「往來」,否定譚向東向長沙理想房地產公司借款的事實,從而駁回長沙理想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
5.長沙市中院未經申請人長沙理想房地產公司同意,擅自解除對譚向東的限製出境措施。
2009年,為便於訴訟和保證判決的執行,長沙理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對譚向東採取限製出境措施,該申請獲得長沙市中院的批准,但2010年11月,長沙市中院未經申請人長沙理想公司同意,擅自解除對譚向東限製出境措施,使譚向東逃之夭夭。
四.對本案的建議和請求
鑒於本案受到彭對喜等人的不正當干預和案件受到干預後所產生的種種影響,干預了案件的正常審判,可能造成不公正的判決。譚向東的大量活動,致使原二審反常和發回重審後的非正常情況,可能出現枉法裁判,這些情況表明,不但湖南省高院原主管領導及庭室已與長沙理想房地產公司有利害衝突,而且司法保障發生動搖,問題已經非同小可,應當引起重視,我們請求省人大予以法律監督,建議:
1,請求督促省高院原二審主管領導宋凱楚及民一庭依法迴避;
2,請求監督本案二審的公正審理。
時任湖南省委巡視辦副主任陳學文:
「批示直接給法官,相當不合適也不正常」
時任湖南省委巡視辦副主任陳學文(現正辦理退休手續)介紹說,2011年5月,應湖南省委政法委書記的要求,省委巡視組對政法系統進行了一次巡視。陳學文聯繫的省委巡視第三組的巡視對象就是湖南省高院。
從湖南省紀委處,巡視組獲知長沙理想公司董事長譚件雲所投訴的上述案件不正常情況。
湖南省委巡視組在調取的案卷中,還發現彭對喜的批示,其中一份還稱「請高院科學取證」。「法院判案自然是依照相關證據,他批示科學取證,其實就是有所暗示」,陳學文說。
陳學文介紹說,彭對喜的批示甚至直接給法官,在完全退休後依舊介入,相當不合適也不正常。
彭對喜在被指介入案件期間,有督辦專員的「頭銜」,對該案的介入是否合乎這一「頭銜」職責?陳學文介紹說,省委督辦專員這一職位本是為資歷較高的正廳級實職所設,如地市州委及省直正廳,按照相關規定,應於60歲辦理退休手續,但湖南省委考慮到他們的貢獻,就設置這一職位延長其政治生命,至63歲再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
「如此赤裸裸地干預司法,實屬罕見」
有律師在微博上發出了該案的詳細情況,對此事早有耳聞的知名微博博主「御史在途」(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進行了轉發和評論。
陸群表示,他轉評微博後,彭對喜找到省紀委領導,稱陸在微博上的評論內容嚴重失實。陸群對此十分氣憤,遂與網友對微博所反映的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瞭解,走訪了數十名相關當事人。調查結果表明,彭干預司法事實存在。
陸群的調查顯示,彭給湖南省委巡視辦、省高級法院和長沙市委政法委、法院、公安等十多位領導和辦案法官發送干預短信,有的長達700餘字,並出現「我判斷譚件雲絕非良善之輩」等內容。彭還在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向湖南省高院領導舉報,稱辦案法官接受譚件雲宴請,並收受譚5萬元賄賂,要求湖南省高院紀檢部門立案查辦。
陸群認為,彭對喜干預法院審判,而且案件進行到哪一步就干預到哪一步,毫無疑問與工作無關。如在該案中,也不應對省高院提出傾向性意見,更何況將辦案法官直接叫來訓斥並提出要求,發短信對辦案人員提出傾向性意見,嚴重違反程序,「如此赤裸裸地干預司法,前所未聞,實屬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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