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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網訊】自6月9日劉志軍在北京市二中院出庭受審以來,圍繞其涉案情節及最終會被判處何種刑罰,社會各界議論紛紛。記者於昨天下午採訪了劉志軍的辯護律師錢列陽,得知在此案中,檢方並未提出量刑建議,而辯護律師也未就量刑的具體問題發表看法。目前,劉志軍因其受賄行為而受到何種刑罰,尚不得而知。按法律規定,其涉嫌受賄金額6460萬元,最高可處死刑,不過,他濫用職權使丁書苗等人獲利39.76億元,所能受到的懲罰卻相當有限。
量刑建議在此案缺席
據北京晚報報道,早在2010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制定下發了《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公訴權的一項重要內容。量刑建議是指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適用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執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的建議。該指導意見下發1個月後,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就在一起詐騙案中,綜合考慮被告人的法定刑幅度、退賠贓款情況、前科劣跡和認罪態度等方面,向法院提出應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的量刑建議。此後,在北京各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一般情況下都會在法庭辯論環節由訴辯雙方發表量刑意見,有的案子甚至會針對量刑問題專門質證。
「公訴人沒有提量刑建議。」錢列陽表示,在劉志軍一案中,檢方當庭提出劉志軍有坦白情節,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和受賄贓款基本已挽回,可從輕處罰,但並未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錢列陽說,由於公訴人未提量刑建議,所以他也無法對具體的量刑問題予以回應,只是提了應該從輕處罰的理由。
而對於檢方是否應該提出量刑建議,錢列陽表示,每起案件有各自的特殊情況,並不是都要提出。
記者瞭解到,根據《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 提出量刑建議的案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提出量刑建議所依據的各種法定從重、從輕、減輕等量刑情節已查清;提出量刑建議所依據的重要酌定從重,從輕等量刑情節已查清。該指導意見同時規定,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社會高度關注的敏感案件或者建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的案件以及非主訴檢察官承辦的案件,由承辦檢察官提出量刑的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雖然法院未必完全採納訴辯雙方的量刑建議,但會予以參考。由於量刑建議在此案中缺席,外界無法從中猜測劉志軍最終會被判處何種刑罰。這個謎,要等到宣判時才能解開。
受賄贓款是如何退賠的?
檢方當庭提出劉志軍有坦白情節,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和受賄贓款基本已挽回,可從輕處罰。但是,涉案的6460萬受賄款項中,有4900萬款項劉志軍並未見到,這4900萬如果是劉志軍退賠的,錢又是從哪來的?這是不少人對劉案的一個疑問。
記者瞭解到,2007年底,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被調查,劉志軍讓山西女商人丁羽心找人活動,以減輕甚至免除何洪達的刑事責任。結果丁羽心花了4400多萬元疏通關係,找的人卻是騙子。市二中院已經審理過的一起詐騙案顯示,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間,劉琳以幫助何洪達疏通關係、獲從輕處理為名,虛構自己為辦此事花費巨額資金的事實,騙取丁羽心(又名丁書苗)、侯軍霞錢款共計3000萬元及沃爾沃吉普車一輛(變賣後獲利80萬元)。被告人李其偉、陳斌也以上述方式,分別在2008年6月至10月、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間,分多次從陳建威(另案處理)處騙取丁羽心、侯軍霞支付的辦事費用1010萬元和300餘萬元。
此外,檢方還指控,劉志軍為了一名原鐵道部官員的提拔,還指使丁羽心向有關領導行賄500萬元,也未遂。
「這兩筆共4900萬的錢款均為丁羽心為劉志軍辦事所支出。」錢列陽認為,劉志軍並沒有成為這兩筆錢的所有權人,那麼能否認定為受賄在刑法理論上是值得商榷的。
不過,這4900萬已經被騙走或用於行賄的錢款,劉志軍是如何退賠的呢?錢列陽對本報記者說,這筆錢並不像大家所認為的由被告人劉志軍退賠,而是辦案機關在劉琳詐騙案等相關案件中已經予以扣押,所以說是涉案款項和損失基本挽回。
凍結的374套房是別人的
在劉案中,司法機關追繳的贓款數額之多令人咋舌。其中,因劉志軍濫用職權造成的經濟損失,司法機關扣押凍結人民幣7.95億余元、23.6萬餘美元、223萬餘歐元、15萬餘加元、8525萬餘港元,凍結股票賬戶9個,凍結房產37套,凍結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產337套,扣押汽車16輛,凍結英才會所100%股權、智波公司60%股權,扣押書畫、飾品等物品612件。
374套房和8億元,僅這兩個數字就讓民間輿論嘩然,大家都在懷疑劉志軍到底身家多厚。不過,錢列陽律師表示,這些款項和房產並非劉志軍本人的財產,而是丁書苗及其親屬名 下或者相關公司名下的財產。丁書苗在山西從煤炭運輸起家,是博宥投資管理集團(以下簡稱博宥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由博宥集團實際控制的山西金漢德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在武廣高鐵、鄭西高鐵及廣深港高鐵工程中均有中標項目,而檢方指控劉志軍濫用職權,幫助丁書苗及其親屬獲利39.76億元。辦案機關扣押或凍結的這些資產,是丁書苗等人通過劉志軍濫用職權所獲的利益。
不過,根據刑法規定,犯濫用職權罪者,情節特別嚴重,也才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而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者,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劉志軍讓丁書苗獲利39.76億元,而他此項罪名受到的最高懲罰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根據刑法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對於劉志軍來說,其被控受賄數額6460萬元,已屬情節特別嚴重。但是,訴辯雙方均聲稱可從輕處罰,那麼劉志軍還會被判處死刑嗎?
(作者:楊昌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