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北京警方遇到「打飛機」「胸推」等,又是執行什麼標準以及如何處理的呢?
據京華時報報道,法條:據瞭解,按照公安部司法解釋,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務,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的行為。
認定:據一線執法民警介紹,認定賣淫嫖娼,主要看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是否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如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
民警稱,像「打飛機」「胸推」等均屬色情服務,在北京警方多年的實際執法中,均認定為賣淫嫖娼。
處理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行:
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於「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週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
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以及70週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等情形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