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6月28日下午,肖燁等人敲詐勒索案在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肖燁有期徒刑十年;判處被告人許社卿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嚴鵬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趙紅霞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判處被告人譚琳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王建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對六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據龍華網報道,法院經審理查明,肖燁先後於2005年9月、2008年3月設立重慶華倫達服飾有限公司、重慶永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2007年下半年,肖燁邀約許社卿,採取以女員工色誘官員,偷拍不雅視頻並以此為要挾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之後,肖燁邀約嚴鵬、王建軍參與。肖燁、許社卿、嚴鵬還先後勸說趙紅霞、譚琳玲參與。
2008年初,趙紅霞通過群發短信方式聯繫上時任重慶市北碚區區長雷政富,偷拍了與雷的不雅視頻並交給肖燁。同年2月14日,趙紅霞與雷政富在賓館發生性行為時,被肖燁、嚴鵬等人設局「捉姦」,並向雷播放不雅視頻,後由肖燁出面假意調解。同年2月16日,肖燁以借款為名,向雷政富索要300萬元。隨後,雷政富讓重慶某公司董事長明某通過該公司向華倫達公司轉賬300萬元。肖燁收款後,部分用於購買房產,並給趙紅霞4萬元。後雷政富與肖燁商量,為避免事情敗露,永煌公司於2010年11月16日向明某的公司轉賬100萬元。
2008年底,肖燁、許社卿、嚴鵬、譚琳玲、王建軍等人以同樣方式拍攝譚琳玲與時任重慶市地產集團董事長周天雲的不雅視頻並設局「捉姦」。2009年9月,肖燁以借款為名,向周天雲索要200萬元。同月15日,周天雲因害怕不雅視頻曝光,讓其親屬轉賬200萬元到永煌公司。
2009年上半年,許社卿、趙紅霞、譚琳玲、王建軍因不滿肖燁未兌現承諾的利益,相繼離開公司,並將譚琳玲保管的肖燁銀行卡內8萬元予以分配。
關於肖燁等被告人提出涉案的500萬元系民間借貸的意見,法院認為,肖燁等人設局拍攝不雅視頻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在通過要挾「強借」巨資後,並未投入所謂的「項目」或正常的經營活動,在「借款」到期並有能力還款的情況下,置高額利息和損失費不顧,將巨資用於購置高級轎車、借給他人獲取利息,長達數年拒不歸還。其間,雖有劃款100萬元的事實,但其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掩蓋犯罪事實。故涉案的500萬元名為「借款」,實為敲詐,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關於許社卿等被告人提出對肖燁找雷、週二人幫忙借款的事情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的意見,法院認為,六被告人均供述偷拍不雅視頻的目的就是以此為把柄「找錢」,且為實現此目的,各被告人分工明確,互相配合;肖燁所實施的索要錢財行為是在偷拍不雅視頻、「捉姦」基礎上進行,並不違背許社卿等被告人當初的意願,其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燁、許社卿、嚴鵬、趙紅霞、譚琳玲、王建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偷拍不雅視頻並以此為要挾,向他人索取財物,數額巨大;其中肖燁、許社卿、嚴鵬參與索取500萬元,趙紅霞參與索取300萬元,譚琳玲、王建軍參與索取200萬元,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於公訴機關對許社卿系主犯的指控,法院認為,許社卿雖有參與犯罪共謀、提供通訊錄、購買偷拍設備、參與「捉姦」等行為,但均系肖燁邀約及安排下實施,且未直接實施索要錢財,犯罪所得贓款亦由肖燁控制、支配,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
法院認為,共同犯罪中,肖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肖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係累犯,應從重處罰。許社卿、嚴鵬、趙紅霞、譚琳玲、王建軍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各自犯罪情節,對許社卿、嚴鵬從輕處罰;對趙紅霞、譚琳玲、王建軍減輕處罰,且三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罪行,有悔罪表現,可適用緩刑。六被告人犯罪行為發生於《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前,應當適用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定罪處罰。法院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肖燁、許社卿、嚴鵬當庭表示上訴;被告人趙紅霞、譚琳玲、王建軍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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