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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新律師發聲明:警方侵權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7-10]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上月底,李雙江夢鴿之子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強姦案的代理律師宣佈請辭,而日前該案的新律師也浮出水面,新律師為北京京聯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樞與北京冉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冉。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兩人於今日凌晨通過博客發佈一篇聲明,公開該案詳細進展。

受李某某監護人的委託,辯護律師發表聲明如下:

本所謂強姦案從今年二月下旬到現在,已經歷時四個多月了,其間經歷了公安機關的偵查和補充偵查,雖然即使此案成立的話,也不過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但是由於一方面案情涉及隱私,另一方面又涉及名人子女,所以很多媒體一直在進行追蹤報道。

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實姓名向全社會披露了所謂李某某涉嫌強姦案後,幾乎是第一時間也以真實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強姦案的,不僅有很多地方媒體,各大門戶網站,而且還有很多中央主流媒體,通過公開披露姓名、圖片、視頻等對該未成年人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進行了大量的侵權報道。

還有個別媒體或社會人員,不僅嚴重侵害李某某本人及家庭成員的隱私,還藉機對李某某及其家人進行嚴重的侮辱、誹謗,這也是明顯的違法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名譽。

即使在李某某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於2013年3月19日發表《律師聲明》後,個別媒體對未成年人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嚴重侵權行為仍未得到有效制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對李某某及其家人名譽和人格的詆毀和侮辱,以及對他們個人隱私的侵犯,不僅是違法的,也不僅是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而且可以肯定,這絕不是廣大群眾所樂見的。

媒體等不僅有義務遵守法律,有義務愛護和保護未成年人,有義務愛護和保護大半生為人民群眾帶來歌聲和歡笑的老藝術家們。同時媒體也有義務正確地引導個別存有偏見和偏激的人們,進入實事求是和在尊重他人隱私、尊重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表達各種不同意見和看法的軌道。

眾所周知,媒體是極其重要的傳播和監督平台,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責任。

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內,經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員陪酒勸酒大量飲酒之後,到某賓館開房發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媒體等不能僅僅因為對個別所謂「星二代」的某些行為看不慣,而放棄客觀全面、努力辨別案件是非本末之責,也絕不能因此放棄對青少年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責大任,當然,更絕不能放棄對嚴重腐蝕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社會黑暗現象的監督、披露和鞭撻之責。

習總書記要求一切政法機關和辦案人員,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當然,毫無疑問,媒體在每次報道中,也都應該堅持公平正義這個底線。

我們希望有關媒體等法字當頭,公正為先,責任為重,停止一切侵權行為和一切不切實際的傾向性導向。

只有媒體等客觀公正地報道此案,才能有助於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才能有助於司法機關客觀公正地審理並裁決此案。

對於違法侵權者,律師保留依法追訴的權利。

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律師:

北京市京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樞

北京冉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冉

      責任編輯:曾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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