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專家王雲帆在京華時報發表對曾成傑臨刑際遇的評論文章稱,法院以沒有聯繫方式的理由不告知近親屬可申請會面,這一做法讓司法在民意洶湧中蒙上羞辱。
針對曾成傑臨刑際遇引發的關注,7月14日,湖南省高級法院新聞發言人回應稱,「因為案卷材料中沒有曾成傑的二女兒、兒子的聯繫方式,故當日執行後法院將執行通知書郵寄送達曾成傑的女婿(大女兒丈夫),並通知其於一周之內領取曾成傑的骨灰。」
按說無論是在「驗明正身」時告知曾成傑有權會見親屬,還是因無曾成傑近親屬聯繫方式而在執行後才能寄出執行通知書,均有違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中,第45條如是規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達核準死刑的裁判文書時,應當告知罪犯有權申請會見其近親屬。罪犯提出會見申請並提供具體地址和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原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近親屬。罪犯近親屬提出會見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安排會見。」
這一條款明確指出,法院告知罪犯有權申請會見近親屬的時間,是在「向罪犯送達核準死刑的裁判文書時」,而非「驗明正身」時。驗明正身即意味著將馬上執行死刑,就算被執行人申請會見,法院也來不及安排。更何況,如何能證明,法官確實履行過告知義務?
司法解釋也明文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近親屬」,這裡的「通知」,同樣應理解為「核準死刑裁判文書」下發後立即通知。只有這樣,罪犯近親屬提出會見申請才有可操作性,其合法權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以「無聯繫方式」為由不告知,實不堪一駁。因為即便真的無法直接聯繫曾成傑的近親屬,也可通過曾成傑的律師方便地找到恰當的聯繫方式。哪怕是法院在收到核準死刑的裁判文書後三天內,用郵寄的方式書面告知,曾成傑近親屬也完全可以申請會見。但可惜,該法院連這舉手之勞也不願去做,而寧願讓一對父女抱憾終生,讓司法在民意洶湧中蒙上羞辱。
亡羊補牢之策,還在於直面這有違司法倫理底線的錯誤,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和真誠的道歉來尋求當事人及社會的諒解。死扛到底或一再狡辯只會引來更多的質疑與不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