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6種情形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者黑名單」。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佈了《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該司法解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納入黑名單
據北京晨報報道,法院首先要在《執行通知書》中對被執行人作出納入風險提示。其次是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程序。最後由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納入決定,決定作出立即生效。
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一般應由自然人本人、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糾正申請並說明理由。
失信被執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通報方式
全社會通報
根據該解釋,公佈的方式首先是通過全國統一的名單庫在互聯網上向社會公佈,同時也包括各級法院通過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新聞發佈會等方式公佈。
定向通報
該解釋還規定了定向通報制度,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記載黑名單信息
根據該解釋,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公佈失信被執行人的身份證號碼,是為了區分失信被執行人和與其同名同姓的公民,保護其他公民不因同名同姓而損害名譽。
6種納入黑名單情形
根據該解釋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中包括: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新聞背景
涉財產案 七成逃債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長期以來,債務人欠債不還、不守信用、逃廢債務、規避執行成為一種社會頑疾,相當一部分債務人不僅不自覺履行義務,甚至採取各種手段對抗執行。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法院2008年至2012年執結的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執行人存在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自動履行的不到30%。由於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剛剛起步,強制執行法律規範不完善,不能有效監控和制約逃廢債務的行為,不能對形形色色的逃債者進行有效的信用懲戒,導致很多被執行人罔顧生傚法律文書的權威和債權人的困難。有的企業因債權不能及時實現,正常的生產經營無法維持,被迫停工、停產、減員。一些個人債權,如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債權、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勞動債權不能及時得以實現,嚴重影響債權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針對執行難現狀,總結各地法院實踐經驗採取的一項重要破解措施,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