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中國首部預防腐敗地方法規《汕頭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以下稱《條例》),8月1日在廣東汕頭正式實施。
據中新網報道,作為中國首部預防腐敗地方性法規,《條例》對「利益衝突制度」、「利益迴避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三公經費公開制度」等輿論關注的內容都作出了相關規定。該《條例》是汕頭市將預防腐敗工作納入法制軌道的一次重要立法實踐。
《條例》規定,非因工作需要,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國(境)外的,該人員將不得擔任政府部門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正職,也不能擔任其他重要單位的正職。
對於「利益衝突」和「利益迴避」制度,條例明確規定,領導幹部不許要求或者指定錄用、提拔配偶、子女等親屬,也不得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同時,領導幹部的配偶與子女,也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經辦商業、企業、中介服務等活動。
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每年向有關部門書面報告婚姻變化、家屬移民、家庭收入及財產等情況,同時建立抽查制度,監察機關發現國家工作人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不實或者報告事項發生重大異常變動的,有權展開核查。
在「三公」經費這一社會關注熱點上,《條例》明確規定,汕頭市、區(縣)財政部門應當自人大批准預、決算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門戶網站公佈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還將預防腐敗向非公組織、社會組織以及基層自治組織等領域延伸,強調引導、支持和幫助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開展預防腐敗工作,以實現預防腐敗的全面覆蓋。
《條例》共6章61條。汕頭市預防腐敗局負責人表示,該《條例》由側重事後懲處向事前預警防控轉變,目的是逐步實現預防腐敗工作的規範化、常態化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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