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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以來,10省份公安廳(局)長獲得相關地方人大常委會表決任命。江蘇、上海、遼寧、貴州、廣東、福建、河南、安徽8個省份,廳(局)長都屬交流任職。 【文匯網訊】按照去年中央的部署,今後各省份新任命的公安廳(局)長,一般都由交流乾部擔任。今年這一輪公安廳(局)長的任免基本延續了中央的部署。
據新京報報道,政法幹部異地交流、迴避制度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近五年逐漸從縣、市級,擴大至省一級。
有關專家指出,省級公安廳(局)長異地交流任職,有利於預防腐敗,維護中央權威,更好地貫徹執行中央意圖。
8月2日,安徽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人事任免。其中,李建中被任命為省公安廳廳長。
這位48歲的河南人此前一直在河南公安系統任職。他從偵查員幹起,一步步走到河南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正廳級。
這次是他首次到省外任職。今年3月以來,與李建中經歷類似的還有其他4位。他們均在某省份擔任副廳長或在副省級城市擔任公安局長,這次拔擢為其他省份公安廳長。另有3名公安部幹部空降地方擔任公安廳(局)長。
公安廳(局)長異地交流任職逐漸成為趨勢。李源潮曾指出,根據中央要求,逐步實現全國的公安廳局長一般都由異地交流乾部擔任。
調整
近期5人異地調任
持續5年的公安廳(局)長交流任職慣例,近期在新一輪公安廳(局)長任命中繼續沿用。
從今年3月起,江蘇、上海、遼寧、貴州、廣東、寧夏、福建、西藏、河南、安徽等10地公安廳(局)長經當地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已陸續到任上崗。
10人中,只有西藏、寧夏公安廳長任前為本地幹部。西藏公安廳長劉江此前一直在西藏任職。而寧夏公安廳長王雁飛則有過異地工作經歷。2008年以前他在河北工作,在省委秘書長任上異地交流任職時,調往寧夏,成檢察院檢察長。後成為政法委書記,接著又被兼任寧夏公安廳長。
其他8人均為交流任職,3人從公安部空降,5人為異地任職。
上海市公安局長白少康今年3月從公安部「空降」至上海。2008年,時任陝西省公安廳副廳長的白少康指揮偵破周正龍「華南虎照」案。白少康曾說,「辦一起案件,就要辦成一本教科書」。
除了白少康外,貴州公安廳長孫立成、廣東公安廳長李春生也是從公安部「空降」。除了公安部,孫立成有長期在中紀委任職的經歷,李春生曾是河南省公安廳政治部主任。
8人中其餘5人,任前則均是異地省公安廳副廳長或副省級城市公安局長。
此輪調整,多是前任公安廳(局)長調往其他崗位、或到齡退休,職位出現空缺,屬於正常填補晉陞。
趨勢
21省份已交流任職
有媒體根據公開簡歷統計,從2008年開始,全國31個省份的現任公安廳(局)長中,已有21位公安廳(局)長為交流任職,總數近七成。其中有8位是從公安部空降,其他為異地任職。
去年8月,時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與部分交流任職公安廳局長集體談話時指出,推進省區市公安廳局長交流任職,是落實領導幹部交流制度和重點崗位迴避制度、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擺脫人情關係束縛,促進公正廉潔履職。
會上,時任中組部部長李源潮指出,根據中央要求,逐步實現全國的公安廳局長一般都由異地交流乾部擔任。這是中央首次對省級公安廳(局)長交流任職做出表態。
可以窺見,今後省級公安廳(局)長交流任職規模,將繼續擴大。
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也有交流任職,是從2007年開始硬性規定的。
2007年8月,中央下發換屆文件明確要求:推進省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交流;在同一職位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新提拔擔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一般應當交流任職。同年,「兩長」輪崗交流範圍達到50%,規模空前。
背景
地縣級走在省級前
省級公安廳(局)長的交流任職,是近幾年漸成趨勢。而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市(地)、縣級公安局長已開始逐步交流任職,目前成為常態。
按照1996年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決定》等文件的規定,省級以下政法部門的主要領導幹部及領導班子成員,原則上在同一地區、同級班子任職滿10年的必須進行交流,在同一職位任職5年以上的原則上也要實行輪崗。
2002年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領導幹部「交流、迴避」做出硬性規定,在縣(市)級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民族自治縣另行規定。
山西、河南、黑龍江等省是最早開展地市縣公安局長異地交流的省份。1994年初,山西省用3個月時間,對全省11個地市和118個縣的公安局長進行了異地交流輪換。1995年9月,黑龍江省14個地市7天內交流完畢。當時稱之為「公安局長大換防」。
昨日,一位中部省份的縣公安局長稱,他已經在兩個縣任過公安局長,之前在市公安局工作。
「縣級公安局長一般都不是本地人。」這位要求匿名的公安局長說,異地交流任職制度除了開拓政法幹部視野,提高業務能力外,主要原因還是為迴避「關係網,人情網」,避免腐敗。還能讓公檢法司等執法部門的一把手從人情世故中脫離出來,更容易秉公執法。
這位公安局長說,作為執法部門的領導,平時接觸老百姓的機會比較多。一般老百姓遇到事情,常常會托熟人,找關係。一個縣城,總能通過關係找到熟人請托。「以前在本地任副職,別說具體的案件有人找,平時熟人辦個駕照、轉戶籍也能找上門。」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公安機關是各級政府重要的實權部門,如果公安機關一把手任職時間過長,很容易在當地產生小圈子和利益關係,最終導致腐敗。
前述公安局長介紹,異地交流任職後,讓自己在處理案件時,不容易受「熟人」、「關係」的干擾。
作用
有助維護中央權威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正職領導職務的提名,應當事先徵得上一級公安機關的同意。
以前,公安機關是地方政府的一個部門,業務上接受上級公安機關指導,但人事、財務等往往由地方政府決定。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頒布後,「人事」由地方政府單獨說了算的局面被打破,上一級公安機關可以給下一級公安機關「一把手」的任免提出參考意見。
「公安部可以對公安廳(局)長任職進行管控,利於強化中央權威和中央各項政策在地方的執行。對維護社會穩定也有好處。」對於目前大部分省份公安廳長是異地交流任職的情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梅建明做出上述表示。
中央黨校教授林喆表示,領導幹部在一個崗位干的時間久了會出現缺少創新、自省能力,思想也會出現惰性。近10年來,在地方主要領導幹部的任命上,素有異地交流任職的傳統,目的就是讓領導幹部換換環境、思路,激發執政活力,現在看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不過,在2012年一次政法幹部交流任職集體活動中,有政法幹部提出,交流任職後,可能會對家庭造成不便,出現夫妻異地分居等問題。
竹立家則提到,交流任職幹部一般都是5年一個任期,有的幹部在任上更多考慮自己不要出事,精力用在和當地主要領導搞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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