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法制網報道,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22日在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法庭就起訴指控薄熙來受賄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被告人薄熙來當庭辯解薄谷開來讓徐某出資購買法國尼斯房子不知情。記者今天就此採訪了參與旁聽審理薄熙來案的法律專業人員。
山東省濟南市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孫德龍認為,根據公訴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完全可以認定薄熙來對於薄谷開來用徐某提供的資金購買房子的事實是清楚的。
孫德龍說,從證據角度看,均證實薄熙來主觀對尼斯房產的明知。一是徐某的多次證言、親筆證詞及當庭指證和薄谷開來多次證言、親筆證詞和錄音錄像證實,在2002年8月瀋陽家中共同觀看幻燈片及圖片時,薄谷開來告訴薄熙來徐某出資在法國尼斯戛納買了房產,兩人證言在細節上相互印證;二是徐某的多次證言、親筆證詞及當庭指證證實,2004年7、8月份,薄熙來在商務部與徐某的談話間接印證了薄熙來對購買別墅知情。徐某證實:「薄熙來約我到商務部的停車過道散步,告訴我谷開來說我對她和瓜瓜都很好,這些事他都記著」;「關於尼斯的事,你說什麼事情你都不知道」。
孫德龍說,從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來看,薄谷開來與徐明的證言合理可信。一是從關鍵證人與薄熙來的關係看,薄谷開來和徐明與薄熙來只存在共同利益關係,不存在會陷害薄熙來的情況。二是從時間上看,薄熙來2012年6月28日自書供詞最先主動提到尼斯房產,雖然薄熙來當庭予以否認,但薄谷開來、徐某先後予以證實,加上薄谷開來電腦中存放的幻燈片及電子圖片等物證,以及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言詞證據、電子證據等,相互印證,進一步證實了薄谷開來、徐某證言的合法性、真實性。
針對薄熙來當庭關於尼斯房產在楓丹聖喬治公司名下,所有權不屬於薄谷開來的辯解,山東鑫士銘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學信對記者說,薄熙來明知徐某出資為薄谷開來在法國尼斯戛納買了房產,薄谷開來作為羅素地產公司的實際所有人,始終控制著尼斯別墅,公訴人開示的證明薄熙來知曉徐某為薄谷開來購買別墅提供資金的證據鏈條應當是完整的。
劉學信說,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證實,薄谷開來讓徐某出錢後,自行實施了購房活動。因此,薄谷開來收到徐某提供款項後,無論如何使用,都只是贓款用途和去向問題,都不違背徐某以錢買權的初衷,不會影響權錢交易的本質。
兩位法律專業人士均向記者表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接受請托,收受請托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且認可的,應認定受賄罪。本案中,尼斯別墅是用受賄的錢款所購買,薄熙來明知且認可,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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