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濟南中院發佈今日第九份庭審實錄。公訴人就貪污指控連發22問,薄熙來多回答「記不清」。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五組證據,收受徐明為薄瓜瓜償還信用卡欠款所支付的人民幣33.54萬元的證據。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證人證言,主要是證人薄谷開來、徐明、李某某、張曉軍、王某某等證人證言,證實薄瓜瓜的信用卡透支,薄谷開來讓徐明出資支付了薄瓜瓜信用卡透支款的事實。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的證言,薄谷開來有1份證言、1份親筆證詞。
鑒於薄谷開來證言與親筆證詞均證實了讓徐明支付薄瓜瓜信用卡透支費用的事實,公訴人僅宣讀其2012年11月1日證言節錄。
主要內容:
2011年11月份,當時瓜瓜給張曉軍打電話,說他的信用卡透支了,總額有好幾萬美元,張曉軍把這件事告訴我了,我就讓張曉軍趕緊找徐明,讓徐明把瓜瓜信用卡透支的錢都還了,具體透支了多少錢我記不住了,具體金額以查證為準。事後徐明對我說:「你放心吧,都辦好了,我把瓜瓜透支的這些費用都還清了」。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證言,徐明有3份證言,證實徐明應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司機李某某為薄瓜瓜支付信用卡欠款的事實。
鑒於證人徐明的當庭證言與卷內證言證實的內容基本一致,不再重複宣讀。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實德集團北京分公司司機班班長李某某的證言。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薄熙來家勤務人員張曉軍的證言,張曉軍有2份證言,證實薄谷開來讓他聯繫徐明支付薄瓜瓜信用卡欠款,他安排楊某某辦理的事實。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11月25日,王某某應徐明的要求聯繫洪某某兌換美元、英鎊向洪某某轉款33.54萬元的事實。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兌換外幣的人員洪某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的一天,王某某給他打電話讓他幫忙兌換美元、英鎊,後王某某給了他30多萬元人民幣的過程。
7.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薄家勤務人員楊某某的證言,證實張曉軍讓他找李某某去取了英鎊、美元各2萬多,按照張曉軍的要求將款存到了薄谷開來的存折裡,並對填寫的存款單據在偵查人員出示後進行了確認。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書證,證實徐明為薄瓜瓜支付信用卡透支款33.54萬元的事實。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洪某某、王某某賬戶交易明細表,證實2011年11月25日,王某某支付洪某某人民幣335400元.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薄谷開來的某銀行賬戶信息、交易明細及相關憑證,證實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1月2日,客戶簽字為谷開來和楊某某,存入戶名為谷開來,十一次存入美元共計2萬元,英鎊共計17900英鎊。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某銀行信用卡開卡資料、月結單,證實谷開來、薄瓜瓜中國銀行信用卡開卡、消費以及透支情況。
上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證實了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出資為被告人薄熙來兒子薄瓜瓜支付信用卡欠款33.54萬元的事實。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六組證據,該組證據由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證人薄谷開來、證人徐明證言及親筆證詞,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親筆供詞及自書材料,證實被告人薄熙來對徐明支付的機票費用、住宿費用、旅行費用、信用卡欠款及為薄瓜瓜購買的電動平衡車是知情的。
1.公訴人出示證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的證言,薄谷開來在偵查階段有1份證言、1份自書材料,證實她告訴過被告人薄熙來,徐明對其本人和兒子薄瓜瓜的資助的情況。
公訴人宣讀證人薄谷開來2012年11月1日的證言節錄。
徐明對我和瓜瓜的資助,幫助我、瓜瓜及他的朋友等支付機票住宿等費用,薄熙來是知道的,因為我和他說過,我向他推薦過徐明,我說徐明很可靠,對我和瓜瓜不錯,徐明也很關心瓜瓜,為瓜瓜上學提供幫助。薄熙來問過我徐明可不可靠,我說徐明很可靠,所以徐明和我們之間的經濟往來薄熙來是知道的。
平時我和薄熙來在一起吃飯,散步時,有時候會聊到多年來徐明對我們家和瓜瓜成長支持很大這些話題,也談過徐明為我們家和瓜瓜支付了一些費用的事,包括在事前事後都會給薄熙來談到徐明支付這些費用的問題。
公訴人宣讀證人薄谷開來2012年11月1日親筆證詞:
徐明和我及我全家人都很熟悉,有時給我家做些事,這些事主要是涉及花錢的事。以上情況薄熙來總體上知道。
2.公訴人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證言,徐明有5份證言,1份親筆證詞,證實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費用的事實及多年來在薄熙來的重視和支持下,使其公司獲得了快速發展。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薄熙來家勤務人員張曉軍的證言。
徐明是極少數可以直接和谷開來、薄熙來聯繫的人,而且能在薄熙來家裡吃飯,有時薄熙來還會拉著他一起散散步,徐明是與薄熙來、谷開來很緊密的人。
因為徐明和薄家,尤其和谷開來關係不一般,有很多經濟往來,而且就我理解有很多事有求於薄熙來和谷開來,所以會對谷開來、薄瓜瓜的很多要求有求必應。
4.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來供述、親筆供詞、自書材料.被告人薄熙來1份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有1份供述。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被告人薄熙來2012年6月28日親筆供詞節錄。
我從多方面積極支持、大力幫助實德的發展,而同期徐明也成為我家裡的常客.徐明深知我倆就此一個獨子,又在國外讀書,特別關心與擔心,所以他與谷開來談論的話題也常常是薄瓜瓜的事。由於多年的交往,徐明也就成了薄瓜瓜在國外讀書「衣食住行」的主要支持者。谷開來向我稱讚徐明「夠朋友」,徐明也向我表示,讓我對瓜瓜的事放心,他會關心和幫助的。儘管沒有具體過問,但我深信這不是空話,因為我們和他的交往不是一年兩年,且給過他不少實質性的幫助;而他又很有實力,完全能辦到。所以瓜瓜的事,有他關心,我很放心。具體的衣食住行,用不著我多問多管,他想的比我還周到。具體資助的情況和數額以組織查證為準。
徐明為我家、為谷開來,尤其為薄瓜瓜在國外留學提供了大量的資助,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幫了他「快發展」,他則幫我「帶孩子」。他之所以如此周到大方地照顧瓜瓜,仔細回想,是因為我曾經在他企業發展的關鍵階段給予了巨大的支持,其中有些是超乎尋常的。
審判長,本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這裡面列的證據證明我知情的一個是谷開來,一個是張曉軍,還有一個是我本人的自書,這份自書我已經在庭前要求把它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張曉軍的證言,我認為說明不了任何問題,只是他的一種推測,張曉軍說的話不能證明我收過徐明的任何東西。開來雲山霧罩的證言,本身就不真實。
辯護人:張曉軍證言,沒有證實被告人知道這些事情。關於信用卡的問題發生得比較特殊,前邊的機票是開來說的,從03年開始她就讓徐明幫忙報銷機票,但她從來沒有讓徐明報銷過薄瓜瓜在國外的生活費用和學習費用,也從來沒有讓徐明存過信用卡的錢,而信用卡的事發生在2011年的11月底,當時11·15案件已發生,瓜瓜的信用卡已透支,張曉軍的證言說,本來是張曉軍要去還,但因為11·15案件谷開來沒有讓張曉軍去,讓別人去,就讓徐明還的信用卡的錢,這筆錢和機票的費用不一樣,有墊付的性質,這即使有問題也算是民事的問題,且開來在徐明處還有存款。
公訴人:辯護人主張信用卡費用不計算在內的意見不成立。開來當時讓徐明支付費用,徐明當庭證言也能印證,徐明支付後,還向開來表示支付完了,這個和之前的證言無區別,剛才辯護人說的這些費用,起訴書指控不是薄熙來直接收受財物,而是通過谷開來母子收受徐明的財產。這種情況下,應認定為被告人的受賄數額,這是一種概括的故意,正是基於薄熙來與谷開來的行為不同,開來轉達徐明的請托,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為徐明謀取利益,根據這種分工的不同,被告人通過開來收受徐明的賄賂應以查證的為準,且徐明也有證言等證實。
現在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貪污公款500萬元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被告人薄熙
來,你可以對起訴指控的這部分事實進行陳述。如果你沒有異議也可以不陳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陳述?
被告人:這個事情對於我來說不存在貪污的行為,而且我自始至終也沒有講過或者認可過我有貪污的行為。
審判長:公訴人是否需要訊問被告人?
公訴人:2000年你在擔任大連市委書記,大連市政府是否承接過上級單位改造場所的項目?
被告人:有這個事。
公訴人:這個事大連市委市政府領導層面誰具體負責?
被告人:當時是我。
公訴人:你之外還有大連市委市政府的領導負責這個工程嗎?
被告人:記不清了。
公訴人:工程你安排誰具體承辦?
被告人:王某某。
公訴人:王某某的職務是什麼?
被告人:規劃局長.
公訴人:王某某具體怎麼辦的?
被告人:我不知道,他就是和上級有關單位接洽,在辦,我沒有再過問。
公訴人:工程什麼時候結束的?
被告人:我記不清了。
公訴人:你調任遼寧省任省長時這工程結束了嗎?
被告人:還沒有。
公訴人:也就是說工程結束時你已經是省長了?
被告人:是。
公訴人:你離任時向大連市委市政府的哪個領導做過交接嗎?
被告人:記不清了。
公訴人:工程完工後王某某是否找你匯報過這個工程?
被告人:這個我現在印象模糊.
公訴人:王某某有沒有向你匯報過上級單位要撥給大連政府500萬元的事?
被告人:我模模糊糊記得有這個事情。
公訴人:找你匯報這個500萬元的事時你說過什麼沒有?
被告人:我記得當時提示說的是王某某想把這些錢給我補貼家用,想以某種方式幫開來的忙。
公訴人:王某某提出補貼家用?
被告人:我並不記得這個事情,這個事情因為提示提到,提到給我補貼家用,然後我拒絕了。
公訴人:王某某有無第二次找過你?
被告人:我並沒有印象,有可能找過。
公訴人:又為上級單位撥500萬給大連市政府的事找過你?
被告人:記不清了。
公訴人:王某某第二次來,他來了又提出來補貼家用,你如何表的態?
被告人:我不記得他提過補貼家用。
公訴人:根據證據顯示,王某某第二次來仍然是提500萬元補貼家用的事。
被告人:我不記得了。
公訴人:在談這個事的過程中,你是否給薄谷開來打過電話?
被告人:我沒有印象,但辦案部門給我提示說我給谷開來打過電話。
公訴人:打電話的內容是什麼?
被告人:是王某某和我打招呼想見一下薄谷開來。
公訴人:和500萬補貼家用有無關係?
被告人:與500萬沒有關係。
公訴人:那這500萬最後到哪去了?
被告人:這我不知道。直到這次審查,是辦案部門告訴我500萬已經入了薄谷開來朋友的賬戶,我才大吃一驚,在這之前我毫無印象。
公訴人:公訴人詢問完畢,公訴人將通過出示證據證明薄熙來明知這500萬元是給大連市政府的款,而打電話告訴薄谷開來,讓王某某找薄谷開來商量侵吞500萬的事。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辯護人:遼寧省和大連市的財政你這個省長能否一起管轄?
被告人:不能.因為大連是計劃單列市,它的財政省政府沒有直接權力干預。
辯護人:大連財政的支出是否需要你簽字?
被告人:不需要。
辯護人:你從大連調到省裡後,工程一直還在進行,後來這個款的撥付,是你負責還是大連市負責撥付的?
被告人:大連市負責。工程的後半期我沒管,工程最後結算是由大連市政府辦理。
審判長:請公訴人就該項指控犯罪事實進行舉證。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申請證人王某某出庭作證。
審判長:庭前會議上,控辯雙方均申請證人王某某出庭作證。本庭經審查認為,控辯雙方的此項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的規定,法庭准許並已通知證人王某某到庭。
審判長:請法警帶證人王某某到庭作證。
(證人王某某到庭)
審判長:證人王某某,你的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
證人:54歲,漢族,博士畢業,遼寧省住房建設廳幹部。
審判長:你與被告人薄熙來是什麼關係?
證人:上下級工作關係。
審判長:證人王某某,你是本案的證人,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你明白嗎?
證人:明白。
審判長: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簽字後交回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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