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濟南中級法院關於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三項罪名的公開審理已進入第四天。此次濟南中院全程公開審理有其價值,可稱之為局部實體中尊重程序的價值。
財新網刊載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蕭瀚的文章指出,薄熙來被查處前的地位,很容易讓人想起33年前的1980年那場關於所謂「林、江反革命集團」案的審判,但是,剛剛「文革」結束的中國,百廢待興,萬事從簡,司法亦無例外。
與「林、江」案相比,迄今為止的薄案在開庭之後的審理程序上自有其不同尋常之處:
全程公開。這是自1978年後中國逐漸恢復較為正常司法之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在庭審程序上公開程度最高的刑案審理,濟南中院公佈的無論視頻還是庭審記錄都相當及時,這是以前從未有過的。
未經刪改。在已經公開的庭審記錄中,並沒有刪除薄熙來翻供過程中的敏感內容,對涉及中紀委是否存在誘供或逼供問題,也毫無避諱,這說明在上傳庭審記錄準確可信。
庭辯有序。從目前公開的較為完整的材料看,法庭秩序井然,薄熙來的自辯亦非猥瑣胡言,而是有尊嚴的抗辯,許多內容的表述甚至讓人覺得「入情入理」,既有對調查到的事實的尊重,也有基於自身正當利益的維護,公訴人沒有對被告人進行有損人格的非法律性指控,辯護人亦就證據質證,雙方都沒有在法律之外橫生枝節。
主要證人出庭率較高。有統計表明,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各地迄今為止的司法,證人出庭率普遍地低於5%,而大量地方法院的證人出庭率甚至低到1%以下,如此令人震驚的證人低出庭率自然無法保證司法的程序公正,由此也無法保證司法的實體公正。薄案迄今,除了書證、證人證言、音頻視頻證據,相繼出庭的重要證人有徐明、王正剛、王立軍,不知道還有沒有更多的證人會出庭,與一般案件相比,這樣的證人出庭率已是可圈可點。
司法管轄正常。一審終結後,如果被告人不服判決,還可以上訴,如果上訴後還不服,只要符合法律程序要求還可以走申訴渠道,至少法律程序上如此,而不會像「林、江」案那樣一審終審。
關注薄案的人很少人會認為這不是一起政治事件,但是政治問題應當盡可能法律化才有可能公正解決。托克維爾就說過,在美國任何政治問題最終都會變成法律問題。薄案從立案偵查到目前為止的審理,仍是中國法治化長途中的一程,但這一進步值得嘉許。
薄案審理公開的意義,各方在肯定之餘也有批評,主要是對薄的徹查有更高期許。但從薄案庭審記錄公開之後的社會輿論反應看,此案有較好的程序示範效應,這是足以引起人們重視、甚至引發人們對更多問題聯想的審判實例。比如,由於有過如此公開的庭審材料,人們或許會對其他的案件有類似甚至相同的期待,尤其是對涉及高官的案件有更為強烈的公開期待;而無論是被告人當庭翻供,還是可以有尊嚴地面對指控,是法治理想的目標之一,除了公權部門不應該羞辱涉案被告人的人格,被告人們自己也應有這樣的意識;保持較高的證人出庭率是保證案件公正審理的重要條件之一等。
法治的進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與33年相比,顯然這場審判更為精緻,更注重程序的細節,無論罪名、庭審狀態,都更符合現代法治的要求。這場以國家之力舉辦的優秀庭審,會在程序正義的普法方面獲得其應有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