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8月26日13時04分,隨著濟南市中級法院副院長王旭光敲響法槌,備受社會關注的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經過近5天的公開開庭審理,被宣告一審庭審結束。
據正義網報道,在此案審理過程中,濟南市中級法院通過設立新聞發言人、開設「官方微博」等形式及時地向社會披露信息,確保了案件審理的公開透明。這無疑令很多人頗感意外。因為,就在此案公開審理不久前,還有人在私下議論時認為,此案的審判極有可能是走走「過場」。然而,從這幾天庭審情況來看,庭審「實質化」的程度完全超出了不少人之前的想像。法庭不僅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一方對不利於自己的證人實施發問的權利,也充分保障了辯護律師的發言時間和發言機會。
作為庭審「實質化」的體現之一,被告人薄熙來在庭審過程中對指控的主要事實,多以「與我無關」、「印象模糊」等進行辯解,不承認指控。社會上有些人由此對其是否構成相關犯罪產生了懷疑。其實,上述懷疑恰恰反映出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實踐中過於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後遺症。在很多人的思維中,仍存有高度重視口供的觀念,而這正是刑訊逼供乃至冤假錯案不斷出現的重要原因。
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否認指控」現象相當普遍。在職務犯罪案件中,這種現象更為嚴重。這從根本上來講,既是由口供本身的特徵所決定的,也是由職務犯罪證據的特點所決定的。雖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經過、情節通常是最為清楚的,但是,其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否能夠準確、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實,尤其是,其是否會在法庭上如實陳述,實際上是受多重因素影響的。所以,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歷來要求,對於所有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而不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是不能定案的;而沒有被告人供述,如果證據確實、充分,也是可以定案的。
這意味著,被很多人認為扮演著「證據之王」角色的口供在刑事審判中並沒有決定性的作用。儘管口供確實具有獨特的訴訟功能,但其說到底也只是判決的依據之一。以往有的司法人員過度依賴被告人口供辦案,不管案件的證據情況如何,缺少了被告人的口供,就不敢定案。這顯然是不符合認識規律和訴訟規律的。不過,這種過度依賴口供的情況正悄悄發生改變。現在,依靠「零口供」定罪的案件已經越來越多。在這個大的司法背景下,我們顯然沒有必要過分解讀薄熙來的「否認指控」。這不僅因為,其在法庭上「否認指控」仍然是行使辯護權利的表現,也是因為即使「否認指控」,也未必會影響對其定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儘管被告人在法庭上說什麼也很重要,卻不能當然地成為定案的證據。作為案件的裁判者,對於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必須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認真細緻的審查。也就是說,即使薄熙來承認指控,而沒有其他證據,也不能認定其有罪和處以刑罰;而沒有薄熙來的供述或者其否定指控,但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認定其有罪和處以刑罰。當然,最終檢察機關指控的那些罪名能否成立,關鍵是看與這些罪名有關的證據體系是否達到了定罪所要求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
什麼是「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了三個方面: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當然,這幾個有關「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尤其是新引入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仍然是較為抽像的。因此,如何給出具有說服力的判決理由,讓社會公眾相信上述標準在該案中被準確地理解和適用,將成為濟南市中級法院接下來面臨的重大考驗。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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