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報道,國徽高懸,法庭莊嚴。2013年8月22日至26日,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在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人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一百餘人旁聽了庭審。庭審期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新聞發言人,向庭外的新聞記者介紹情況,並通過官方微博及時發佈了庭審情況。
庭審進行時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大的一間審判庭——第五法庭內,112個旁聽位置座無虛席。8月22日上午8時43分,審判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旭光敲響法槌,宣佈開庭。被告人薄熙來被法警帶入被告席。他駐足轉身,向旁聽席投下一瞥。
被告人薄熙來,1949年7月3日出生,山西省定襄縣人,曾任大連市市長、市委書記,遼寧省委常委、省委副書記、省長,商務部部長,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等職務。2012年4月10日,鑒於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停止薄熙來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並由中央紀委對其立案檢查。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決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薄熙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決定逮捕。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於2013年4月10日以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移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7月25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薄熙來涉嫌犯罪提起公訴。
9時10分,在審判長當庭告知當事人庭審過程享有的訴訟權利後,法庭調查開始。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楊增勝等4人,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訴。楊增勝宣讀起訴書。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單獨受賄和共同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058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共同貪污公款人民幣500萬元,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予以數罪並罰。公訴人指出,起訴書的指控是根據大量事實證據得出的結論。
庭審過程中,在審判長的主持下,被告人薄熙來對起訴書指控涉嫌犯罪的事實作了陳述,對指控予以否認。公訴人和辯護人分別訊(詢)問了被告人。證人徐明、王正剛、王立軍出庭作證,控辯雙方對證人進行了交叉詢問。公訴人當庭播放了檢察機關詢問證人唐肖林、薄谷開來的同步錄音錄像,並出示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親筆供詞,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分組進行了舉證。控辯雙方針鋒相對,進行了對抗性質證。公訴人指出,被告人沒有提出否認指控事實的證據,陳述、辯解中還存在許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法庭對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發言申請均給予了許可,保證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充分時間發表意見。薄熙來當庭表示,感謝審判長公平公正,法庭審理是人道的、文明的。
法庭調查結束後,經審判長許可,控辯雙方就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就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在公訴意見書中指出,在幾天的庭審中,被告人薄熙來不僅對有大量確鑿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予以矢口否認,而且連自己庭前親自書寫的材料和親筆供詞也予以推翻;對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僅承認自己有錯誤、負有責任,但同樣不承認犯罪。這足以說明其拒不認罪的態度。
公訴人強調,犯罪事實是客觀的,並不隨被告人的主觀意志而轉移;認定犯罪事實,是以全案證據為依據,而不是以被告人的口供為依據。公訴人向法庭提出,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又拒不認罪,被告人沒有自首、坦白、檢舉揭發的情節,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薄熙來在法庭最後陳述時表示:王立軍叛逃在中外形成了惡劣的影響,給黨和國家帶來了影響上的損失,我在這個過程中嚴重誤判,深感愧疚,但沒有濫用職權之心。起訴書對我貪腐的指控是嚴重失實的,我沒有管好家人和下屬,我有大過。我自知我是很不完善的人,我主觀主義,脾氣暴躁,我有嚴重的過失和錯誤,我深感治家無方,給國家造成了不良影響。我誠懇地接受組織的審查,也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過去16個月,辦案部門工作人員對我的生活是照顧的,談話文明,多數人有素養,當然在這個過程中我是有壓力的。這次審判,讓控辯雙方都有機會充分發表意見,還有微博傳送了信息,使我對中國司法的未來增添了信心。
8月26日13時04分,審判長敲響法槌,宣佈休庭。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薄熙來案審理結束,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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