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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曙光的海外別墅或能追回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9-05]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於2005年生效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已首次確立了被轉至境外的腐敗資產必須返還的原則和腐敗資產追回機制,中國加入了這一國際條約。

據網易報道,目前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張曙光案。相對很多腐敗大案要案,該案的看點在於其妻女在海外的天價資產。

早在2002年,張曙光和妻子王興就在美國沃爾納特市購得佔地近2793平方米的別墅;當時他們是以86萬美元全款購得此別墅的,而時任鐵道部客車處處長張曙光的月薪僅約2200多元。昨天,該別墅的照片在網絡流傳,如此豪宅能否追回來,引發各種猜想。

毫無疑問,那些通過腐敗渠道流向海外的資產,都是中國的民脂民膏,在追究腐敗官員的同時,絕不應該聽任這些資產「爛在外邊」。讓貪腐資產「逍遙海外」和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一樣,都勢必引發無數潛在貪官的傚尤。所以有檢察官稱:貪官跨境轉移資產已經成為反腐鬥爭的主戰場。那麼,有沒有可行的法律手段實施海外追贓?

事實上,於2005年生效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下稱《公約》),已首次確立了被轉至境外的腐敗資產必須返還的原則和腐敗資產追回機制,中國加入了這一國際條約,所以《公約》同樣適用於中國。去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訂了《刑事訴訟法》,增設了「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這是中國國內法與《公約》銜接的具體立法措施,堵住了此前存在的法律漏洞。

比如,按《公約》的規定,我國可請求《公約》另一締約國沒收流入其境內的中國腐敗官員的資產,並予以返還;不過返還的前提是我國已做出生效判決;但按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貪腐官員死亡、逃匿,就無法形成有效判決,而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相應的「缺席判決」制度,填補了這個漏洞。

除此之外,目前我國實施的海外追贓的途徑還包括:中國警方與外國內政警務部門簽署雙邊警務合作協議,直接提出追贓並協助返還的請求;對於已同我國簽署引渡條約的國家,在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同時可追繳贓款;如果贓款贓物有明確的合法所有人或具體受害人,且債權債務清晰,則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在境外提出民事訴訟。

隨著近年來中國的國際地位、司法透明度的提升,中國陸續與加拿大等西方國家就海外追贓達成協議,進一步完善了雙方的司法協作。2012年時,北京市檢察機關就曾宣佈近年來成功從境外追繳贓款5000餘萬元。

「法網恢恢」,如果個別貪腐官員還在按老皇歷撥小算盤,以為贓款到了國外就是進了保險箱,那是錯打了主意。在國際聯動下,依法追贓,才能打消某些「裸官」的僥倖心理。這也提醒司法部門,要善用《公約》和相關國際司法協作;既然海外追贓需要國內的生效判決,那麼就要用紮實的證據確定腐敗資產的來源和數額,特別是像張曙光等早就處心積慮轉移資產的官員,更要嚴格核定其轉移境外的腐敗資產,一旦有漏網的資產,就難以追回,形成天價損失。

      責任編輯:Fa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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