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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析薄谷開來不願出庭作證原因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9-08]

【文匯網訊】薄熙來案庭審工作已告一段落,近日,有學者就庭審過程中的相關問題給出自己的見解。其中,針對薄谷開來未出庭的原因,該學者分析稱「此項要求(薄谷開來出庭作證)在庭前會議上被告人就已提出,法庭也已通知薄谷開來本人。但是,其本人不同意出庭。由於薄谷開來是被告人的妻子,在此情況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88條的規定,法庭是不能強制其出庭作證的」。

《檢察日報》刊發了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顧永忠的評論文章,詳細解析薄熙來案庭審中相關法律問題,包括在質證過程中薄熙來要求薄谷開來出庭作證但沒有如願等問題。原文如下:

現代訴訟制度是以充分保障被追訴人的辯護權為其本質特徵的。日本有位教授曾指出,人類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歷史實質上是辯護制度發展的歷史。也正因為如此,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將辯護權視為公正審判的核心內容。我國1996年和2012年兩次對刑事訴訟法進行的修改也都以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及相關制度為主要內容,從而使我國刑事辯護制度乃至刑事訴訟制度取得重大進步。

濟南市中級法院對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的庭審是在2012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生效實施的半年多以後進行的,通過對庭審活動創舉性的微博直播,人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權得到了充分保障。這一事實不僅彰顯了司法程序本身的公正,受到社會各界甚至海外媒體廣泛的好評,而且也將有力地促進法院對該案在實體上作出公正的裁判。

辯護權是一個極其豐富、不斷發展的集合概念。廣義上它是由條件性的辯護權利、手段性的辯護權利、保障性的辯護權利等一系列訴訟權利組成的。在薄熙來案的審理中這三個方面都有充分的體現和保障。

首先,在條件性的辯護權利方面,我們瞭解到在庭審前薄熙來有權自己選擇、委託辯護律師,並與律師進行充分的會見、交流;同時通過律師的閱卷和辦案機關召開庭前會議,他全面瞭解、掌握了檢察機關對他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相關證據。這一切為他和律師做好出庭辯護準備,創造了重要的條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其次,在手段性的辯護權利方面,不僅通過審判長的告知和律師的幫助,薄熙來瞭解自己在法庭上享有迴避申請權、質證權、舉證權、辯論權、最後陳述權等一系列重要的訴訟權利,而且還充分地行使了各項訴訟權利。其中最突出的是,他充分地行使了對控方證據的質證權。法庭不僅使他有機會對控方出示、宣讀、播放的書面證言、視頻證言以及其他證據發表質證意見,而且為了保證被告人的質證權,還安排了多名重要證人包括正在服刑的有關人員出庭作證,使薄熙來本人及其辯護律師有機會當面向對被告人不利的這些證人對質、發問。這種做法在以往同類案件的審理中是很少見的。

當然,我們也注意到,在質證過程中,薄熙來還要求薄谷開來出庭作證但沒有如願。對此,審判長依法向他做了說明。審判長表示此項要求在庭前會議上被告人就已提出,法庭也已通知薄谷開來本人。但是,其本人不同意出庭。由於薄谷開來是被告人的妻子,在此情況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的規定,法庭是不能強制其出庭作證的。應該說,審判長如此解釋這一問題是符合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的。我注意到,社會上有人對此提出質疑。如果從理論上來看這些質疑聲,應該說不無道理。但作為一個現實法律問題來看,審判長的解釋是有法律依據的。即使確實存在問題,那也是立法問題而不是司法問題,更不是對薄熙來的訴訟權利保障不足的問題。對於立法上的問題,將來可以通過修法加以解決,而不能在本案或其他案件的庭審活動中違反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

我們還注意到,在庭審過程中,不僅薄熙來本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得以充分行使,而且他的兩位辯護律師也依法充分、有效地行使了法律賦予的各項訴訟權利,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最後,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在辯護制度方面強化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各項訴訟權利的保障,具體表現為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在訴訟過程中依法行使各項訴訟權利受到辦案機關、辦案人員的阻撓、刁難,或者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有權向辦案機關乃至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控告,尋求救濟,理論上稱其為保障性的辯護權利。

應該說,在薄熙來一案審理中,由於其本人及其辯護律師的各項訴訟權利得以充分行使,他們並沒有對庭審活動、對辦案機關及辦案人員提出任何異議,更不用說提出申訴、控告了。相反,薄熙來本人多次對庭審活動表示滿意,對辦案機關及辦案人員表示感謝。在最後陳述中他表示:「這次審判歷時五天,讓控辯雙方都有機會充分發表意見,還有微博傳送了信息,表明了中央搞清事實、追求公正的決心,也使我對中國司法的未來又增添了信心。」

薄熙來案的庭審已告一段落。庭審過程最突出的亮點有二:一是對庭審活動採用微博直播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審判公開;二是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這兩點一方面彰顯了訴訟程序本身的公正,另一方面也預示著審判結果的實體公正。不僅如此,對薄熙來一案如此審判的意義已遠遠超出該案本身,它使人們對我國法治建設的未來充滿期待和信心。

      責任編輯:ShelleyP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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