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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關於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發佈會實錄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9-09]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16:06:26 [「兩高」]:本條明確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佈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所發佈的信息為虛假信息,即使收取了費用,也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對於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解釋》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所刪除的信息為虛假信息。當前一些非法「網絡公關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刪帖」,所刪除的信息相當一部分是人民群眾發佈的真實信息。國家依法保護信息網絡用戶正常的、合法的信息交流和服務活動,這也是網絡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行為人有償刪除信息網絡用戶真實信息,侵犯了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也嚴重破壞了網絡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符合非法經營罪犯罪構成,應當依法懲處。16:05:30 [「兩高」]:《解釋》第七條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對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服務活動作了明確規定。實踐中,一些所謂的「網絡公關公司」、「營銷公司」、「網絡推手」等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許可,在信息網絡上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此類行為違反了國家規定,擾亂了市場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6:04:38 [記者]:《解釋》第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這一規定主要針對什麼情況?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

16:03:55 [「兩高」]: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從兩個方面正確界定罪與非罪的界限。一是要求行為人必須有主動向被害人、被害單位實施威脅、要挾並索要財物的行為。如果行為人不主動與被害人聯繫刪帖事宜,未實施威脅、要挾,而是在被害人主動上門請求刪帖的情況下,以「廣告費」、「贊助費」、「服務費」等其他名義收取被害人費用的,不認定為敲詐勒索罪。二是本條使用了「信息」而非「虛假信息」的表述。行為人威脅將要在信息網絡上發佈涉及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但只要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以發佈、刪除該負面信息為由勒索公私財物的,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

16:02:45 [「兩高」]:《解釋》第六條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認定標準。主要是針對當前一些不法分子在網站上發佈涉及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或者上網收集與被害人、被害單位有關的負面信息,並主動聯繫被害人、被害單位,以幫助刪帖、「沉底」為由,向被害人索取財物。此類犯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即:「發帖型」敲詐和「刪帖型」敲詐,前者是以將要發佈負面信息相要挾,要求被害人交付財物,後者則先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負面信息,再以刪帖為由要挾被害人交付財物。此類行為實質上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借助信息網絡對他人實施威脅、要挾,被害人基於恐懼或者因為承受某種壓力而被迫交付財物,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16:02:17 [記者]:《解釋》第六條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此類犯罪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如何正確界定罪與非罪的界限?

16:01:54 [「兩高」]:網絡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信息網絡與人們的現實生活已經融為一體,密不可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是全體網民的共同責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散佈虛假信息,起哄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16:01:32 [「兩高」]:《解釋》第五條第二款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編造、散佈虛假信息,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當前,個別不法分子在信息網絡上大肆捏造、散佈虛假信息,其信息內容不指向特定自然人,而是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目的,危害公共利益。這種信息在網絡上發佈出去,很容易引發社會恐慌,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近期各地發生的多起群體性事件,多由不法分子編造虛假信息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所引發。

16:00:55 [記者]:《解釋》第五條對利用信息網絡編造、散佈虛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規定按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是出於什麼考慮?

15:58:22 [「兩高」]:第三,《解釋》第三條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根據刑法規定,誹謗罪是自訴案件,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解釋》第三條規定了引發群體性事件,引發公共秩序混亂,引發民族、宗教衝突,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等七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可以適用公訴程序,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對此類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既符合刑法的規定,也是有效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現實需要。各級司法機關要準確理解和把握上述幾種情形,既要突出打擊重點,依法懲治誹謗犯罪,又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防止擴大打擊面。

15:57:44 [「兩高」]:第二,《解釋》第二條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由於信息網絡具有傳播速度快以及網帖內容不易根除等特點,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往往會造成嚴重的現實危害後果。《解釋》第二條從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轉發的數量,誹謗行為造成的實際危害後果,誹謗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實踐中,有的不法分子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惡意散佈,在短時間內點擊量數以萬計,傳播甚快,流毒甚廣,給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甚至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應當依法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15:56:56 [「兩高」]:第一,《解釋》第一條分兩款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問題。具體包括三種行為方式:一是「捏造並散佈」,即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他人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行為。二是「篡改並散佈」,即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行為。三是「明知虛假事實而散佈」,即第二款規定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行為,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上述行為均反映出行為人具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主觀故意,可以認定為誹謗罪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在「自媒體」時代,每個人都可以成為信息發佈者和傳播者,每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信息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那些肆意捏造事實,惡意誹謗他人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5:55:45 [「兩高」]:《解釋》第一條至第三條分別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入罪標準、公訴條件等問題,是《解釋》的重要內容。

15:55:18 [記者]:《解釋》第一條至第三條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哪些具體內容?實踐中應當如何正確把握?

15:53:19 [「兩高」]:第四,注重教育宣傳引導,充分發揮《解釋》的作用。《解釋》在制定過程中,堅持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堅持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與保護公民表達權和監督權並重,注重運用刑罰手段在預防、規範、教育、指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解釋》立足當前實際,依法打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相關犯罪,有助於促進相關部門加強對信息網絡的日常管理,完善網絡違法犯罪防範機制,教育廣大網民自覺規範上網言行,達到「打擊極少數,教育大多數」的良好社會效果。由此可見,《解釋》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15:52:37 [「兩高」]:第三,立足司法實際需求,科學解釋。伴隨著信息網絡的發展和普及,近年來已經發生過一些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或者實施敲詐勒索的案件,人民法院已按誹謗罪或者敲詐勒索罪進行了定罪處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因此,《解釋》實際上是對司法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在《解釋》制定過程中,我們進行了充分調研,在確定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時,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進行了實證分析。《解釋》的具體規定符合司法實際,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15:52:12 [「兩高」]:

第二,針對網絡犯罪特點,系統解釋。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只是誹謗罪等傳統犯罪在網絡時代的新型表現形式,比傳統的誹謗等犯罪有更大的現實危害性。實踐中,有人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誹謗他人;有人編造虛假信息,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哄鬧事,擾亂公共秩序;有人以在信息網絡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信息為由,對他人實施威脅、要挾,索取公私財物;還有一些所謂「網絡公關公司」和「網絡推手」,通過在信息網絡上為編造的虛假信息提供發帖等服務,非法牟取經濟利益,聚斂錢財,等等。諸如此類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犯罪,與採用傳統手段實施的犯罪一樣,也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針對當前人民群眾反映比較突出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解釋》根據刑法規定,結合上述犯罪社會危害的特點,進行系統化的解釋,為依法打擊上述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也為下一步深化信息網絡犯罪立法積累了有益的經驗。

15:51:49 [「兩高」]:第一,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依法解釋。《解釋》嚴格依照刑法所規定的誹謗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等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結合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上述犯罪的行為特徵和實際危害,明確了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各個條文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符合罪刑法定基本原則,體現了依法解釋的基本要求。同時,《解釋》對相關犯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共同犯罪的認定標準等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確保實踐中嚴格依法辦案。

15:51:08 [「兩高」]:《解釋》是新形勢下依法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重要法律文件。「兩高」對此高度重視,非常審慎,經過為期一年多的調研,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徵求了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其他司法機關、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建議,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論證,反覆修改和完善,現在終於完成。總體上看,《解釋》的內容符合立法精神和社會實際情況。在制定《解釋》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15:50:44 [記者]:「兩高」在制定《解釋》過程中,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則?

15:50:31 [「兩高」]:綜上,《解釋》的出台,有助於依法懲治當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順應了新時期廣大人民群眾對依法懲治信息網絡犯罪、規範信息網絡秩序的普遍期待和迫切要求。

15:49:57 [「兩高」]:實際上,為加強對信息網絡的管理,我國立法機關此前出台過相關的法律文件。200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了《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明確指出:利用互聯網實施誹謗、敲詐勒索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信息網絡迅速發展,特別是互聯網、通信網、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三網合一」趨勢明顯的背景下,為統一法律適用,有必要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作出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

15:49:41 [「兩高」]:第五,是促進信息網絡健康發展的需要。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使信息網絡不再是一方「淨土」。甚至還出現一些職業化的「網絡推手」,使信息網絡造謠、傳謠成為一種組織性較強的犯罪活動,導致信息網絡秩序「失范」,網絡亂象叢生,影響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解釋》的出台,有助於規範網絡秩序,強化對信息網絡的日常監管,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整治力度,維持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15:48:54 [「兩高」]:第四,是保障公民表達權和監督權的需要。公民依法在信息網絡上發表言論,行使憲法權利,受我國法律的保護。但信息網絡上的「言論自由」也並非沒有邊界。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不會允許有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解釋》釐清了在信息網絡上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表達權和監督權。

15:48:32 [「兩高」]:第三,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需要。網絡空間與現實社會已經融為一體、不可分割。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尋釁滋事等犯罪,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嚴重的破壞。特別是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哄鬧事的行為,易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解釋》嚴密了刑事法網,依法打擊此類犯罪行為,有助於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為廣大人民群眾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15:46:45 [「兩高」]:第二,是明確法律依據有效打擊犯罪的需要。當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活動猖獗。與採取傳統手段實施的上述犯罪相比,近些年來出現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上述犯罪在客觀表現形式上具有特殊性,但此類犯罪毫無疑問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由於網絡信息具有擴散範圍廣、傳播速度快、影響不易消除等特點,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比採用傳統手段實施的上述犯罪具有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由於我國刑法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並無具體規定,因此實踐中存在著法律適用不夠明確的問題。《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有利於統一司法標準、規範司法行為,有助於司法機關依法準確、有力地打擊此類犯罪活動。

15:46:26 [「兩高」]:第一,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需要。在信息網絡上實施的誹謗、敲詐勒索等犯罪,有的侵害了公民的名譽權,有的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網絡造謠、傳謠行為,導致網絡空間上的信息真假難辨,也妨礙了網民從信息網絡上獲取真實信息。《解釋》依法懲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能夠為受害者伸張正義,恢復名譽,能夠保護公民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也能夠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規範、有序、健康的網絡環境。

15:45:26 [「兩高」]:近年來,信息技術快速發展,以互聯網為主體的包括通信網、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在內的信息網絡日益普及,已成為人民群眾工作、學習、生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由於信息網絡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點,一些不法分子將信息網絡作為一種新的犯罪平台,恣意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侵犯公民的名譽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擾亂公共秩序,破壞市場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人民群眾十分痛恨,社會各界反應強烈。為滿足同網絡犯罪作鬥爭的需要,回應廣大人民群眾的呼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長期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科學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制定出台了《解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5:44:55 [記者]:我國刑法對誹謗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已有規定。對於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兩高」為何又作出專門解釋?

15:44:11 [孫軍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書面答記者問

15:34:23 [孫軍工]:謝謝大家。

【明確網絡誹謗犯罪適用公訴條件】《解釋》明確了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 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影響的;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兩高:有償刪帖可被追究刑責】兩高司法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單位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15:34:00 [孫軍工]:(八)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數罪問題及其處罰原則。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活動,還可能同時構成其他犯罪。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等。對於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同時又觸犯其他罪名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5:33:23 [孫軍工]:需要強調的是,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罰當其罪,防止擴大打擊面,本條明確規定,追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前提。如果對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相關犯罪活動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15:32:53 [孫軍工]:(七)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內容。《解釋》第八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而為他人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與他人共同完成相關犯罪活動,符合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構成要件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15:32:27 [孫軍工]:此外,考慮到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活動,往往是以公司、企業等形式組織進行的,《解釋》第七條也對單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作出了規定,並根據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規定了單位犯本罪適用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數額標準。

【兩高明確在網絡辱罵恐嚇他人屬於尋釁滋事罪】《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兩高:提供資金技術支持等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內容,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如果對他人犯罪活動不明知的,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兩高:網絡舉報即使部分內容失實 不屬誹謗罪】人民法院報: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佈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15:30:38 [孫軍工]:本條明確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佈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所發佈的信息為虛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費用,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對於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解釋》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所刪除的信息為虛假信息。當前,一些「網絡公關公司」的業務主要是「刪帖」業務,但刪除的信息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廣大網民發佈的真實信息。國家依法保護信息網絡用戶正常的、合法的言論和信息交流活動,這屬於信息網絡服務基本市場管理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有償刪除信息網絡用戶發佈的真實信息的行為,既侵犯了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信息網絡服務市場秩序,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於法有據。

15:29:58 [孫軍工]:(六)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及處罰問題。《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了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即「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服務活動作出了明確規定。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實施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5:29:09 [孫軍工]:(五)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認定問題。《解釋》第六條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行為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通常有兩種基本手段:一是「發帖型」,即以將要發佈負面信息為由相要挾,向被害人索取財物;二是「刪帖型」,即先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負面信息,再以幫助被害人「刪帖」為由,威脅、要挾被害人並索取財物。這兩種基本手段,實質上都是借助信息網絡,主動對被害人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進而索取公私財物,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15:28:43 [孫軍工]:《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網絡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信息網絡與人們的現實生活已經融為一體,密不可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是全體網民的共同責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散佈虛假信息,起哄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15:28:08 [孫軍工]:《解釋》第五條第一款針對的是把信息網絡作為「工具」,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對他人隨意辱罵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信息的迅速擴散、不易徹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網絡辱罵、恐嚇他人,社會危害性更甚。《解釋》將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上述行為明確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有助於充分保障公民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增加網絡「正能量」,維護公共秩序,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15:27:46 [孫軍工]:(四)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認定問題。信息網絡具有兩種基本屬性,即「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人們把信息網絡作為獲取信息、買賣商品、收發郵件的有效途徑,說明信息網絡具有「工具屬性」。同時,信息網絡也是人們溝通交流的平台,是現實生活的延伸,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又具有很強的「公共屬性」。《解釋》第五條結合信息網絡的兩種基本屬性,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15:26:42 [孫軍工]:(三)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認定問題。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就是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為了明確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刑事案件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解釋》第三條列舉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 1、引發群體性事件的;2、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3、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4、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5、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6、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7、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這樣規定,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依法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於有力打擊那些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犯罪。

15:25:35 [孫軍工]:總體上看,《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的標準,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門檻」。行為人如果實施了誹謗行為,但不符合《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的,也不能認定為誹謗罪。這充分體現了在依法、準確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網民的表達權,最大限度地體現教育、引導為主的精神。

15:24:06 [孫軍工]:《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上述危害後果如果在現實生活中發生,則不問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即可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依法予以刑事處罰。《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也認定為「情節嚴重」,體現了刑法對行為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的重視和評價。

15:22:33 [孫軍工]:(二)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解釋》第二條採取列舉的方式,對誹謗罪構成要件中的「情節嚴重」標準,從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次數,誹謗行為的後果,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加以具體化,在司法實踐中可操作性更強。《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準。考慮到轉發信息會造成多人瀏覽該轉發信息的後果,經實證研究和專業論證,本項對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與被轉發次數,在數量標準上作了區別規定。

15:21:53 [孫軍工]:當前,廣大網民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網絡反腐」、「微博反腐」,對於反腐倡廉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佈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15:20:46 [孫軍工]:《解釋》第一條第二款還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行為,主觀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故意,客觀上也對他人的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符合刑法的規定。但是,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構成誹謗罪。

15:19:15 [孫軍工]:二、《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有十條,主要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問題。《解釋》第一條採取列舉的方式,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規定進行了類型化和具體化,包括: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2、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只要符合《解釋》規定的上述兩種情形之一,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15:17:23 [孫軍工]:第三,制定出台《解釋》,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需要。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尋釁滋事等犯罪,特別是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哄鬧事的行為,有時甚至會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司法機關依法懲治此類犯罪,有利於為人民群眾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第四,制定出台《解釋》,是保障公民表達權和監督權的需要。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不會允許有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通過釐清在信息網絡上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和監督權。第五,制定出台《解釋》,也是促進信息網絡健康發展的需要。有助於規範網絡秩序,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一個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

15:17:03 [孫軍工]:《解釋》意義重大,影響深遠。第一,制定出台《解釋》,是依法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相關犯罪的現實需要。通過明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依法打擊此類犯罪行為,提供了更加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有利於統一司法標準,規範司法行為。第二,制定出台《解釋》,是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需要。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敲詐勒索等犯罪,侵犯了公民的名譽權、財產權,司法機關依法懲治此類犯罪,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解釋》也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了與此類犯罪作鬥爭的法律武器。

京華時報:#兩高發佈網絡誹謗等犯罪司法解釋#【網絡也是公共場所】最高法公佈《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網絡也算「公共場所」,編造虛假信息,等同「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可獲刑5年或拘役或管制。

15:12:16 [孫軍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適用法律問題,進行了為期一年多的深入調研,全面收集了各種情況,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廣泛徵求了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其他司法機關、專家學者等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並借鑒其它國家通行的法律規制原則,經反覆研究論證,不斷修改完善,分別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本《解釋》。

人民法院報:【行為人不明知而發佈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絡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新華視點:【兩高公佈司法解釋劃定網絡言論法律邊界:誹謗信息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15:10:36 [孫軍工]:多年來,國家為加強互聯網管理,規範互聯網秩序,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等,對促進互聯網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於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點,一些不法分子將信息網絡作為新的犯罪平台,恣意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出台《解釋》的目的,就是適應新形勢下同網絡犯罪作鬥爭的迫切需要,結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點,對刑法相關條文的適用依法進行解釋,為在司法實踐中準確而有力地懲治利用網絡實施的相關犯罪提供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15:08:02 [孫軍工]:近年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日漸增多,特別是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造謠誹謗的違法犯罪現象比較突出:有人在信息網絡上捏造事實惡意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有人利用社會敏感熱點問題,借題發揮,炮製謠言,誤導民眾,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甚至引發了群體性事件;有人以在信息網絡上發佈、刪除負面信息相要挾,索取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財物,聚斂錢財。有的人在短期內就通過此種敲詐勒索方式非法獲利數百萬元。值得注意的是,社會上還出現了一些專門從事造謠、炒作、「刪帖」等活動的所謂「網絡公關公司」、「策劃營銷組織」及「網絡推手」。他們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有償提供「刪帖」、「發帖」等服務,牟取巨額非法利益,使得網上造謠、炒作活動越來越呈現出一種組織性特徵。大家從近期公安機關偵破並向社會公佈的一些案件中,可以對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內幕及社會危害性看得清清楚楚。廣大人民群眾深受其害,社會各界對此反映強烈,一致要求依法嚴懲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造謠誹謗等違法犯罪活動。

15:02:11 [孫軍工]:一、《解釋》的制定背景

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以互聯網為主體的包括通信網、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在內的信息網絡日益普及,並呈現出「三網合一」的趨勢。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13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已達5.91億,手機網民規模已達4.64億。信息網絡的普及,極大地提高了信息傳遞的速度和廣度,影響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不僅促進了經濟社會快速平穩發展,方便了人民群眾的工作和生活,也推動了公民依法積極行使表達權和輿論監督權。

15:01:34 [孫軍工]:各位記者:大家下午好。今天新聞發佈會的主題,是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部司法解釋將於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現將《解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時間:2013年9月9日 15:00

地點: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佈廳

內容:「兩高」公佈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 戴長林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 孫軍工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 陳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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