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為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法律正確實施,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經過近兩年時間,開展了新中國成立以來對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首次全面集中清理。
新華網報道,資料顯示,兩高迄今發佈的現行有效規範性文件共4200多件。這次集中清理,共有755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被廢止,約佔這些規範性文件的18%。兩高已先後分三批單獨或者聯合發佈了廢止決定。
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作了關於司法解釋集中清理工作情況的報告。
信春鷹說,多年來,司法解釋對正確適用法律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立法本身的不斷完善,一些司法解釋也存在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司法解釋之間不協調以及司法解釋形式不規範等問題。
根據報告,最高法院梳理出單獨和聯合制發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3351件,納入清理範圍的有1600件,其中確定廢止715件,修改132件,保留753件。最高檢察院梳理出1000餘件,納入清理範圍的有452件,其中確定廢止102件,修改55件,保留221件,另外還有74件文件轉由其他主辦部門進行清理。
「經過這次集中清理,基本解決了現行司法解釋和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中存在的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相互之間不協調以及形式不規範的問題。清理工作成效顯著。」信春鷹說。
據悉,兩高還聯合發佈了通知,重申地方「兩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轄區普遍適用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書中援引,要求地方「兩院」對已制定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自行清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建議,集中清理工作結束後,兩高抓緊修改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一步規範司法解釋制定工作,完善司法解釋清理工作常態化機制。
法工委強調,在司法實踐中,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確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嚴格依照立法原意,不得同法律規定相牴觸。凡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司法解釋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不得隨意對法律規定作擴大或者限縮性解釋;法律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司法解釋必須符合立法原意和法律確定的原則;法律已經修改的,司法解釋應當及時作出調整。司法解釋之間應當協調銜接,不得互相矛盾;司法解釋的制定程序和形式應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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