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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瀆職犯罪並受賄應數罪並罰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1-08]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北京晚報1月8日報道,1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有關情況。據瞭解,《解釋(一)》解決了現行法律對於瀆職犯罪定罪量刑標準不明確,法律適用爭議較多的問題,從中傳遞出國家嚴懲瀆職犯罪的決心。該解釋將於1月9日起正式施行。

《解釋(一)》首次明確了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第一條第一款對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定罪標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條件作出了規定,即: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一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造成傷亡達到前款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解釋(一)》首次明確,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或者以「集體研究」形式事實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於具體執行人員,可視具體情節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罰。

此外,《解釋(一)》還明確了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的應當數罪並罰;瀆職罪主體涵蓋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對食品、藥品監管領域的瀆職犯罪予以從嚴懲處等。

反腐新視野
      責任編輯:張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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