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央視新聞報道,公訴機關宣讀公訴意見,公訴機關認定張曙光構成受賄罪,具有明顯的主觀受賄故意。11年間,張進行40餘次金錢交易,總額超過4700萬元,有索賄情節但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家屬主動配合追繳贓款,具有從輕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