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趙運恆律師講訴了他所經歷的事情經過。
2013年9月13日 北京 不出意外的話,李某某等5人涉嫌犯強姦罪一案將在本月作出判決。但是,自上次庭審之後的10多天來,社會上對庭審過程有諸多曲解之處。比如有無律師代被告人認罪?有過警察工作經歷的幾名律師是否替公安背書?庭審中是否有3名被告人認罪?證人是否當庭推翻原證言等等。據北京晚報報道,對這些庭審內容的不同認識,歪曲了社會輿論的公正評價。對此,本報記者採訪了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趙運恆律師,由他回答了其親歷的事實經過。
關於認罪:確有3名被告認罪並獲諒解
記者:李某某一方多次聲稱5名被告人均未認罪,只是對「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不好的事」表示道歉,事實是這樣嗎?請問您的當事人張某及您瞭解的其他當事人是否有認罪的表態?
趙運恆:這種說法與庭審事實不符,庭審中有3名被告人是明確認罪的。他們認罪的方式是對起訴書的指控沒有意見,對主要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並且當庭對被害人表示道歉和賠償。在法律上,這已經是完全的認罪表示。有沒有說「我認罪」這三個字,不影響上述的認罪意思表示。我的當事人張某也是這樣表達了其認罪態度。
需要說明的是,庭審之後,包括我在內的3名認罪被告人的律師,通過法院的轉達,向被害人表達了真誠的歉意及賠償意願,通過協商,3名認罪被告人每人賠償了被害人15萬元,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記者:庭審之後,李某某一方多次指責其他4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所作的有罪辯護違背職業倫理。請問您的罪輕辯護,是否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其他幾名律師的罪輕辯護,是否與被告人的當庭表態相違背?
趙運恆:首先,認罪的3名被告人均是真誠的認罪悔罪的,律師也同時作了罪輕辯護。從我的辯護而言,是事先與被告人及監護人在辯護意見上達成一致後所作的辯護,所以不存在律師代被告人認罪一說。被告人王某本人不認罪,但其律師在法庭上明確詢問他是否同意其作罪輕辯護,他明確同意律師作罪輕辯護。其次,根據律師法規定,辯護人可以獨立辯護,所以也不存在律師代被告人認罪的問題。
關於出身:置疑公安工作經歷是荒謬的
記者:剛開完庭,就有人置疑其他4名被告人的律師均是公安出身,均作了有罪辯護,指責這些律師違背良心、違背職業道德。請問曾經從事警察職業,對您代理案件是否有影響?會否更加容忍警方在辦案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在此案中是否有此種行為?
趙運恆:出身論本身就很荒謬。律師確立辯護觀點,應依據證據和法律,不應該違背法律事實。在這個案件中,有被告人不認罪,想營造出大家都不認罪的局面,但他沒有理由要求讓我的當事人為其背書。所以,為了自己當事人的利益,指責其他律師,才是真正違背職業道德的。
我和本案的部分律師雖然有公安工作經歷,但互相並不認識,至今都沒有任何聯繫,更沒有對辯護觀點有過溝通。至於我自己,公安出身並不影響本人依法辦案。在我代理的中國電子報副總編常林鋒故意殺人案中,我多次公開指出海澱公安涉嫌刑訊逼供,該案經過幾年的審理,發回重審後,一中院重審對常林鋒作出無罪的判決。如果按有些律師的邏輯,我在代理常林鋒一案中是不會和公安對抗的。
關於違紀:有律師應受到處分
記者:9月7日,12名專家應李某某一方的邀請,對此案進行了專家論證。作為涉及多名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人隱私的非公開案件,專家能否接觸此案的相關案卷材料及監控視頻?
趙運恆:這些專家都是我本人非常尊重的權威。但是我很奇怪,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保護和強姦被害人隱私保護,按照法律規定不能公開,包括案件資料不能公開。那麼,這次的專家論證會依據的是什麼資料?如果把案件資料都給了專家,這種作法本身是違法的,因為向案外人洩露了其他未成年人的信息和被害人的信息。如果沒有全案的證據材料作論證基礎,專家們又如何得出客觀的分析結論呢?
記者:對李某某一方依據專家觀點申請第二次開庭有何看法?
趙運恆:只依據專家觀點,不能成為第二次開庭的正當理由。在本案庭審中,所有訴訟程序已經全部走完。所有的被告人、監護人、律師都沒有提出調取新的物證、通知新的證人出庭等要求,所以從程序上說,法庭審理已經結束。如果有的被告人提出新的要求,可以在二審時提出。
記者:社會上對此案中曝露出的律師執業問題反映很大,有關部門也在調查辯護詞洩露一事。作為全程參與此案的律師,您覺得在此案中,律師們的哪些行為應該受到追究?
趙運恆:一是為了私利詆毀同行的行為,按律師法和行業規範,是應該受到追究的。二是違反未成年保護和被害人隱私的行為,應當受到追究。三是故意斷章取義,歪曲案件事實和庭審事實,也是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的。
比如說,證人李某到庭作證,在庭上明確認可他在公安機關的證言,李某某在電話中告訴他,他們幾人將被害人輪了、打了。庭審記錄是很清楚的,律師都簽了字,但是,有的律師卻在庭後公開歪曲事實,這是誤導社會輿論,是對法律的不尊重。
再比如,有的案外律師接觸不到全部證據材料,也沒有參加庭審,卻在庭審之後公開指責其他律師作罪輕辯護是代被告人認罪,這都有違職業倫理。
關於案情:李某某曾說:「兄弟,上。」
記者:楊女士為何跟著李某某等人跑了幾個地方,請問在法庭調查中,有無涉及此方面的內容?
趙運恆:庭審調查已經完全證實,楊女士在酒吧時,並不願意跟5名被告人走。是經過服務員張偉的勸說,楊女士才答應出來吃飯,而且說:「張哥去哪,我去哪。」從李家的地下車庫出來時,楊女士上車後發現張偉已經離開,她就要求下車,李某某開始毆打,楊女士開始反抗。這個過程有5名被告人在偵查期間的多次供述、被害人的陳述,有證人張偉出庭的證言相互印證。概括起來就是,楊女士始終是跟服務員張偉走,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她願意跟被告人走。
記者:剛才說到楊女士有被毆打的情節,請問有哪些證據證明存在毆打,毆打與發生性行為之間有無聯繫?
趙運恆:李某某等5人於2月21日凌晨被抓後,警方就分開審訊。李某某在一個月之內的分別供述中,至少有三次承認打人的事,楊女士在車上用腳亂踢,要找張偉,要下車,李某某等人用手捂著楊女士的嘴,摁著她的手,抽她的嘴巴;在房間裡,因楊女士不願意脫衣服,李某某又抽楊女士嘴巴,而且王某還揣了楊女士頭部。
小魏的供述很穩定,他在多次供述中均表示楊女士在車裡喊叫,用腳亂踢,李某某和王某就打了楊女士腦袋;在房間裡,李某某抽了楊女士嘴巴,王某踹了楊女士的頭部,後來李某某和王某把楊女士的衣服脫光。
大魏在多次供述中說,楊女士在車上折騰,又喊又叫,李某某抽楊女士嘴巴,摁著她的手,在房間裡,李某某說:「兄弟,上。」王某踹了楊女士的頭,幾個人強行脫了楊女士的衣服。
張某在5次供述中也比較穩定,均供述楊女士要下車,李某某煽耳光。
這4名未成年人在警方訊問時,均有監護人在場,監護人也在訊問筆錄上簽了字。這些供述加上被害人陳述,以及部分被告人當庭指認打人的供述、傷情鑒定、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能作為證據鏈,證明李某某等5人繫在違背楊女士意志的情況下,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
記者:具體到一些供述,有無警方對李某某有持續30多個小時的疲勞審訊,或者有誘供和逼供情節?庭審中有無涉及這方面的內容?
趙運恆:非法證據排除中,申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申請調取提審記錄、申請查看審訊錄像,是最基本的三項內容。但是,李某某的辯護律師只看了審訊錄像,沒找出致命的毛病,其他兩項均未申請。警方在辦案中確實存在大聲呵斥和所謂的法律教育、以及不當問話方式,但是,按我國法律規定,這些瑕疵不構成《刑訴法》上的非法證據。
記者:結合在案證據,是否有證據能證明此案存在局中局、案中案?
趙運恆:局中局和案中案只是一些人的推斷,沒有證據證明有圈套和所謂的仙人跳,再狡猾的設計者也設計不出打人的情節。至於酒吧和服務員張偉是否有責任,我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張偉確實想促成性交易,這給了5名被告人錯誤的想法,其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應由有關部門另行處理。但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楊女士同意性交易,而且5名被告人違背她的意願強行與她發生性關係,強姦罪名是跑不掉的。
在確定有罪的前提下,律師可以依靠專業能力,幫助被告人判斷是否應該認罪。在被告人認罪的情況下,辯護人可以在犯罪動機、是否從犯、是否未遂、被害人過錯、有無自首立功、社會危害性大小等方面作出辯護。最後,律師還可以幫助被告人創造道歉、賠償等刑事和解的法定的從輕情節。
人物介紹:
趙運恆: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博士,現為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高級合夥人,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主要執業領域為刑事訴訟,曾承辦過多起國內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