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近日,李某案一位被告的代理律師在接受《三聯生活週刊》採訪時再次披露案件細節,稱:「這5個人基本上都認為自己是嫖娼,所以事後他們也沒當回事兒,他們都認為這就是嫖娼。他們在被抓之前串過一次供,因為那邊老說要報案,他們就在一塊兒專門聚了一次說這事兒。李某某就說,反正就是嫖娼,談好了,給錢了。」
據三聯生活週刊報道,在這次庭審中,除李某某外的四名被告的代理律師都做了有罪辯護,但王某自己不認罪,同意律師做罪輕辯護。趙運恆為張某做了罪輕辯護,但張某另一位代理律師卻準備的是無罪辯護,到庭上才知道拍檔與自己的辯護立場不一致。宣讀起訴書時,有兩個被告不認可,另外三個認可。但在最後的事實調查階段,只有一人認為犯了強姦罪。這個稍微有些混亂和戲劇的結果,展示了這個案子各種複雜的可能性,在證據、現實、意識、利益等各種因素的作用下,每人都做出了不同選擇。
聚會
2013年2月16日,大年初七。這是李某某和父母在海南三亞度春假的第六天。這次旅行在李某某母親夢鴿的記憶裡非常順利美好。孩子很聽話地陪伴在父母身邊,一家三口去拜了南海觀音,李某某還求了「學業有成」的簽,然後他接到了朋友大魏的電話。他們以前是同學。雖然李某某在初一結束後就去美國留學,但由於他表現出講義氣、出手大方,而且交遊廣闊、見多識廣的個性,還是在早期的同學圈裡贏得了一些朋友。大魏就是其中之一。
大魏在電話裡邀請李某某參加一場小夥伴的聚會。他的表弟小魏從長春來北京,他想找幾個朋友一起玩玩,他已經邀請了自己高中學校的一個同學張某。李某某很爽快地答應了,並立刻訂了回北京的機票。他在機場給母親夢鴿打了個電話:「媽媽我先走了,你們在海南再玩兩天,對不起。」夢鴿回憶自己當時想買機票一起走,卻發現兒子的航班已經無票。兒子勸她放心:「我陪你們好幾天,我覺得你們應該高興了,我先回去,晚上跟朋友聚會一下就回家了。」
聚會地點定在了五道口的GLOBAL夜半酒吧。這是李某某比較熟悉的一個夜店。此前他不止一次來這裡消費,惹過事—曾經打過一個服務生,但也交到一些朋友。他和酒吧服務生張偉(化名)相互留了號碼並保持著聯繫,甚至在海南度春假這段時間,李某某還收到過張偉的邀請。後來張偉在某自媒體上確認:「在2012年底,我確實聯繫過李某某。因為那時候是營業淡季,酒吧的主要顧客大學生都已經放假回家。為了刺激消費,我打電話邀請過李某某來酒吧玩,僅此而已。」
與同齡的小夥伴相比,李某某經常能和一些具備更廣泛社會背景的人建立聯繫。在2月17日凌晨的聚會上,他還叫來了23歲的王某,一個友誼賓館歌廳的服務員,還有一個年滿18歲的朋友李某。這是聚會上的兩個成年人。2月17日零點多,6個年輕人聚在了GLOBAL夜半酒吧天蠍座包間裡,猜拳、喝酒、唱歌。天蠍座是酒吧裡空間最大的一個包間,週末的價格是1980元。
酒局開始不久,兩位女孩進到這個房間。她們是應李某某等人之邀還是酒吧服務人員主動帶入這個房間,她們的身份是在酒吧散台消費的白領還是酒吧駐場的陪酒人員,此後雙方說法不一。但一個都認可的事實是:女孩是在張偉的帶領下進入包間的。她們都有化名,一位姓徐,化名晴晴;一位姓楊,化名子墨。酒局因為新人的加入更加熱鬧。這天晚上他們要了三四十瓶啤酒,一瓶軒尼詩,張偉還贈送了半瓶黑方。所有人都喝得不少。張偉在搜狐自媒體上回憶:我感覺李某某喝酒非常有度,平時挺能喝,也沒見他在酒吧喝多過,喝多少酒自己總能把持住。這次是不知道怎麼了。他在包廂裡耍酒瘋,砸酒瓶,滿地都是玻璃碴,還差點砸到電視。在這個過程中,他和徐女士發生了爭執,徐女士因此離開了包間。
酒局在凌晨3點多酒吧打烊時結束。但孩子們並不準備回家,他們的下一個項目是吃夜宵。張偉和一直留在房間內的楊女士也隨同前往。據張偉事後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描述,原本他還叫上了徐女士。但李某某因為在包間內和徐女士起過衝突,拒絕徐女士跟隨前往,因此只有他和楊女士上了大魏的奧迪Q7。在去吃夜宵的路上,楊女士因為醉酒,還在四環橋上停下來吐了一次。為什麼在酒力不濟、身體已經出現明顯不適的情況下,還隨同一群初次見面的陌生人去吃夜宵?是應對方的邀請還是主動跟隨?幾天後,雙方對此也有完全不同的解釋。
這群人來到金源時代購物中心經營夜宵的金鼎軒,挑選了一張位於飯店中部的桌子就座,等餐時因為大聲交談引來了鄰桌側目,後來發展成為口角。雙方拉開架勢要大打一場,現場的錄像顯示,已經有人抄起了椅子。但當對方掏出手機打電話叫人時,這群孩子選擇了走為上策。他們快速離開飯店,沒有吃上他們點的夜宵,也沒有結賬。李某某駕車回到了自己家住的人濟山莊,大魏和李某的兩輛車緊隨其後,一起來到人濟山莊那個牆上畫著熊貓和竹子的地下車庫。
張偉就在這裡和聚會分道揚鑣。他搭乘有事要先走的李某的車,從地庫離開,留下了楊女士。在走之前,他和幾個孩子有短暫的交談。談話內容是一起「仙人跳」陰謀的一部分,還是一次惡性刑事案的開始,或者是一場交易模糊不清的開局,雙方此後都給出了迥然不同的解釋。在接下來近半年時間裡,圍繞這短短的十來個小時裡發生的細節和疑問,各位當事人在不同場合有過反覆描述和解釋。不僅持不同立場的人的敘述完全不同,甚至同一個人對公眾和對警方的說法都大不一樣。
但在2月17日凌晨,聚會在一種曖昧不清的氛圍下繼續推動著。張偉走後,剩下的6個年輕人,李某某、王某、大魏、張某、小魏和楊女士都擠進了那輛奧迪Q7,離開地下車庫,駛入京城黎明前最濃黑的夜色中。大魏坐在駕駛座,小魏在他身旁。另外幾個人坐後排,楊女士在李某某和王某中間。這場聚會進入了非常危險的部分,他們接下來決定要做的事情,不僅與他們的年齡不符,也是對社會規範的一次嚴重衝撞,所有身涉此事的人的未來都將因此受到傷害。
奧迪Q7在兩家賓館前停留後,最終停在了湖北大廈門前。大魏和張某來到前台,用大魏很早以前撿的一張別人的身份證要了一個標間,開了8小時的鐘點房。在這個約20多平方米的狹小空間內,他們關上了房間的主燈,只有衛生間的燈光透過玻璃幕牆和拉上的簾子,幽暗地照在房間裡6個都頗有醉意的年輕人身上。
報案
當2月22日,北京國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在珂在自己的辦公室見到大魏的父母時,這場小夥伴的聚會已經轉變成了一件刑事案。2月19日,楊女士在GLOBAL酒吧負責人丁先生、服務生張偉等人的陪同下,向警方報案自己於2月17日凌晨,在湖北大廈的房間內遭到李某某等5個年輕人的暴力性侵。他們在19日白天先去了和平裡派出所報案,發現走錯了地方,晚上再到管轄案發地的東昇派出所報案,此時距離案發時間已接近三天。她的證據有一份北醫三院出具的「頭面部外傷,腦震盪」的診斷,以及北京京華友好醫院出具的因性行為造成輕微傷的婦科證明,一條留存有部分嫌疑人精斑的內褲,還有第一時間接觸到她的酒吧員工對傷情的證明,以及她對案發過程的陳述。楊女士在報案時說自己是一名在廣告公司就職的白領,2月17日凌晨在GLOBAL酒吧消費時認識了李某某等5人,後被他們用毆打、揪著頭髮等暴力方式,挾持到賓館房間內輪流性侵。
據酒吧服務生張偉後來對媒體的敘述,案發後,楊女士和酒吧最早的聯繫是給酒吧負責人丁先生的女朋友打了電話,然後再來到酒吧求助。後來在夢鴿向警方提交的GLOBAL夜半酒吧值班經理張偉等人涉嫌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犯罪事實的控告函中,丁先生也是被控告人之一,但他對媒體的問題並不閃躲。接受記者採訪時,他身穿花襯衣、綠色短褲,戴一串佛珠,抽著煙。說話不急不緩,很有條理,經常使用反問的句式,指出他認為夢鴿的控告函中不合理的地方。
「楊女士是第二天(17日)中午來酒吧的。她來的時候鼻青臉腫,作為受害者,很慌張很驚恐。眼眶、鼻樑、顴骨都是青的,眼睛有血絲,脖子上有抓傷,明顯哭過。她說自己去買了避孕藥吃。作為女孩子,她不敢輕易報警,第一反應就是求助酒吧。她要考慮到報警被家人、同事知道怎麼辦。她首先要知道昨天的施暴者是什麼人,唯一的途徑就是通過酒吧,因為這幾個人是店裡的顧客。那時候她和我們都不知道李某某的身份。雖然之前認識李某某,但是認識不代表知道他的家庭背景。只是知道這孩子挺有錢,開不錯的車,看著也像紈褲子弟。我們當時是無意中發現的,店裡有一個經理,覺得這孩子挺跋扈,因為都聽他們叫他『阿天』,所以就想上網查查,結果查出來就是他。」
這個說法與後來張偉在搜狐自媒體上的敘述有點出入。張偉自述2月17日凌晨乘李某某朋友李越的車離開地下車庫後:「在車上我好奇地問了李某:『李某某平時挺傲氣挺狂的,他家是幹什麼的?』李某告訴我:『他爸是李雙江。』其實當時我連李雙江是誰都不知道,我又問他:『李雙江是誰?』他說:『李雙江是唱歌的,挺有名的,是個將軍。』這時候我才第一次對李雙江有了瞭解。」這段陳述至少表明在楊女士尚未去酒吧求助時,已經有酒吧員工知道李某某的身份和家庭背景。
按照丁先生對記者的說法,自己出於看到楊女士受傷慘狀的義憤和對顧客的責任感,通過自己在文藝圈朋友的關係,幫助找到了李某某父親李雙江和家裡司機的電話。服務生張偉、丁先生和總經理岳某都通過發短信或者打電話的方式,聯繫過李家,商榷處理這件事。「一開始是張偉給李某某打電話,他態度很惡劣,先說自己在睡覺,把電話掛了。晚上再打,他說愛怎麼樣怎麼樣,要是有證據就告去。後來我們想,孩子不懂事,那就再找下家裡,所以我們就想著跟司機和家長聯繫。事情不能就這樣完了,需要一個說法,是賠禮道歉或者是給什麼補償,總之要有一個態度。孩子沒有擔當,家裡得有擔當。」丁先生對記者說。
當夢鴿在2月18日接到第一條交涉此事的短信時,她還在海南三亞。她後來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自己給兒子打電話詢問怎麼回事,李某某告訴母親:「只是玩玩而已,給了錢。」夢鴿選擇了完全相信孩子的說法,也沒有對兒子小小年紀就這樣「玩玩」表示多大的異議。她仍然懷著一顆慈母心,在電話裡囑咐兒子:「以後你要注意,這種環境不去,不要上當,也不要喝酒。」
但此後短信電話仍然不斷。據夢鴿的陳述,對方提出「每家出10萬元,李某某家先出50萬元」將事情私了的要求。她公佈了2月19日,也就是報案當天11點02分的一條短信內容:請問你是否李雙江本人,關於你孩子李某某為首的輪姦事件你是否瞭解清楚了,事情很嚴重也很惡劣!我們本著對所有人負責的態度,最後跟你聯繫一次,請你速回電話。否則我們不會拖過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關媒體等,都不希望事態發展過大而不受控制!是否低調處理?看你最後態度!「這條短信是我用楊女士的手機幫她發的。」丁先生對記者說,「也一直沒有得到回應。但是報案後李家的司機和我們聯繫了。當時我們剛報完案從警局出來,我和楊女士在一起。我們就說已經報案了,走司法程序吧。」
這些陌生人的短信和電話,是夢鴿進入這個案件的起點,也是她理解這個案件的起點。她因此堅信這是一場有預謀的「敲詐」,自己的孩子被誘入了一個精心準備的謀財陷阱。她的判斷在一開始也得到一些贊同。李在珂的律所在幾個年輕人被抓後幾小時,就受理了魏氏兄弟家人的委託。夢鴿也在十幾天後和大魏母親一起來他的律所咨詢。他告訴記者:「一開始在公安和檢察院階段,我認為做無罪辯護是最有利的。從當時的情況看,確實存在著酒吧和被害人敲詐勒索的嫌疑,如果快速的調查取證,或許有可能查明真偽。第一次和夢鴿老師見面,我就提出來這個設想。」
輿論和謊言
在1994年改行做刑辯律師之前,李在珂曾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事偵查處任職。他的警察生涯中也辦過不少強姦的案子,因此他從刑偵的思路來看這個案子:「強姦罪的關鍵定義是有沒有違背婦女的意願。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北京我接手過的強姦案中,基本上—哪怕一開始同意發生性關係,後來因為意見不合或者其他原因吵架了,出去打110,最後也被抓了、判了,很難說清楚。但本案確實有很好的條件。」
李在珂所指的「很好的條件」,首先關於被害人楊女士。「我歸納了一下,她在公安機關的三次報案材料中,有20多處與事實不符。」李在珂對記者說。後來在庭審中也證明,她對自己的具體身份和性史有過虛假或不全面的陳述。這些細節足以作為她品格證據上的瑕疵,影響到她口供的可信度。「你不誠實,說過假話,怎麼相信你說人家違背你意願是真的呢?」這個案子從雙方認識到最後進入賓館房間,空間距離較長,有幾次場所轉換,女方離開的機會相對較多,這對控方證明女方的真實意願增加了難度。而事發後聲稱並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的熱心介入,又讓它和典型的強姦案比起來,確實多了幾分不尋常。
比如在是否有明確要錢的短信或電話、是否這樣的行為就意味著敲詐這個細節上,雙方就有完全不同的說法。楊女士的代理律師田參軍對記者說:「我問過他們有沒有跟李家要錢,有沒有提出過巨額的賠償?有的話這案子我就不接了。我作為律師,對於這個問題是很謹慎的。假如他們提出過巨額賠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變案子的局面,至少在輿論上也對他們不利。但他們很堅決說沒有談過,所以我後來對這個問題一直心裡很踏實。」但李某某的一位前任代理律師告訴記者,自己在代理此案的過程中,一個證人曾經找過他。這位證人知道楊女士的具體身份,並且知道他們在案發後商量要錢的事情。當晚提前離開聚會的李某在庭審第二天出庭作證時,也提到酒吧的工作人員曾跟他聯繫,讓他傳話李家要錢。
說法針鋒相對,必有一方在說謊。與所有的案件一樣,當事人的陳述都可能有謊言,遮掩,但這個案子的不同之處是,案件以意想不到的速度被曝光。2月22日,就在這些年輕人被警方拘留的當天,微博實名認證為「香港《南華早報》網站編輯」的「王豐-SCMP」就在微博爆料:海澱公安分局21日晚上以涉嫌輪姦刑事拘留了一名年輕男子李某某。名字雖然改了,但還是有人認出來他真正是誰。這條微博中披露了涉案人的姓名,並在後面附上了李雙江之子的網頁鏈接。當天下午,有媒體報道北京警方以實名證實,李雙江之子目前已被刑拘。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李某某行為被認定為輪姦的話,他將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為涉案人李某某的特殊身份,案件被裹挾進了強烈的輿論漩渦中。他的身份標籤成為輿論判斷和解讀案情的一個重要背景。在警方調查沒有完成、案情尚不明朗的情況下,一些謊言或者並不準確的信息捷足先登,以真相的面貌在社會輿論中流傳,並據此建立起一個案件的基本輪廓。在很多人眼裡,這是一個有罪的簡單輪廓。甚至後來作為李家法律顧問的蘭和,在沒有進入此案前,也「覺得這個小伙子(李某某)無可救藥,是一個中國家庭教育失敗的典範。所以當時我的第一想法是,我說服他們家庭去賠償,去好好補償這個被害人,讓他得以一個民事上的和解,達到刑事上的總體解決。我當時是這麼一個初衷,我也很詫異他們為什麼不這樣做」。蘭和對記者說。
此案庭審的第一天,記者隨機採訪了幾位在庭外圍觀的市民。有兩位認為此案強姦性質毋庸置疑的市民,都提到了一個判斷的關鍵細節:在進入湖北大廈時,嫌疑人用反剪雙手摟脖子捂嘴等方式,將被害人從後門帶入賓館。這是明顯違背女方意願的暴力犯罪行為。這個細節來自一家媒體報道的「李某某案新版內幕」,聲稱源自「警方調查發現」,但看過湖北大廈錄像的一位人士告訴記者,畫面顯示6個人都是從大堂進入賓館,有的時候楊女士是自己行走,有的時候是扶著走。「特別是進湖北大廈的時候,楊女士一左一右有兩個人,挨得比較近。控方可以認為是兩個人扶住她,有挾持的可能。但辯方也可以認為,是她可能走路不穩,她扶住別人。錄像不是特別清楚,單從這個畫面上很難判斷是否有挾持。」
輿論原本就是情緒性的,它對一件案子的庭上判決並不能產生實質的影響,尤其是刑事案,在法庭上還是要靠證據說話,但輿論裡更多是以個人偏見解釋事實和觀點。輿論場越熱鬧,觀點就可能越偏執,越堅固。過早介入的輿論,為本案勾畫出了一個複雜迷離,但並不準確的面貌。
是否打人
對被告的父母來說,要從被害人身份、案中案、嫖娼、強姦等種種可能和猜測中看清楚案情,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李在珂告訴記者,大魏的父母就在對孩子進行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上有過分歧。而另一位被告張某的父母一直到第一次庭前會議前,對兒子是否犯罪還是頗有疑惑。「張某的父母來向我咨詢,到底該怎麼判斷兒子涉嫌的這起案子的性質?」趙運恆對記者回憶。他後來替換下張某原有律師中的一位,成為張某在庭上的主辯律師。
趙運恆是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的刑事部主任,有豐富的刑辯經驗。採訪中,他將每一個對案情的提問,都拆分成幾個層次,逐一說明案情中包含的法律要點,各種可能性以及對案件性質的影響。給人感覺就像一個思路清晰、眼明手快的解題能手,具有很強的說服能力。在他看來:「這個案子紛亂複雜的材料和說法中,律師的專業判斷能力和引導,特別重要。」而判斷能力,既包括專業判斷,還包括對現實的判斷。
趙運恆告訴記者,不管此前如何推測對方有引誘賣淫、做局敲詐的惡意,但本案的關鍵是證明「是否違反了婦女的意願」,這是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在被害人的供述裡,她在從地庫去湖北大廈的車中,在進入湖北大廈和進入房間後,都遭到過毆打,而且有證人和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她身上有輕微傷。三個場景中唯一有錄像資料的是湖北大廈的電梯裡。一位看過錄像的人士告訴記者:「電梯裡,確實李某某有一個揚手的動作,就那麼一下。這個動作對著女人的臉部,但打到沒有,看不見,因為女的緊挨著電梯的牆,監控不全面。這是一個對毆打證明力不強的畫面。」因此,另外兩個場景中有沒有打人,是判斷是否有強迫女方意願的關鍵細節。
在車裡和房間裡沒有視頻,最直接的證據僅剩口供。5名被告的口供在公安預審階段一致,都承認打了人,但在批捕後,口供有了變化。李某某否認打人,大魏在9次口供中都一致指認李某某在車裡打人,王某在房間踹了被害人兩腳。張某也指認看到李某某在車裡打人,小魏在公安局歷次口供裡都說打了,但是當庭他說「記不得了」。
在庭前會議上,李某某的辯護律師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口供是他們質疑為非法證據的重要對象。理由包括警方超過30小時連續審訊,不符合未成年的身心特點。嫌疑人供述與錄像資料並不一致,警方在詢問時有問話不規範,甚至誘供的嫌疑。
在排除非法證據方面,趙運恆做過一個著名的案子。2007年,《中國電子報》副總編輯常林峰被控殺妻燒屍,一審被判死緩。趙運恆擔任常林峰的二審代理律師,通過申請辦案人員、法醫出庭作證等手段,試圖證明常林峰口供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的結果。最終北京市一中院對常林鋒做出了無罪判決。判決書稱:「被告人常林鋒在偵查階段所做的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沒有達到供證一致,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這個案子被認為是自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來,非法證據排除的一個成功案例。
但在這個案子上,趙運恆並不覺得有很大的問題。「公安辦案肯定是有一些瑕疵的,辦案的時候,可能會有聲音大、拍桌子,甚至有法律後果的威脅。比如李某某就提到警方審訊時說:「你不如實供述,就會嚴判你、從重判。」審訊上警方認為是個方法技巧,但是嚴格來講呢,可能會引供、誘供。這時候律師的判斷就特別重要。你要首先把中國的法律規定搞清楚,說話聲音大點,甚至拍了下桌子、法律威脅,它是不是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非法取證?第二個還得要搞明白,這些審訊方法,有沒有足以對正常人做虛假供述的這種威懾力。不管警方的方法是不是粗暴了一點、粗魯了一些,律師首先要判斷內容是不是虛假供述,是否明顯與事實不符,或者違背常理。所以專業律師,不只是指你對法律很專業,你還要對現實很專業。在現實狀況中,如果連大聲說話、拍桌子都能算是非法證據的話,那中國警察不能辦案了,因為整體素質就是這樣,這是對現實的瞭解,你不能光看影視劇啊。」
「我問過我的當事人和委託人,他們並不覺得審訊有什麼問題。我的當事人明確表示,他說的都是真的;而且他明確表示,警察沒對他怎麼著。監護人也每次都在場。他們的意見也就說有的時候警察說話聲音大了點,問話方式不是太恰當,這都是些小毛病,在中國是不違法的。所以我認為從我的當事人的角度,是不必要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的。換句話說,是不存在非法證據的。」
另一個判斷毆打是否存在的證據是楊女士身上的傷痕。李某某的辯護人曾提出楊女士的傷情可疑:「根據2月20日海澱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獲取的照片面部情況,事發近三天仍然表現為臉部挫傷明顯鮮紅,按常理通常受傷進三天後均為褐紅色,因而辯護人認為此事楊女士的受傷狀態為明顯新傷,傷情從何而來未曾可知。」
對於這個問題,「我剛接觸案件的時候也有疑慮」。趙運恆對記者說,「到底是當時被幾個被告人打傷的,還是後來為了誣告被告人、敲詐勒索,自己形成的?因為報案的時間隔了將近三天,17日凌晨發生的事,19日晚上才到東昇派出所報案?如果要是兩三天剛形成的傷,肯定是有不同特徵的。那就要看證據上,能不能證明這個傷是17日凌晨的傷。現在有被害人陳述,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證明這個問題。好幾個被告到酒店後就看到她臉上的傷了—乘電梯時通過鏡子就看到了。再加上酒吧人員證明當天看到她的傷。因為她回去後馬上就給朋友打電話,陪她去醫院了,還有醫院的診斷證明。綜合全案證據看,毆打行為存在的證據還是比較充分的。第二點就要看法醫的結論。法醫鑒定是非常關鍵的一環。她到底是什麼傷?到什麼程度?傷是怎麼形成的?這涉及兩個問題,比方說輕微傷是怎麼構成的?摔傷、燙傷還是踢打造成的?此外,這個是今天剛出現的,還是幾天前形成的?我都找專業法醫請教過了,找不出什麼破綻。公安的法醫明確說了,這符合幾天前形成的傷痕,現在是恢復期」。
7月10日,在趙運恆尚未接手這件案子前,他在搜狐博客上寫過一篇博文談自己對該案的看法:「這是一起從一開始就注定重大轟動的案件,公安局仍然能刑拘並公佈,檢察院仍然能批捕並起訴,說明在證據和定性上應該不會有大的瑕疵,如果通過律師會見和閱卷,找不出根本性的突破,就應該知罪認罪悔罪,走罪輕辯護路線。」幾天後,他成為這起案件中張某的代理律師,他認為現實證實了自己的判斷。「5名被告人都多次供述過有毆打情節,加上前面的一系列證據,再加上法醫的結論,所以關於她的傷情的情況,特別是造成傷情的原因、時間,我不再去做工作,因為我找不出有什麼突破性。」趙運恆說。
夢鴿的情感
即便已經站在被告席上,夢鴿說起自己的孩子,仍然是飽含憐愛的讚賞:「他非常淡定,非常知錯,非常文明。在那裡的一切生活自理很強。」她注意到的還是孩子的健康細節:「他以前有呼吸道疾病,可能最近因為天氣原因(復發)。我看他說話時都一直在咳嗽,一直在克制自己。」在做庭審陳述時,夢鴿說,她被5個孩子的陳述感動,「他們內心是那麼本真、乾淨」。她堅持認為這件案子的真相是5個涉世不深的孩子,陷入了一個圈套,他們只是因為天真做了錯事,但犯罪的不是他們。在給李在珂的短信中,她寫道:「我認為(案子分)三個階段:一是性交易,二是敲詐勒索不成,三是誣告陷害。」8月29日,最後兩分鐘的親情會見上,一位距離他們很近的人士則告訴記者,聽見夢鴿對李某某說:不要怕,有媽媽在。
夢鴿堅信自己的孩子沒有犯罪,一方面來自母親天然的情感,另一方面還來自李某某和他的朋友在她面前表現得非常溫順,毫無戾氣。據夢鴿回憶,這個接近成年的孩子,沒有在父母面前表現出青春期常見的叛逆。夢鴿回憶:「我任何時候給他打電話,他都接;發短信,他都及時看,告訴媽媽放心。他說,『媽媽我怎麼就不煩你,在一起玩可願意媽媽陪著了』。」這次去海南的旅行,「他說,『媽媽去哪裡,我就去哪裡"。「這次春節他決定和我們去玩也是孩子的誠意,他說『媽媽今年春節我哪兒都不去,跟誰都不出去,您說去哪兒,我就去哪兒,我陪媽媽一起過年』。」
李在珂也在庭上感受到了這對母子之間的感情。他告訴記者:「在庭審上,李某某每次見到夢老師都很有禮貌,雖然沒有出聲,但嘴唇動了,好像在喊『媽媽』。這讓我很感動。開完庭了,夢老師指責我後,李某某握緊拳頭,怒視著我。」
但以社會的標準來看,李某某確實是一個問題少年。即便在法庭上,他的表現也讓人側目。一位參加了庭審的人士告訴記者,他在出庭時坐姿隨便,不時抖動大腿,還因此被審判長呵斥「坐好」。當證人張偉出庭時,他當庭扭頭沖證人罵了一句髒話。而且他有的表現並不像母親說的那麼忠義純淨,甚至有經歷過庭審的人士對記者評論他「撒起謊來眼都不眨一下」。他的證詞中能看到有意識的趨利避害。「庭審中有個細節是關於進湖北大廈電梯的場景。他、王某、小魏和被害人一起進入電梯。他在口供中的陳述是小魏攙著被害人,但錄像顯示是他。當小魏的律師問他為什麼撒謊,他很乾脆地說,『我沒說過』。但後來有人再就這個細節詢問他為什麼要攙著被害人,他說:『她喝醉了,我怕她摔倒。"
一位曾在早期介入此案的人士告訴記者,他在做案情準備工作時,需要李某某的成長材料,曾經走訪了李某某的一些朋友,並和李某某有一些書信往來。他對李某某的評價是:天資確實不錯,字寫得很好,聰明,記憶力很好,也很有判斷能力,屬於問題少年,但還可挽救。他向記者也提到了,這個孩子在父母面前和在外面的表現有很大反差,他結交的朋友也是如此,他們在夢鴿面前都彬彬有禮,但有一些確實已經是壞孩子了。這種表現上的反差或許可以解釋夢鴿眼中的「孩子們」,為什麼和別人眼中的「孩子們」有那麼大的差異。幾乎所有人對這個孩子的判斷,都免不了要冒犯這位母親的情感。李在珂就是一個觸碰到她紅線的人。
失去盟友
夢鴿和李在珂在案件初期,曾經有不錯的聯繫。「在案發後不到20天,夢鴿在一天晚上戴著個大口罩,來到我的辦公室。我們談了大概兩三個小時,並且走的時候,夢老師還給我留了電話。我們一直有聯繫。」李在珂對記者說。他希望做李某某的代理律師,並絲毫不掩飾自己在事業上的企圖心。他多次給夢鴿發短信表示自己的理想和能力,而夢鴿對這些專業人士也表現得非常尊重。當第一次庭前會議,李在珂認為他們嘲笑自己律所的律師而非常生氣時,夢鴿雖然並沒有嘲笑,還是給李在珂發去了措辭非常客氣的解釋短信。她用非常尊敬的口氣和他們短信互動討論案情,總是在裡面加上一句:一切為了孩子們。
但在第一次庭前會議後,李在珂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談到了李某某打人的細節。「我當時說他兒子打架了,但我後面加了一句話—打了楊某,與發生性關係沒有因果關係。這是一條非常好的訴訟理由。但也就是這篇文章,讓夢老師勃然大怒,她發來短信說我傷害了她的孩子。並且威脅我,說我的短信保存在她手上了。我覺得跟她講不通道理,這本來是個很好的辯護理由,但她不配合。夢鴿老師連兒子打架的事都不願承認,認為她的孩子完美無缺,不能說她兒子一點不對。當時我就想跟你也說不明白,那我不得罪你。於是我給她發了兩個道歉短信,非常誠懇。但我沒想到道歉完了,還有威脅。到了最後一次,她說我要是再說他兒子打人的不利信息就告我。我也很生氣,就說你再這樣威脅我,我對你不客氣。從此,我們不來往了。」李在珂對記者說。
這起案件是5人的共同行為。「共同犯罪的特點是部分行為,全部責任。有人罪輕辯護,得到法院認定,那其他人就不可能無罪。如果大家一起做無罪,疑罪從無,這樣力量大,他們最起碼可以賭一把。」李在珂對記者說。從形成統一辯護觀點的角度,他本可能是夢鴿最好的盟友。他一開始就認為該案有無罪辯護的可能,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他還詳述了曾考慮過的四條無罪辯護的路徑。他代理的被告人母親與夢鴿是很好的朋友,甚至「對夢鴿言聽計從」。在第一次庭前會議上,李在珂律所代理的魏氏兄弟也聲明做無罪辯護,與李某某律師公佈的辯護立場一致。但和李在珂因孩子是否打人問題上的分歧,雙方就此決裂。
即便在一些和夢鴿分道揚鑣的人眼裡,夢鴿對案子無罪辯護的堅持,並不是全無道理。這個案子的控方證據鏈確實存在一些瑕疵和值得質疑之處。被害人提供的證物上只檢測出兩份精斑,其中並不包括李某某的,這是一個重要的物證缺失。而在作為主要定案依據的口供方面,也存在錄像和口供不完全一致的瑕疵。比如在湖北大廈電梯內,李某某的口供聲稱:「在電梯裡她突然對我們幾個人罵了起來,我也不知道她為什麼罵我,我就扇了她幾個嘴巴,她就不罵了。」但錄像顯示,電梯內,李某某手指屬於伸直狀態,雙方沒有語言交流,李某某右手確實有一個揚手的動作,但和扇幾個嘴巴的陳述並不匹配。
這些都是控方證據鏈上的瑕疵。有律師認為因此不能完全依靠口供定案,而應該對整個事發過程做一個情境上的推理,來判斷此案中的關鍵要件:是否違背女方的意願。從綜合全案證據的角度看,被告、對方證人張偉,都有很多說謊的地方。趙運恆在庭審中申請張偉出庭。「這個服務員的話確實有很多假話。他之前在自媒體上發佈的內容,和他當庭作證的內容,包括他在公安幾次調查時作證的內容,在一些關鍵情節上有差異。現有證據能證明張偉是想促成這筆性交易的,這個證據很充分,他自己都承認。但不是他主動,而是這邊有人問他,他就想促成這個事。」
陳樞告訴記者:「在質證階段,所有律師都對預審階段取得的口供提出了質疑,5名被告律師都提出來了。對對方證人也提出強烈質疑。就是對張某的質疑,質疑他說的不是實話。尤其是對被害人的陳述表示質疑。這樣一來,既然是對主要的犯罪事實和性質提出質疑了,那麼我覺得法庭辯論的意見應該是質疑或者無罪。我沒有承認有罪的證據,我對有罪的證據表示強烈的懷疑。你沒有給我釋明,也沒有使我信服,因此,對案件的事實性質應該是一個質疑的辯護或者無罪的辯護。」
「質疑辯其實應該歸結為無罪辯,但實際上在特殊情況、特殊法治環境下是律師的一種策略性的辯護方案。我對主要事實存疑,那麼疑罪應該從無,疑證應該從無。這種辯護實際上是無罪辯護的變形。說無罪,政法機關對此意見太大,有可能對被告不利,因此我就在根本問題上存疑,存疑就可能導致無罪判決,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在庭審結束後,李某某第二任代理律師薛振源和記者談起此案時說,他在代理該案期間,認為此案在情境上確實有很多疑點。但做無罪辯護風險很大,可能對當事人有不利的後果。出於這樣的考慮,質疑辯是更合理的選擇。但這個選擇並沒有得到夢鴿的認可。
輿論戰升級
2013年8月,記者參加了一場律師界對李某某一案的討論會,會議的主題是討論李某某案中法律顧問蘭和的作為,以及可能對律師行業的影響。會上,律師們分為立場鮮明地支持和反對兩派。支持者認為蘭和的庭外作為是成功的,他提醒公眾本案可能有一個更複雜的背景,社會輿論不再是一邊倒地認為李某某絕對有罪。但反對的人認為,法律顧問這樣的角色,對案件進行輿論引導,更多是律師的自我炒作,對講究證據的刑事法庭沒什麼幫助,更可能對當事人不利。
不管業界如何褒貶,當蘭和在第一次庭前會議出現在法院外時,確實意味著該案輿論戰的升級。此前一直沒有對輿論做正式回應的夢鴿,要用聘請法律顧問的方式,來向大眾確立自己孩子無罪的觀點。一開始,作為這場輿論戰站在明處的一方,他們對案件信息披露的界限還是比較謹慎。夢鴿在蘭和的推薦下,專門去拜訪了律師陳有西。「他們主要向我咨詢案情,還有問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邊界是什麼?應該注意些什麼?」陳有西對記者說。但一旦進入輿論的戰場,就像進入一個打野拳的賽場,所有邊界都容易失控。輿論的相互鼓蕩,假消息的相互刺激和壞的示範,很容易加劇當事人的不理智。輿論戰是一個表明觀點的過程,但確立觀點的道路上,卻很容易踩踏紅線,甚至突破法律邊界。
第一次庭前會議前,李某某的第三任代理律師陳樞和王冉發表了聲明,表明了要做無罪辯護的立場。然後,法律顧問蘭和在微博和博客上都發表了此案涉嫌組織賣淫,有案中案的信息。
當夢鴿發出對GLOBAL酒吧控告函,並詳細披露了她所瞭解和確信的案情時,這場輿論戰就已經開始出現失控的端倪。控告函中有非常詳細的案情細節,涉及原被告雙方的隱私。薛振源在微博中發了一條:別往自己吃過飯的碗裡吐痰。在他擔任李某某第二任律師之初,就發佈過一封公告,要求社會輿論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你不能去做自己指責過的事情。」他對記者說。
這次升級的輿論戰,還讓李某某和其他被告人走得更遠。當夢鴿,法律顧問在媒體上和被告代理律師,酒吧方面相互指責,掀起一波又一波攻防戰時,有其他被告的父母找到了自己的律師,擔心瘋狂的輿論會將未成年孩子的個人信息洩露,他們更重要的擔心是李家的輿論戰「會為同案帶來不好的後果」。「對李某某來說,他表明了無罪辯護的立場,輿論戰可能他們有些扳回來的分,但對準備認罪的被告來說,輿論戰會帶來負面效應。」其中一位被告人的律師對記者說,「他們的行為會使輿論影響加劇,或者說惡劣影響嚴重加劇。對於案件本身的正面和一個主流的聲音來說,這是一個加劇對抗的行為。既加劇和法律的對抗,表面上來說也是對被害人的對抗。」他認為輿論戰的後果是使「同案受連累了,因為你造成的後果是使它影響更大,可能會判得更重一些。比方說,如果真認罪了、悔罪了,年齡又小,本來有一兩個人可能判緩刑,但是被放到放大鏡下邊,社會每個人都在盯著,可能法庭就不敢這麼判了。因為一直有各種傳言說這幾家背景多厲害多厲害,如果判罰不夠有力,是不是又可能引起新一輪的社會輿論的波瀾呢?」
但夢鴿已經堅定地選擇了無罪辯護的立場,她要用所有方法來證明自己觀點的合理性。在法庭審理的最後一天上午,李某某辯護律師王冉的辯護詞居然被發到了網上,而按照規定的順序,他是在下午才發表法庭辯護。中午律師們在法院裡吃簡餐時,有人說王冉律師的辯護詞已經上網了。「大家開玩笑說,『你的辯護詞已經不值錢了』。王冉不無委屈地說,『辯護詞我只發給了委託人,而且加了水印的』。」一位在現場的人士對記者說。
被告們的選擇
當夢鴿用各種方法,甚至不惜踩踏法律紅線的方法在輿論上確立自己無罪觀點的合理性時,她法庭上的盟友卻離她越來越遠。
張某的主辯律師趙運恆堅定地選擇了罪輕辯,他判斷這是對他的當事人最好的選擇。「我從7月中旬接案後,7月20日左右就跟楊女士的代理律師田參軍聯繫了。開始時,我是說給她5萬元,後來過了一個禮拜再問他,他說錢少了後來決定給被害人10萬元,田律師又變成說別讓輿論認為被害人就是為了錢,說再稍微等一等,結果被害人昏倒入院了。」但趙運恆找了一個機會,在開庭前將主動賠償金交到了法院,並向法庭轉交了張某親筆寫的道歉信。「被害人不是住院了嗎?急需要用錢,又沒了工作,一直說沒錢嘛。那我們就先給了10萬元,表示我們的認罪,愧疚。」
李在珂也面臨著選擇。和夢鴿因是否打人的言論斷交後,夢鴿還多次勸大魏的媽媽辭掉李在珂,這讓這個性情暴躁直爽的四川人頗有些惱火。「她一直在做這個工作,並且一直通過大魏的媽媽來干擾我辦案,增加了不少麻煩,包括做有罪辯還是無罪辯的辯護思路,我開始希望選定一種,這樣能減少我的工作量,結果大魏父親是想做罪輕辯護,母親可能受夢老師這邊影響,想做無罪辯護。」
在開庭的前一天,李在珂去看守所會見了自己的當事人。「在見大魏之前,大魏父母找到我,要我千萬不要告訴孩子是認罪還是不認罪。父母認為,孩子馬上就要成年了,如果讓他認罪了,那長大了一輩子背上一個犯罪分子的帽子,他得埋怨父母。如果讓他不認罪,而法院判有罪,那可能會遭到很高的刑罰。所以,父母覺得這是兩難選擇,決定交給孩子自己做主。我當時見孩子時,我也告訴他『你自己定』。孩子向我提了一個問題,徵求我的意見,我沒有答覆。我告訴他,『你爸爸也說了,律師不持觀點』—甚至不讓我們給他分析認罪的好處,不認罪的壞處,就讓孩子自己做主。」
見過大魏後,李在珂說他準備了兩套辯護詞,一套無罪,一套有罪。「大魏父母給我的指示是,庭上一個是參考大魏認不認罪,另一個是參考王某的律師怎麼辯的。庭審的順序是第一個李某某,我們都知道他是要做無罪辯護。第二個是王某,我們排在第三。如果王某做有罪辯,我們也做有罪辯,如果他們做無罪辯,咱們也做無罪辯。第一個不認罪,第二個人認罪,那就這個案子就不可能判無罪,後面的就會跟著認罪。」
最終大魏在庭上認了強姦罪,王某的律師也為他選擇了罪輕辯,因此李在珂選擇了有罪辯護。他認為自己辯護詞中最精彩的一句是:「綜觀全案,這是一起由普通的賣淫嫖娼的治安案件,轉化而成的強姦犯罪案件,以張某離開人濟山莊地下車庫為節點,隨著李某扇向楊某的第一個耳光,案件性質隨之發生了變化。」
在這次庭審中,除李某某之外的4名被告的代理律師都做了有罪辯護,但內部意見卻不完全統一。王某自己不認罪,但同意律師為他做罪輕辯護。趙運恆為張某做了罪輕辯護,但張某的另一位代理律師卻準備了無罪辯護詞,一直到庭上才知道拍檔與自己的辯護立場不一致。宣讀起訴書的時候,有兩名被告不認可起訴書,另外3人認可起訴書。
這個稍微有些混亂的結果,從一個側面展示了這個案子各種複雜的可能性,在證據、現實、意識、利益、委託人的堅決程度等各種因素的作用下,每個人都可能做出不同的選擇,有的選擇甚至隨時有變化的可能。但李某某一方保持了高度一致:被告不認罪,辯護律師做無罪辯護,監護人不認為孩子有罪。
這個立場鮮明的選擇,在法庭上,就像是站在一個孤立的死角上。李某某在庭上以自己進入房間後「睡著了」作為翻供的理由。雖然律師陳樞對記者解釋:「這個說法我認為是合理的。他當時喝了很多酒,有些情況記不很清楚。這是合情合理的,公訴人也支持了被害人的這個說法,那對於被告人,也是一樣的。第二,當時在房間裡,因為關了房間主燈,有些被告提出沒看清,這是有道理的,誰先誰後不是很確切」,但在其他被告律師都做了罪輕辯的背景下,這個說法聽起來就像一個毫無技術含量的笑話。代理律師陳樞準備了50多頁辯護,試圖從情境上慢慢梳理這個案子的可能性和可疑之處,看起來也有些多餘和不合時宜。他在最後陳述時被審判長打斷了幾次,讓他不要再描述場景,而是說要點。庭審結束後,當其他律師都或多或少停下來接受媒體採訪時,他避開媒體直接打車離開。當媒體蜂擁圍堵出租車時,他甚至硬扒開媒體拉著車門的手,將車門關上。他後來向記者解釋了那天的舉動:「一天的審理下來,我很疲憊,急於休息,因為在法庭上很緊張,庭上那種情況,造成我當時也不便多說。此外,其他律師做有罪辯護,受到的人身威脅比較小。那天出來天已經黑了,所以我想趕快走。我向那天守在現場的媒體道歉。」
被侮辱和被傷害的
被害人楊女士從來沒有在公眾面前出現過。她像一個隱秘的符號,一會兒成為夢鴿控告函中行為不檢、從事不正當行業的成年人;一會兒又是原告方口中在一次偶然機會下遭遇不幸,因此精神遭受重創的不幸女子。在田參軍宣佈她昏倒住院,並需要封閉治療前,8月17日,田參軍曾發出一條微博:緊急:楊女士被李某某等5人輪姦,身體和心靈都受到很大摧殘。案發後,相關責任人非但沒有對其進行任何撫慰,反而一而再再而三地對她進行惡意詆毀和誹謗。現在,楊女士學業中斷,工作被辭,徹夜難眠,茶飯不思,身體消瘦,精神憔悴,幾近崩潰邊緣。懇請各位網友切勿洩露她的個人信息,以免將其逼上絕路。
田參軍告訴記者:「這條微博是楊女士讓我發的。」就在這條微博發佈的前一天,網上出現了一篇有關她身份的網帖,不知真假,但內容對她不利。她的身份一度成為夢鴿攻擊此案做局嫌疑的起點。田參軍一直強調她確實是白領,在一家廣告公司上班,同時在大學讀成教專業,但一位看過案卷的律師告訴記者,楊女士在對警方的口供中承認,自己閒暇時也會去酒吧做兼職駐場。
但這個身份並不能證明她從事性交易。而且現在「沒有證據能證明她有出台的意願」。一位看過案卷的律師對記者說:「只能證明張偉是想促成這筆交易的,這個證據很充分,他自己都承認。但不是他主動,而是這幫小孩裡有人問他,他就想促成這個事兒。他的原話是這樣陳述的:『他們問我楊女士出不出台,我說應該是可以的,我看她好像出過。問多少錢一次,我說大概1000塊錢。但出不出得問她。』但那天晚上楊女士確實喝多了,沒有證據證明這些小孩跟她談過。」
「公訴人宣讀口供,講到張偉的證言說他以為楊女士留下來,李某某他們會和她商量好了再去交易,事後沒想到是強行的。」李在珂接受採訪時還對記者補充了這樣的細節,「在去湖北大廈的車上,楊女士說,經理不在了,她要去找經理。然後在電話裡,李某某把電話打給張偉,張偉給她做工作,就說明天給她加1000塊錢,她可能覺得5個人再加1000也就2000塊錢,還是不夠,又不直說,就折騰起來了,在這個情況下,李某某動的手。」
這到底是一個蓄意的強姦,還者是蓄意的做局,再或者是一場有誤會的嫖娼而演變成為刑事案件,所有當事人可能都有自己的答案,而且很難有一個讓所有人都信服的統一答案。這個事件發生後,楊女士一直在幕後,但據記者的採訪,她至少有過兩次比較強烈的情感表示。一次是請田參軍幫助發這條懇請網友不要洩露其個人信息的微博,還有一次是在李某某的代理律師表示要進行無罪辯護時:「我就覺得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回應了。因為他要做無罪辯護的話,就意味著被告人是無罪的,那麼楊女士就不是被害人了,身份角色就會有變化,那就會有賣淫啊、敲詐啊這些說法出來,他們就會有一系列動作。我當時已經預料到了,所以我當時必須當機立斷,回擊一次,很堅決、徹底地反駁回去。這也是被害人的一個強烈的願望。她一直都在關注這些信息。如果你逐字推敲我微博發的聲明的話,你會發現總體上看雖然沒有問題,但是某些段落、某幾句話是和我的專業的表述不協調的。這些話就是被害人的原話,她後來專門強調加進去的。比方被害人說她思考了兩天兩夜才去報警,如果是我,我肯定不會這麼表述—報警不及時啊。但楊女士要表達這個,是因為她要說明她當時的處境很艱難,煎熬了兩天。我反覆跟她解釋過,這些表述可能和專業的水平不協調,但是她強烈要求加進去。那稿子弄到很晚,我寫完後傳給她看,她修改完再發給我,我跟她說,這些不需要加、不需要改,但是她把我改過的又一一改回來。那個稿子我們改到凌晨兩三點,我看她很堅決地要求加進去,沒辦法溝通,後來就加進去了。」
在庭審的最後一天,年紀最小的被告小魏在庭上向被害人道歉。這個孩子身高不到1.6米,臉上還有明顯的稚氣。「他說,我真誠地向被害人道歉,不管她能不能聽到……」「聽到他這麼說,我的心裡很不是滋味。」小魏的辯護律師胡娟對記者說,「作為小魏的辯護律師,不由得引發我在法規之外更為深層的思考:這個案件再次提醒我們,未成年人不僅是一個家庭的未來,也是我們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全社會都必須高度關注和重視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為了給小魏做辯護,我調看相關事件錄像的時候,特別關注小魏的神情,他對正在發生的事情,一直是那樣的茫然和不知所措,只是跟在一群他認為可信賴的大哥哥後面。」一位看過錄像的人士也向記者提到這個問題,尤其是在金鼎軒打架的那場錄像,當幾個大孩子掄起椅子要大打一場時,「我看錄像顯示,最小的那個小孩一動不動地站在旁邊。後來他解釋說,他們讓我別動」。
當成年人在罪與非罪之間爭論、博弈、權衡、選擇時,這些孩子可能還不清楚,為什麼自己和家庭進入了這樣一個漩渦。夢鴿公佈李某某在看守所寫的書信內容:「媽媽,我現在知道18歲前為什麼需要監護人,因為我們的心智不全,我們分不清善惡,分不清準確的是非。在我的這件事情上我清楚認識到我錯了,因為我做了一件自己並不是真的做了的事情,因為我的本意是和同學們在一起聚會一下。」
「這5個人基本上都認為自己是嫖娼,所以事後他們也沒逃避,也沒當回事兒,他們都認為這就是嫖娼。在嫖娼過程中發生了一些不愉快,但也無非是這女的想多要點錢,沒有上升到確實構成強姦的地步。他們在被抓之前串過一次供,因為那邊老說要報案,他們就在一塊兒專門聚了一次說這事兒。李某某就說,反正就是嫖娼,談好了,給錢了。臉上的傷我們不知道,她自己摔的。要統一口徑。」一位被告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
回到那個夜晚,在地下車庫中張偉曾和李某某等幾人有過短暫的交談,但具體內容仍然模糊不清。一群醉酒,且涉世不深的年輕人,可能根本沒有能力談成一筆地下行業的交易。即便是那個被認為有促成交易意圖的張偉,也不過只是個21歲的年輕人,還在一所大專讀書,同時在酒吧兼職。一位見過他的媒體記者告訴記者:「他的樣子也就是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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