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一段時間以來,謊稱「航班上有炸彈」的行為嚴重影響人民交通、生活等秩序,社會危害很大。最高人民法院29日對外發佈了《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界定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入罪門檻,嚴懲「謊稱炸彈」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據新華網報道,這部總共6條的司法解釋明確界定了「虛假恐怖信息」的範圍,規定「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司法解釋對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分為三檔:一是入罪檔次,二是從重處罰檔次,三是在5年以上判處刑罰的檔次。以謊稱「航班上有炸彈」的行為為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說,根據司法解釋,如果散佈或者捏造、傳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遲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檢,就構成犯罪,可以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量刑。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應當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酌情從重處罰的5種情形:一是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二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三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四是造成鄉鎮、街道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五是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呂廣倫說:「如果飛機已經起飛了,虛假恐怖信息致使飛機返航,或者備降到其他機場,應當在5年法定刑以下從重處罰。如果致使航空公司為排除虛假險情,造成了50萬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應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將於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