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9月30日,就備受關注的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殺人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專訪,並回答了相關問題。
記:請您簡單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對夏俊峰一案的審查過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於2011年5月20日受理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殺人死刑覆核案件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閱卷,並兩次訊問了夏俊峰,還會見了夏俊峰委託的辯護人陳有西律師,聽取其意見,並接收了陳有西律師提交的書面辯護意見等材料。合議庭赴遼寧省瀋陽市實地調查、核實證據等,還要求遼寧省有關方面進行了補查工作。合議庭進行了審慎研究後,報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了核準死刑的裁定。2013年9月25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罪犯夏俊峰執行了死刑。
記: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覆核確認的事實是怎樣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覆核確認:2009年5月16日10時許,被告人夏俊峰在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違規經營炸串時,與依法前來履行職務的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執法人員申凱(被害人,歿年33歲)、張旭東(被害人,歿年34歲)等人發生衝突,執法人員當場扣下了夏俊峰用於經營炸串的液化氣罐。事後,夏俊峰隨同張旭東等人一同乘坐行政執法車來到南樂郊路164-1號濱河行政執法勤務室接受處理。11時許,夏俊峰在該勤務室內與申凱、張旭東再次發生衝突,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分別捅刺申凱、張旭東數刀,並捅刺剛進入勤務室的行政執法車司機張偉(被害人,時年26歲)腹部一刀,隨後逃離現場。申凱因左胸、背部刺創,特別是左胸部刺創刺破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張旭東因胸部、腹部、背部多處刺創,特別是左胸部上方刺創刺破左肺和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張偉因腹部損傷致腸破裂、腹腔內積血,屬重傷。
記:網上有一些議論和疑問,對夏俊峰案涉及到一些問題,如其是否遭到毆打,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等等,能否請您對此做一些解釋和說明?
答:我們注意到了網民對此案的關注和議論,在此對本案幾個問題做一個情況說明。
第一,在行政執法現場夏俊峰沒有遭到毆打。
被告人夏俊峰在偵查階段未供述在行政執法現場遭到毆打,一、二審庭審時又稱有人從背後打他或被人推了一下。
被告人夏俊峰的妻子張晶在偵查階段證實,執法人員沒收液化氣罐時「拽我和夏俊峰」,亦未證實執法人員有毆打行為。
辯方提供的史某某等7名證人的證言證實多人圍著打夏俊峰,連拉帶拽把夏俊峰拽上車。覆核期間,經對上述證人證言進行核實,其中4人未找到或不願作證,證人丁某某稱自己和老伴沒有看到爭執的情形,交給律師的書面證言是旁人代寫的;證人賈某某稱看到雙方沒有毆打,只是推推搡搡,互相撕扯。
執法人員曹陽、祖明輝稱他們是奪下液化氣罐,但沒有毆打夏俊峰。
被告人夏俊峰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夏俊峰妻子的證言、執法人員的證言及覆核階段提取的現場證人的證言對執法過程的證明基本一致,證明在該現場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夏俊峰與行政執法人員在爭奪液化氣罐時,發生了衝突,相互推搡撕扯,現場沒有發生毆打行為。
第二,在行政執法局勤務室內發生衝突時無目擊證人。
被告人夏俊峰稱在勤務室有自己和被害人張旭東、申凱及證人陶冶四人,且陶冶在另外一間屋內。
證人陶冶證實案發時自己在另一房間打電話,另一證人曹陽證實自己在衛生間,二證人證實只聽到爭吵聲,沒有看到夏俊峰和申凱、張旭東發生衝突的具體情況。
被害人張偉證實,自己到現場時,看到夏俊峰正持刀捅刺張旭東,隨後又捅刺自己,沒有看到此前發生衝突的具體情況。
上述證據證實,衝突發生時,現場只有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張旭東、申凱三人。張旭東、申凱已死亡,即在殺人現場發生衝突時沒有目擊證人。
第三,被告人夏俊峰持刀捅刺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被告人夏俊峰始終供述受到被害人張旭東、申凱的毆打,張、申還用水杯打頭部,用腳踢下身,手部被打青紫,於是自己掏出刀對他們亂扎。辯護律師辯稱,夏俊峰拔刀捅刺申凱、張旭東的行為是正當防衛。
經查明,被告人夏俊峰被抓獲後,公安人員根據其供述查驗了夏俊峰的傷情並拍攝了照片,照片反映夏俊峰上臂內側及手部有輕微皮下瘀傷。當時,夏俊峰沒有提及自己頭部和下身所受損傷,也沒有發現夏俊峰身上還有他人造成的損傷。
屍檢鑒定證明被害人申凱胸、背部共有2處刺傷,被害人張旭東胸、腹、背部共有5處刺傷,二人所受損傷均為刺創,並無劃傷。按照夏俊峰關於是被申凱、張旭東打得彎腰單腿半蹲在地上用刀朝對方向上捅或者亂劃拉的辯解,無法形成申、張二人背部的傷口。
本案證據證明二被害人未持有任何凶器。
綜上所述,被告人夏俊峰及辯護律師關於遭到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毆打的辯解得不到充分的證據予以印證。
此外,被告人夏俊峰的供述和被害人張偉的陳述一致證明,張偉和夏俊峰未發生任何衝突。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構成正當防衛,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害人張旭東、申凱毆打了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張偉沒有與夏俊峰發生任何衝突,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具備。因此,辯護律師提出的夏俊峰的行為是正當防衛的辯解不能成立。
記:最高人民法院對核准夏俊峰死刑是如何考慮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死刑覆核案件,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堅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核準被告人夏俊峰死刑是嚴格依法裁決的。夏俊峰違章占道經營炸串,被害人申凱、張旭東等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前來查處,夏俊峰不服從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與夏俊峰推搡撕扯發生衝突,雙方均有責任。夏俊峰在殺人現場與申凱、張旭東發生衝突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分別捅刺未持任何凶器的申凱、張旭東數刀,致申凱、張旭東死亡,還將後進入勤務室,且與自己沒有任何衝突的張偉刺成重傷,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在殺人現場發生的衝突中,夏俊峰與申凱、張旭東雙方均有責任,不足以減輕夏俊峰的罪責,且夏俊峰持刀殺死二人並致無任何責任的張偉重傷,罪行特別嚴重,無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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