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出現哪些情形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哪些情形將會從重、加重處罰?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記者現在拿到的這份《司法解釋》共六個條文,2013年9月30日,也就是明天開始實施。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標準就是是否構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解釋》列舉了六種情形,出現其中任何一種情形就可入罪:
1、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2、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3、致使學校、醫院、廠礦企業、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4、造成行政村或社區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6、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了五種情形,應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1、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的;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
2、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鄉鎮、街道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5、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解釋》也列舉了「造成嚴重後果」,應當加重處罰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1、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縣級行政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4、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了一些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動。特別是今年5月曾經集中發生。最高法在制定司法解釋的過程中,對哪些案件予以關注?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發佈會一開始,就提到了今年5月此類案件集中發生的情況。5月15日至18日短短四天時間,全國就連續發生6起編造虛假爆炸信息威脅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廣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備降或延遲起飛,給民航企業和廣大乘客造成了重大損失。此類犯罪活動,有的為勒索錢財目的,向商場、酒店等企事業單位散佈爆炸威脅的虛假恐怖信息;有的出於無聊、好奇或者「出風頭」,還有的則是基於發洩私憤、報復社會等動機,散佈「發生地震」、「飛機上有炸彈」等虛假恐怖信息,引起了不同程度的社會恐慌,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生產、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最高法今天也發佈了三起典型案例。
2012年8月30日22時許,被告人熊毅得知債主將搭乘航班向其索債,為阻止或遲滯債主到達,遂撥打深圳機場客服投訴電話,謊稱當天從襄陽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將於飛機起飛後45分鐘爆炸。深航接到通報後,隨即啟動一級響應程序,協調空管部門指揮航班緊急備降武漢天河機場。期間,導致空中9個航班緊急避讓,武漢天河機場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飛。機場啟動了二級應急響應程序,調動消防、武警等多個部門200多人到現場應急處置,深圳航空公司為運送滯留在機場的乘客,臨時增加2個航班,給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7萬多元。湖北省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熊毅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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