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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巖松評網絡謠言司法解釋:不放過不濫用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9-11]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央視《新聞1+1》2013年9月9日節目:依法「治」網:一邊打擊一邊保障!以下是節目內容:

(節目導視)

解說:

各地集中查處網絡造謠、傳謠案件,但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又是如何?今天最高法、最高檢出台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

解說:

他因發車禍不實信息被行政拘留,他最終因處罰偏重,得到了警方的道歉。

孫軍工:

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解說:

網絡犯罪需要嚴厲打擊,但公民表達權和監督權也需要百分百保障,《新聞1+1》今日關注依法,打擊犯罪;依法,保障權利!

評論員白巖松:

您好觀眾朋友,歡迎收看正在直播《新聞1+1》。

近一段時間以來,有相當多的人一直在等待著今天下午高院,還有高檢來出台的相關互聯網犯罪的司法解釋。為什麼呢?因為一段日子以來,正在開展的針對互聯網犯罪的專項行動,使一些在互聯網上傳謠、牟利等等的個人、團伙,甚至是公司還有一些大V,在各地紛紛落網。於是人們也在思考,如何用法律清晰的劃出一條線來,一方面來約束和打擊利用互聯網進行的違規,以及違法的這樣一種舉動。另一方面又要堅決的去捍衛這種合法的在互聯網上自由表達的權利,今天高法和高檢出台的相關的司法解釋,劃出了這樣的一條線,這應該是怎樣的一條線呢?

解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天下午3點,圍繞著這一司法解釋的新聞發佈會在最高法舉行。與此同時,幾乎所有的主流門戶網站也都在首要位置對這場新聞發佈會進行了現場直播。最近各地公安機關偵破了大量網絡謠言的案件,但是如何界定其中的犯罪的行為,如何統一有關的定罪量刑標準,事實上對於這個司法解釋,社會各界一直在關注。

本台記者徐平:

在這個司法解釋當中,現行的法律是否適用於網絡虛擬的世界,這是我們第一個疑問,那對於這樣的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在虛擬世界當中,他們起行的門檻是什麼?量刑的標準是什麼?定型的依據是什麼?這都是我們希望今天在司法解釋發佈的現場能夠得到的答案。

解說:

進行了為期一年多的調研,對存在問題進行梳理,徵求了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其他司法機關、專家學者等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並借鑒其他國家通行的法律規制原則,研究論證,不斷修改完善。今天當這份司法解釋終於出現在人們面前,已經是現實的迫切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

通過明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的定型量刑標準,為依法打擊此類犯罪行為,提供了更加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有利於統一司法標準、規範司法行為。

解說:

統一司法規範,規範司法些行為,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保障公民表達權和監督權的需要,這些都是今天發佈會上最高法發言人孫軍工提及的意義和影響。而具體到這份共計十條,一千五百多字,涉及八個方面內容的司法解釋,最受人關注的就包括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問題。

孫軍工: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只要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上述這兩種情形之一,就可以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解說:

除此之外這一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內容,七萬多條,這是截至今天晚上19點,新浪微博涉及這一司法解釋相關討論的數量。當中國的網民規模已達5.91億,這條高壓線,能否為更好的打擊網絡犯罪,淨化網絡環境,同時也能釐清在信息網絡上發表言論的網絡邊界,讓人們依法充分行駛,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和監督權,司法解釋落地之後,人們期待更好的執行。

白巖松:

其實我個人不太同意剛才短片中用的高壓線的一個詞,我覺得用線,或者說用一個邊界這樣的概念,可能更加準確,否則高壓線這樣的一個詞容易引起誤讀, 接下來我們會去改。但是不管你站在哪一個角度去看待這個問題,不管過去的一些日子裡怎麼樣在議論各地紛紛落網的很多相關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怎麼樣,但是有一點我想我們必須要達成共識。如果想要去列出一個邊界來,就必須讓法律來扮演這樣的一個角色,在依法治國這種已經深入人心的前提下,依法「治」網是必須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去擔心,或者怎麼樣出台相關的很多很多的東西,因此今天的依法「治」網,可以說是一個很大的利好,要贊一下。但是在這個前提之下,我們再去探討這些相關的這種細節,包括今天的很多條款究竟怎麼樣,接下來如何去豐富完善它,我覺得都是題中應有之意。我們首先來看一下今天出台的司法解釋當中,既有Yes,又有No,那麼從Yes的角度來說,誹謗信息假如被轉發達到了五百次就可以判刑,造成被害人自殺等後果的認定為「情節嚴重」。在網絡辱罵恐嚇他人屬於尋釁滋事,有償刪帖可被追究刑責,這裡人家特別強調說有很多這種真實信息,你憑什麼給人家刪了。提供資金技術支持等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等等,這底下都有,這屬於Yes,法律這條線是要管和處罰的,但是同時也不能過寬的去使用它,這也正是我說為什麼不同意高壓線這三個字的一個重要的理由。我們來看,行為人不明知而為發佈、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就是說自己並不清楚,哪怕轉發了,那個信息是不對的,但是也不構成誹謗罪。第二個網絡舉報,在目前網絡反腐越來越深入人心,而且這個中紀委包括跟監察部已經建了自己的網站的情況下,網絡舉報即使部分內容失實也不屬於誹謗罪,這是支持網絡反腐的。

第三個,行為人不明知而發佈了虛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費用,也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對他人相關犯罪不明知,即使客觀取得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我覺得正是這邊有Yes,正是這邊有No,因此中間的這條線就是一個邊界,而不能理解成是高壓線這樣一個概念。接下來我們也要連線司法專家聽聽他是怎麼解讀的。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的教授阮齊林,阮教授您好。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阮齊林:

您好。

白巖松:

您怎麼看待今天高法和高檢出台的針對互聯網相關犯罪的司法解釋,它一方面在約束方面,同時在保障方面它的分寸拿捏是,你理解怎樣?

阮齊林:

這個司法解釋,特別值得重視的說,一方面要求嚴打網絡犯罪,另一方面要注意保障公民的表達權和輿論監督權,注意到這兩者的平衡,這是這個司法解釋令我們感到欣賞的地方。尤其是提出來,如果傳播了或者是散佈了信息,但是不明知的這種情況下,或者是舉報不實的,這個不認為犯罪。另外一點還是特別注意到法的明確性,它主要的把懲治網絡謠言的問題落實在誹謗罪上,而誹謗罪是一個傳統的罪名,這種罪名要求對他人的名義造成嚴重的損害,這個構成犯罪。因此落到這個地方可以保障構成明確性和具體性,以免在打擊網絡犯罪的同時,損害到公民的表達權和監督權。

白巖松:

阮教授其實剛才我也說了一番話,可能很多人會去想這個問題,我說首先一個大利好,咱們先不談細則,就是用法律來界定這樣的一條線,來去管理新興事物當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我覺得這是一個利好,我相信這一點您也一定同意。

阮齊林:

對,這個是我們應該與時俱進,我們已經進入到一個網絡的時代,自然要考慮這樣的問題。

白巖松:

好,一會會有具體的問題再向您請教,我們來看剛才阮教授也特別提到,今天下午相關的高法的新聞發言人在談到出台的司法解釋的時候,談了五個需要,第一個是打擊扑面而來的這種利用互聯網來犯罪的這種現實的需要。其中第四條還特別強調,制定出台解釋是保障公民表達權和監督權的需要,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不會允許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通過釐清在信息網絡上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和監督權。也正是這幾條組合在一起,包括剛才我們說的Yes和No,這條線我們可以不把它看作是一條有顏色,或者是用高壓,或者是用其他的詞去界定,它就該是一條法律的線,接下來我們就去看,就像過去有很多人擔心,如果這樣,我有些行為不注意,是不是也犯罪了?不會。我們接下來看相關的解釋。

孫軍工: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具體的量化入罪標準。

解說:

誹謗信息被轉發五百次就可以入罪,應該說這是今天的司法解釋中最被大家關注的一個數字。

孫軍工:

考慮到轉發信息會造成多人瀏覽該轉發信息的後果,經過實證研究和專業論證,司法解釋在本項中,對於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與被轉發次數,在數量標準上做了一個區別的規定。

解說:

入罪標準的確定,讓認定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門檻更加清晰,而另一方面對於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兩高的司法解釋也排除了一些行為。

孫軍工:

但是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構成誹謗罪。

解說:

在這樣的標準下,廣大網民所關注的網上言論,特別是網絡反腐,微博反腐會不會受到影響,最高法發言人孫軍工也做出了解釋。

孫軍工:

當前,廣大網民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網絡反腐、微博反腐,對於反腐倡廉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佈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於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解說:

解釋還明確了利用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處罰問題。

孫軍工:

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佈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明智所發佈的信息為虛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費用,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解說:

不知道,不追責,還體現在所有網絡犯罪中。

孫軍工:

需要強調的是,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罰當其罪,防止擴大打擊面。本條明確規定,追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前提,如果對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相關犯罪活動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的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白巖松:

好,接下來我們繼續連線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的教授阮齊林,阮齊林您好。

阮齊林:

您好。

白巖松:

您也注意到了,今天下午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中,一方面是約束和打擊,另一方面有很多但是和如果,您怎麼看待這麼多的但是和如果,它在防範什麼,擔心什麼?另一方面在今後的司法實踐當中是否好實施?

阮齊林:

擔心什麼,還是說擔心,一方面打擊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同時,擔心妨害到公民的表達自由和監督自由,以及錯傷公民通過網絡防腐的積極性,力求保障這兩方面的平衡,所以說這種平衡這樣一個態度就表現在這裡,「如果」、「但是」就體現在這一方面。

白巖松:

但是阮教授你也注意到,它這裡也很多比如說明知就是誹謗罪了,但是不明知就不是了,可是在現實司法實踐當中,這個好界定嗎?

阮齊林:

這個明知不明知,是由個案中間,法官根據案情判斷,當事人真的知道還是不知道,這個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應該不是個問題。

白巖松:

阮教授接下來我們也注意到,像今天特別談到了尋釁滋事罪,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那阮教授,大家也知道這個是現實的一種需要,但是如何防範在現實實踐當中,比如說有一些地方以維穩,或者其他的一些因素,過於寬泛的使用這樣的條款?

阮齊林:

這個條款確實有寬泛的地方,比如說怎樣說影響到社會的穩定,或者說擾亂了一方的秩序,通過網絡上這樣的謠言,如何會產生這樣的影響,確實有這樣的模糊性,使我們不免擔心一個模糊的法律,可能被惡意的利用,從而損害到公民的表達權和言論的自由權,這個也是我們以後在司法中特別要注意的地方。

白巖松:

但是任何一個法律剛出台的時候,都需要相關的實踐使這種法律變得更好,也變得更容易被大家接受,您覺得您要提醒的是什麼,今後怎麼樣去更好的完善和豐富它?

阮齊林:

完善和豐富它還是應該說,注意到本身比如說恐嚇的內容要求是暴力威脅,要求明確辱罵的內容是什麼,要求傳播的謠言的內容具體的有什麼樣的內容,通過這樣的東西才能夠判斷它的危害性有多嚴重,該不該追究行使責任。

白巖松:

好,這個司法解釋是從明天,也就是2013年的9月10日就開始實施,實施了之後等於這條線,不光是讓所有的公眾或許知道這是一條什麼樣的線,邊界在哪裡,哪個是違法的,而哪個又是我表達的自由。另一方面對司法實踐者來說同樣也是更加清晰的一條線,什麼是不能放過的,而什麼又必須是在法律之內保障人家的權利了,針對這方面的內容,接下來我們繼續去關注。

解說:

今天兩高出台司法解釋,禁止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

孫軍工:

值得注意的是,社會上還出現了一些專門從事造謠、炒作、「刪帖」等活動的所謂「網絡公關公司」,「策劃營銷組織」及「網絡推手」,大家從近期公安機關偵破並向社會公佈的一些案件中就可以對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內幕及社會危害性看得清清楚楚。

解說:

網絡推手公司讓我們很容易想到之前被曝光的秦火火和立二拆四。然後在昨天公安機關又公佈了一個最新案例,相比秦火火、立二拆四更為惡劣。從2011 年5月以來,江蘇徐州市經濟開發區多家單位,陸續接到今日焦點網、社會焦點網等網站發來的傳真,或自稱網站記者編輯打來的電話,稱采寫了該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負面新聞,要求出錢擺平。而一些被敲詐單位,也多數選擇了花錢解決此事。

犯罪嫌疑人仲偉,今日焦點網,社會焦點網等六家網站的負責人,2010年以來,他自建網站,自封為負責人,假冒記者,以在網上發佈負面新聞為消協, 對政府、企業和個人實施過多起敲詐勒索。再看看仲偉的網站,自稱中國最富價值,最具影響力的互聯網平台,並且是黨政部門決策參考,及瞭解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徑和渠道,他還自製新聞工作正,掏出的名片更是唬人。

徐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孫睿:

這是我們搜查出的仲偉的一個名片,是中國今日焦點網編委會,是由全國人大中紀委,中華新聞集團,全國網絡新聞協會等等很多大的名頭放到裡頭,他這樣做就是為了拿出這個東西(名片)的時候,讓被害人感覺更有壓力。

解說:

憑此伎倆,仲偉犯罪團伙前後敲詐勒索60多起,涉案金額200餘萬,但在他被打掉前,當地警方從未接到過一起被敲詐人的報案。

白巖松:

的確面對撲面而來的新鮮事物,在互聯網上犯罪,如何做到一方面不放過,另一方面我們也不濫用。比如說前不久有一個網友在發佈信息的時候,把一個車禍的死亡人數10個人,說成了16個,被當地的公安行政拘留5天,後來輿論也覺得這事不對吧,然後當地公安撤銷了這個決定,並且做出了道歉。那這就是一個糾錯,同時也提醒我們現實生活中,未來的實踐當中,同樣要做到如何不放過,但同時又不濫用。針對這些問題,還是要連線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的教授阮教授。阮教授我們注意到在這次司法解釋當中,更多的談的是誹謗罪、尋釁滋事罪等等,但是我們見得很多的利用互聯網在傳謠、在造謠等等,並沒有相關很細的這樣的規定,您覺得在未來的司法實踐當中,這一方面又該怎麼樣去實踐?

阮齊林:

治安處罰中有規定的傳播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導致有這方面的行為的規定,但是即便是治安處罰,畢竟是國家公權利的借助,也要注意保障法制原則,也要注意到公民的表達自由的尊重和法制的維護,平衡問題。

白巖松:

阮教授最後一個簡短的問題,明天開始實施,但並不意味著這條線就永遠不變,將來也會跟著現實的需求會進一步完善會變得更好。如何想要變得更好,您覺得要注意什麼?

阮齊林:

如果想要變得更好,還是始終要注意,我們在享受網絡給我們帶來的表達權利和監督權的好處的時候,應該有一定的寬容度和容忍度,我們有這個寬容度和容忍度,會使我們對這個權利發揮的更好。

白巖松:

好,非常感謝阮教授給我們帶的解讀,一方面這樣的一個司法解釋出台了以後,未來的司法實踐當中,司法人員要清晰的去瞭解它,不放過,不濫用。另外對於我們每一個個體來說,也應該更多的去瞭解這條線究竟是什麼?

      責任編輯:Jos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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