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近日,浙江警方公佈網絡治理十大案例及相關整治數據。同時,浙江警方相關負責人表示,微信也算是網上的一個公共場所,雖對象是特定人群,但在公共場所如傳播謠言、虛假信息,自己未經核實,也屬違法。在主觀意識上能判斷該消息是謠言或是虛假信息,不管是原創還是轉發,都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對自己的言行負責,是一種基本的道德倫理原則,也是一個社會良性有序運行和法律懲罰機制得以建立的基礎。因此,從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能講,浙江警方集中打擊網絡有組織製造謠言的違法犯罪不僅無可厚非,而且還應獲得民眾的支持和稱讚。不過,對於警方公佈的數據,也應引起我們思考:為什麼網絡謠言越來越多?集中打擊網絡謠言是否能收到長期效果?
網絡謠言,本質而言就是誠信的道德價值缺位的後果。也就是說,當一個人不再把誠信作為一種值得尊重和持守的道德價值後,在虛擬的網絡空間,特別是存在著各種誘惑和利益的情況下,他是很容易去說謊的。說謊是不是違法犯罪?從法律常識可知,如果謊言沒有對他人權益、社會和國家利益造成實際損害,是無需承擔法律責任的。
但是,現實中無數的案例告訴我們,當一個人或群體習慣了說謊,甚至是習慣故意說謊後,一旦有利益誘惑,他肯定會說謊,而這樣也必定會導致損害他人利益,無論是精神損害,還是經濟損失。正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諾思所闡釋的「路徑依賴」規律:「路徑依賴類似於物理學中的『慣性』,一旦進入某一路徑(無論是『好』的還是『壞』的)就可能對這種路徑產生依賴。某一路徑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後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
所以,從長遠角度看,警方集中打擊網絡謠言只能收到暫時效果,在利益驅動下網絡謠言必定還會興風作浪。如果想要從源頭上減少網路謠言(當然完全杜絕謠言不可能),除了法律懲罰的威懾作用外,還需要整個社會和每個家庭重建誠信的道德價值和信念。
另外,對於浙江警方關於微信轉謠也屬違法的解釋,在法律上有兩個方面的問題值得商榷。
其一,公安部門作為行政執行機關,在全國人大、國務院、最高院和最高檢等擁有立法和釋法權的機關都還沒有制定和發佈界定「網絡造謠傳謠」的相關具體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前,浙江警方就對微信屬公共場所,微信轉謠屬違法等進行界定,這樣的做法明顯不當,違反我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對其它法律解釋主體資格的授權規定。
其二,在網絡社交通訊軟件使用率越來越高的社會經濟背景下,只要使用者轉發未經自己核實的虛假信息就違法,這種解釋有多大的現實可行性?誰去界定信息的虛假性?怎樣界定信息的虛假性?轉一條和轉一百條所負法律責任是否一樣?第一個轉發者、第二個轉發者和第三個轉發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何區別?這都是一系列的現實操作難題。
更何況,微信本身就是建立在對自己的朋友私人信任的基礎上,警方在執法過程中,是否會對公民隱私權造成非法侵犯?
(香港文匯網評論員 容憲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