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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打擊網絡謠言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9-11]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中國法院網報道,網絡必因法而治。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正式實施。《解釋》劍指當前日益氾濫的網絡造謠、炒作等違法犯罪行為,首次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等相關犯罪的入罪標準、行為模式和量刑規則,從此打擊網絡犯罪「有法可依」。

沒有法律,便沒有自由。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網絡言論亦是如此,毋庸置疑。由於立法技術的局限性和網絡自身的模糊性,要通過高度概括的方式,從紛繁複雜的網絡中釐清哪些屬於合法行為、哪些行為涉嫌違法、哪些又構成犯罪,絕非易事。「兩高」《解釋》,表面看雖然只有寥寥10條規定,卻做到了高度凝練、措辭謹慎、邏輯周嚴、規則縝密,對信息網絡行為的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此罪與彼罪等問題明確進行了規定,統一了司法認定標準,兼具科學性與可操作性。縱觀整個《解釋》,其由始至終貫穿了法治思維,體現了貫穿了嚴格依法、權利衡平、寬嚴相濟的法治精神。大致可從三個方面來解讀:

其一,堅持了罪刑法定原則,很好地彌補了法律體系的不足。《解釋》明確了以信息網絡為媒介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的入罪門檻、量刑標準、公訴條件等,第一次對某個網絡行為是否屬於犯罪給予確定性的法律評價,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如,第一條就明確了認定誹謗罪的三種行為方式,即捏造並散佈、篡改並散佈以及明知虛假事實而散佈,在高度概括了現實情況的前提下對「不明知」被入罪的可能進行了法定排除,實現歸責上的主客觀相統一;緊隨其後的第二條,以列舉方式從誹謗信息的點擊、瀏覽、轉發的次數或行為後果或主觀惡性等方面,具體化說明了構成誹謗「情節嚴重」之4種情形,簡單明瞭、操作性強。《解釋》還明文規定了屬於國家公訴案件範圍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7種情形,杜絕了因不確定、不清晰導致的社會不安和無所適從,彌補了我國刑法在對待新型網絡犯罪問題上的相對滯後,使得治理網絡問題的法律系統更加完備,實現了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在懲治網絡謠言問題上的無縫、系統銜接。

其二,最大限度保障了公民的言論自由,釐清了公民表達權、監督權的法律邊界。肅清網絡謠言,為的是要暢通言路,防止「因噎廢食」堵塞民聲。為此,《解釋》將打擊的矛頭直指虛假信息,並主動將對真實信息的侵犯行為也納入了打擊對象,最大限度保障了憲法規定的公民具有的表達權、監督權得以實行。對於一些「網絡公關公司」拿人錢財、替人刪帖「消災」,企圖掩蓋真實言論甚至包括故意屏蔽、刪除合法的網絡反腐言論的行為,《解釋》明確將其納入非法經營罪的入罪範圍。《解釋》還注意側重考量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程度,將打擊網絡信息的範圍局限於經過捏造、篡改的帶有誹謗、敲詐、煽動等內容的不實、虛假信息,對真實信息甚至部分內容失實且缺乏主觀故意的信息給予了很多的包容、寬容。在犯罪的構成要件上強調「明知」,使得一些網友的「無心之失」免受處罰,更有助於網民大膽行使言論表達自由。在入罪門檻上,《解釋》也設置了非常嚴格的條件,比如相關誹謗信息的傳播數必須達到的較大數量,力爭「懲罰少數,教育多數」,實現個別懲罰與普遍預防相結合。

其三,始終堅持科學嚴謹的態度,體現了公權力的謙抑和自我控制。為穩妥起見,「兩高」進行為期一年多的深入調研,並廣泛徵求了各界意見,在反覆論證、不斷修改的基礎上才出台了《解釋》,在條文的構成組成、罪名選擇、犯罪要件、刑罰量化等方面都堅持了科學態度,立法技術日臻完善。對於網絡謠言的打擊更多限定於傳統的誹謗、尋釁滋事等罪名,防止濫用刑罰手段。又如,對有關入罪次數或數額事先都經過實證測算、市場調查和專業論證;對信息網絡的定義也採取了直觀方式,從信息終端的硬件、三網合一的軟件和公眾開放的本質三方面入手,既形象又客觀,方便民眾瞭解《解釋》適用的特定範圍。只有10條的《解釋》選擇了當前信息網絡違法行為中「最為嚴重的」、「不得不加以規範」的情況課以刑罰,意味著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被局限在必要的範圍,體現了我國公權力在言論自由面前的謙抑和自我約束。

謠言止於智者、知者,更要止於法治。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理解好、貫徹好、執行好《解釋》,防止執行過程中的跑偏、變味是接下來擺在司法機關面前的一道難題。打擊網絡犯罪已有法可依,公檢法等部門務必要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既相互配合,又互相制約。尤其是,執掌審判權的人民法院更要敢於亮劍、大膽適用「重典」,同時要嚴把入罪關,防止矯枉過正,力求不放縱、不擴大,特別要注意甄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避免無主觀故意、社會危害性較小、顯著輕微的犯罪行為被錯誤追責,真正實現斷謠言、淨網絡、興言路的良好效果。

(作者:林勁標 單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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