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國內引起廣泛關注的城管粗暴執法行為被明令禁止,若有該情況出現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同時這個城管條例也明確規定了城管協管員無行政處罰權。
據新華社報道,深圳城管條例中明確規定,辱罵、威脅、毆打當事人或者違法損毀當事人的物品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讓執法多一些「柔性」,是城管條例的亮點之一。比如,「規定綜合執法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為,經勸阻後,當事人立即予以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為法人或者能提供身份證明信息的個人,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同時,執法部門可以「將處罰決定告知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轄區居委會,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轄區居委會協助通報;通知社會保險、保障性住房、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公共徵信等機構將當事人違法信息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
另外,針對城管的臨時聘用人員,城管條例規定其無行政處罰權。條例規定,「輔助執法人員可以承擔執法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對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但不得行使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和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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