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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警方跨省刑拘新快報記者過程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10-23]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華工法學院院長徐松林:「對於這種事件,我一直想說,也必須說,要嚴防地方保護主義,打擊報復記者。」

今年5月27日,《新快報》刊發了記者陳永洲采寫的《中聯重科再遭舉報財務造假記者暗訪證實華中大區涉嫌虛假銷售》一文,報道了A、H股上市公司中聯重科去年在華中大區涉嫌銷售造假。

據新快報報道,10月18日,新快報記者陳永洲被長沙警方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跨省刑事拘留。

對此,數位著名法律專家和律師表示質疑,此舉是否涉及商業企業利用公權力打擊壓制輿論監督?目前,中國記協表示正密切關注新快報記者陳永洲被長沙警方跨省刑拘一事,並已介入調查。本報正積極採取法律手段,全力維護記者的正當採訪權益。

長沙警方跨省帶走記者

一切來得毫無徵兆。據陳永洲的妻子回憶,2013年10月17日上午,在報社正常工作的陳永洲接到警方電話,稱要向他瞭解一些情況。

10 月18日上午9時許,陳永洲與妻子共同來到派出所。「剛進入詢問室沒幾分鐘,就進來幾位長沙市公安局的警察,簡單亮出證件以及一張A4紙樣的東西,稱陳涉嫌犯罪,要將其帶走。我問為什麼,但被迅速拉開至隔壁房間。」陳妻說,現場並未要陳永洲簽字,也沒有讓她看清A4紙樣上的內容。

隨後陳永洲被帶上一輛湘牌的奔馳商務車,迅速離開廣州。

36個小時之後,10月19日晚9時許,陳妻接到一個湖南手機號撥來的電話,電話裡傳來陳永洲的聲音,他告訴妻子,他是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被刑事拘留,當晚將被送往長沙市第一看守所,要求妻子請律師以及送些衣物。至此,陳妻就再也沒有見到陳永洲。

禍起監督上市公司

今年5月27日,《新快報》刊發了《中聯重科再遭舉報財務造假記者暗訪證實華中大區涉嫌虛假銷售》一文,報道了A、H股上市公司中聯重科(000157.SZ、01157.HK)去年在華中大區涉嫌銷售造假。

此次報道中,記者經實地暗訪調查,發現中聯重科的一線銷售與舉報材料多處吻合,該公司在去年前三季向湖南祺潤、武漢翼達、江西鼎盛為主的客戶產生數量巨大的混凝土機械銷售訂單,旋即於去年四季度出現大規模的退貨訂單。這一異常行為,恰與中聯重科去年業績前三季度亮麗、第四季度驟變暗合。新快報此後報道還指出,在中聯重科去年前三季度業績、一線銷售訂單皆極為景氣下,該公司管理層的直接、間接控股公司長沙合盛、長沙一方卻在二級市場上「瘋狂」套現近8億元。

這些報道包括上市公司公開資料及記者實地暗訪中所保留的錄音、照片等。

新快報起訴中聯重科高管

7 月10日、11日,中聯重科董事長助理高輝在其實名認證的新浪微博連續發佈以「輿霸與打手」、「打手!陰謀,黑手,輿霸!」為題的微博,中傷《新快報》及記者陳永洲,並將陳永洲的記者證及身份信息在網絡上公開。在未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高輝將《新快報》相關報道描述為虛假報道。

新快報隨後發表《嚴正聲明》,要求高輝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上述微博侵權言論,並在微博及相關媒體中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但高輝置若罔聞。

由於遭到一系列的公開侵權,《新快報》、陳永洲本人決定對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及高輝提起訴訟,並在2013年8月7日在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立案。

在提起訴訟的前後,《新快報》一直保持媒體應有的客觀和理性,之所以連帶中聯重科公司,也是基於高輝作為公司董事長助理和管理學院院長的身份,中聯重科作為上市公司,對於其所發表的有損媒體聲譽和報道記者人格的侵權言論,並沒有阻止,表明高輝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中聯重科理應對高輝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至此,就新聞報道引發的訴訟本已進入正常的司法程序,等待法院審理和判決。

不料,僅兩個多月後就發生了上文中令人震驚的一幕。

原來,中聯重科一面向廣州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一面向長沙市公安局報案,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於2013年9月16日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對陳永洲予以立案,並在2013年10月15日發出網上追逃,而陳永洲一直蒙在鼓裡,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10月20日,陳永洲妻子委託的律師趕赴長沙,次日上午在長沙市第一看守所會見了陳永洲,瞭解案件審理的有關情況。

21日上午,長沙市警方來到新快報,要求搜查陳永洲的辦公室。

媒體人紛紛聲援:記者還有安全感嗎?

因為采寫負面報道而突然失去自由,陳永洲的遭遇讓記者同行們紛紛表示齒冷。知名媒體人西門不暗昨日在微博上寫道:「支持新快報在記者被刑拘後的反應。記者做報道,要面臨刑拘的危險,這個社會還會好嗎?」暨大新聞傳播學院院長、教授范以錦也在微博上發出質疑:「報道是失實還是沒有失實?警方向報道方新快報調查了嗎?即便失實就能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刑拘嗎?每年因各種原因失實的報道不少,要抓多少人啊!記者還有安全感嗎?」

聲音

@石扉客(微博):新快報陳永洲案我是真看不懂,既是報道而非發帖,那麼是職務行為,報道有問題,中聯重科可訴之法院,幹警方何事?倘若當地政府想借此整肅網絡之風潮而為本地企業保駕護航,恐難塞天下人悠悠之口。

@衛莊:報道是記者的職業,在職業範圍內做事被刑拘是什麼節奏?

@游國華:記者個人如因職務行為發表報道而非其他行為「損害了企業商譽」被抓治罪,簡直匪夷所思……刑法越界摸了民法的屁股。

@樸抱一:陳作為記者報道(除個人微博之類),是職務行為。如果報道侵犯商譽,訴訟的主體應該是《新快報》,而非陳姓記者。長沙警方連這點法律問題都搞不懂麼?

@王天定:那些報道是在供職媒體發表,應該是職務行為。這種事情直接抓人,真是有點過分了。

@蘇小和:支持。奉勸那些自以為有權有錢的人們,凡事要守住基本的秩序,不可妄為。生活總有一種均衡的秩序,你在這個地方作惡,且勝利,報應會在另外一個地方等候你。

「報道是失實還是沒有失實?警方向報道方新快報調查了嗎?即便失實就能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刑拘嗎?每年因各種原因失實的報道不少,要抓多少人啊!記者還有安全感嗎?」

——暨大新聞傳播學院院長、教授范以錦

「損害商業信譽罪的入罪門檻很高,不是隨隨便便的就可以扣上這個罪名。警方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記者是在故意捏造事實。記者對事件的報道,就算失實了,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那也應該是名譽侵權的民事糾紛。」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

「損害商業信譽的行為與正常的輿論監督的主觀界限就是媒體在報道中有沒有故意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新快報記者拿到舉報材料後,到實地調查、取證,核實的行為能證明其沒有捏造的事實,定不了這個罪。」

——全國知名律師斯偉江(微博)

專家說法

何兵:「這事過了!警方有亂抓人的嫌疑」

損害商業信譽的行為與正常的輿論監督如何區分?陳永洲的報道真的觸犯了法律嗎?記者採訪了全國知名律師斯偉江。

他指出,損害商業信譽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此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有並且以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為目的,因此,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

由此可知,損害商業信譽的行為與正常的輿論監督的主觀界限就是媒體在報道中有沒有故意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斯偉江指出新快報記者拿到舉報材料後,到實地調查、取證,核實的行為能證明其沒有捏造的事實,定不了這個罪。

拿媒體的報道與股價掛鉤毫無證據

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師進一步指出:成立本罪還需要一個客觀構成要件,即媒體的報道要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中聯重科指《新快報》的報道下挫了其股價,但其股價真是因為《新快報》的報道而下跌的嗎?實際上,股價的漲跌會受到許許多多因素的影響,非常複雜,它不僅是個動態的市場,也是一個預期的市場。因此,拿媒體的報道與股價複雜的變化直接掛鉤,也是毫無根據的。因此,陳永洲無論從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

就算失實,那也該是名譽侵權的民事糾紛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更直言:「這事過了!警方有亂抓人的嫌疑。」在他看來,明顯地,蓄意、主觀故意捏造事實是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的主觀要件。「這個入罪是要很高門檻的,不是隨隨便便的就可以扣上這個罪名。警方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記者是在捏造事實,故意使之造成重大損失。」何兵認為記者對事件的報道,就算失實了,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那也應該是名譽侵權的民事糾紛。

「要嚴防地方保護主義,打擊報復記者」

「損害商業信譽罪,多是發生在惡性競爭對手身上。記者顯然不是企業的競爭對手,這時候警方要抓人是要謹慎的。」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徐松林直言不諱地說。

「這個罪名不是說客觀上行為給你造成經濟損失,就算構成了。那麼多媒體對企業有批評性報道、負面報道,給公司造成影響,那就要媒體負責,那還要不要監督了?」

他指出,如果隨便抓人,最後發現這是錯案,公安機關是一定要負責的。而企業如果有誣告、陷害的行為,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對於這種事件,我一直想說,也必須說,要嚴防地方保護主義,打擊報復記者。」徐松林最後強調。

丁一元律師也認為:商業機構利用公權力來壓制輿論監督不應當視為個案的問題,而是體現政府對待社會輿論的態度。

      責任編輯:賈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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