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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網訊】結婚十年,兒女繞膝,生活富足。家住上海市楊浦區的丁潔,生活幸福平靜。卻不料,這平靜的日子被丈夫蔣磊的出軌打破了。
據檢察日報報道,2009年,丁潔的丈夫蔣磊認識了當時還是某戲劇學院學生的楊柳,二人很快發展為情人關係。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間,蔣磊先後82次向楊柳轉賬共計107萬餘元。
事情敗露後,蔣磊寫下悔過書認錯,但丁潔難忍憤怒。近日,她以丈夫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自己的財產權為由,將丈夫蔣磊和「小三兒」楊柳告上公堂,要求楊柳返還107萬餘元。
一審判決贈與無效
法庭上,原被告唇槍舌劍,互不相讓。
原告丁潔訴稱,自己與蔣磊於2003年結婚。107萬元是他們夫妻共有財產,丈夫未經自己同意贈與他人,系擅自處分,侵犯了她的財產權,且楊柳取得上述財產違反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應為無效。故要求法院確認蔣磊向楊柳所作的涉及107萬餘元的贈與行為無效;被告楊柳返還原告107萬餘元。
被告蔣磊未到庭,僅以書面答辯稱,2009年10月起,他未經原告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被告楊柳用於其消費,現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且同意將全部款項直接返還給原告。
被告楊柳稱,自己與蔣磊2009年8月開始談戀愛,2010年2月起住在一起,蔣磊每週來住兩三天。今年年初,自己才知道蔣磊已婚。107萬元是兩人在戀愛共同生活期間的生活開銷費用,不是贈與,蔣磊也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其轉賬時講是兩個人談朋友補貼自己的,共82次,都是每個月給付的,其中每月支付的錢款與自己租房的房租一致,自己向該賬戶存款用於共同生活消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蔣磊也向她要過錢,自己也是受害者且未獲益,原告應向被告蔣磊主張權益。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楊柳提供了名下銀行賬戶的交易明細,證明蔣磊在與自己共同生活戀愛期間共同生活開支、每月支付生活費且兩被告均向該賬戶存款用於共同生活消費;房屋租賃合同兩份、續租單一張,證明蔣磊每月打款6300元給她用於支付房租且被告楊柳租房期間按月交付房租。
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法院還認為,被告蔣磊在與楊柳共同生活期間先後82次均以轉賬方式向楊支付百萬錢款而除此外未支付其他錢款,顯與被告楊柳所述兩被告共同生活的生活狀態及日常生活常理不符,且被告楊柳在審理過程中亦陳述被告蔣磊在轉賬時講是兩個人談朋友補貼被告楊柳的,故綜合考量,對被告楊柳的意見難以採信。結合被告蔣磊已婚的事實,法院認定被告蔣磊向被告楊柳交付的款項為贈與。
關於楊柳是否應當返還上述錢款,法院認為,被告蔣磊將大額錢款贈與被告楊柳,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經作為財產共有人的原告同意,嚴重損害了原告的財產權益,且被告蔣磊的贈與行為系基於其在婚外與被告楊柳之間的不當關係,有悖公序良俗,更有違公平,故該贈與行為無效。現被告蔣磊表示係爭款項直接返還給原告,故被告楊柳應當返還原告107萬餘元。
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被告蔣磊在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間向被告楊柳所作的涉及107萬餘元的贈與行為無效;被告楊柳返還原告107萬餘元。
一審判決讓此案暫時告一段落,但圍繞此案的爭議並沒有停息:訴訟主體是否適格?107萬元是贈與還是同居費用?107萬元能全部要回嗎?
妻子能直接告「小三兒」嗎?
「當然能。」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孫若軍說,「根據婚姻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丁潔作為財產權利人有權直接起訴。」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博士李鈞也認為,丁潔作為夫妻財產共有人,在以共有財產對外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屬於連帶債權債務人,有權利向被告楊柳提起訴訟。
北京天馳洪範律師事務所楊曉林律師介紹說:「原配起訴要求返還出軌方贈與『小三兒』的財產以什麼案由起訴,實踐中並不統一。主要有:共有糾紛、贈與合同糾紛、確認合同效力等。本案中以贈與合同糾紛為案由,並無不妥。」
法律實務界人士施舟駿則認為,本案的訴訟主體不適格。「原告在訴狀裡首先訴求認定自己丈夫與楊柳之間的贈與無效。贈與合同關係成立的前提是一方當事人首先要有贈與的意思表示,但這個案子裡丁潔與楊柳之間並不可能有任何關於財產贈與的合意,即她倆之間成立贈與合同關係的條件不存在,即便蔣磊與楊柳存在贈與合同關係,丁潔作為該合同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以贈與合同糾紛為由起訴楊柳,所以本案中訴訟主體是不適格的。」
北京化工大學法律系教師岳業鵬認為,本案中訴訟主體是否適格取決於提起訴訟的性質。「如丁潔提起贈與合同無效的確認之訴: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丁潔並非合同當事人,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只有作為贈與合同的贈與人的蔣磊才是適格的原告;如果是如丁潔所稱『侵害了其財產權』為由提起侵權之訴,那麼其是有原告資格的,但這種情況下就導致了楊柳作為被告的不適格,因為侵權行為的實施者是蔣磊,楊柳只有在與蔣磊存在『共同故意』時才是適格的被告。」
「從本案情形來看,雖然丁潔主張『財產權侵害』,以蔣磊、楊柳為共同被告,表面上看是侵權之訴,但這只是『幌子』。因為爭訴過程中,原告的主張為『蔣磊贈與行為無效』,實際上本案法院亦跟著原告的思路將此案作為贈與合同糾紛來審理。但令人不解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並非原被告雙方,而是同為被告,卻由合同外第三人提起了合同之訴,嚴重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而且,作為本案被告的蔣磊(侵害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主要侵權行為人)非但與原告沒有利益衝突,而且還在庭審中同意『楊柳返還丁潔相應款項』,這種荒謬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法院對本案糾紛涉及法律關係及當事人認定的錯誤。」
107萬元款項,是贈與還是同居費用?
岳業鵬說,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雖現有證據未表明二者存在口頭或書面的贈與協議,但結合社會一般常識和本案具體情形,蔣磊無償向楊柳轉賬的行為本身即可認定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且已履行完畢。法院將轉賬行為認定為贈與,是完全正確的。
他同時強調,「需要注意的是,蔣磊3年間共向楊柳轉賬82次,在法律上構成82個獨立的贈與合同,其效力應當各自判斷。法院將這些時間間隔久遠、情形各異的行為看作是一個總額為107萬元的贈與合同顯然不妥。」
李鈞認為,「就目前的證據看,在楊柳不能證明蔣磊的轉賬款是用於日常生活開銷(主要的租賃合同都是楊柳一人承租)的前提下,判定為贈與是通常的認定,也較為合理。」
楊曉林則認為,將該款項全部被認定為贈與值得商榷。贈與強調無償性。楊柳提供的證據中,有些費用是為維持雙方婚外同居關係所支付的生活成本。這部分費用,無論性質如何,不宜簡單認定為對楊柳的贈與。同時,參照普通上海市民的生活標準,三年用於生活的花費高達100多萬元不太現實。而且本案中,楊柳提供的維持同居關係的基本花費證據即使得到認定也遠遠達不到這個數,況且還有證據顯示楊柳將大部分錢款用於個人消費。楊柳強調那100多萬元是蔣磊給她的兩個人共同生活的生活費,顯然只是一種辯解。符合常理的推測是,既有維持同居關係的基本生活費用,也有部分贈與性質。
施舟駿認為,從合同主體角度上講,蔣磊與楊柳的贈與關係是有可能成立的,關鍵在於是否存在贈與的合意。這種對雙方合意的判斷在司法實務中存在難點,它的主觀性常常讓局外人難以弄清楚他們當時的真實意圖:比如,每筆錢都各在什麼條件下給的,楊柳又是怎麼花的。有可能這是多個法律關係的交織體,這107萬元中,可能有贈與的,也可能有兩人在戀愛中吃喝用度等的共同花銷,因此,要對此有正確的判斷,必須要認真分析每一筆錢的來源、去處,細緻考量這二人在這三年多關係中發生的真實細節。
「小三兒」必須全額返還嗎?
有網友為楊柳抱屈,「一審判決楊柳全額賠償,感覺她挺虧的,兩個人一起的房租等等花銷都要她負擔,男的倒成了她的『二爺』。」
岳業鵬認為,本案中,法院認定,由於被告處於已婚狀態,為維持非法同居而贈與,顯然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楊柳理論上應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不過,本案中楊柳知悉蔣磊已婚的時點對於返還的範圍具有核心意義。在四年中,前後相繼發生的82次贈與應當獨立進行判斷:對於知悉蔣磊已婚之前的贈與,楊柳雖受有利益但屬善意,返還範圍為現存利益,即如果利益已不存在則可免於返還;對於知悉之後的贈與,楊柳受有利益且應知其無法律上原因,應負完全返還義務。當然,知悉蔣磊婚姻狀況的時間點並不能以楊柳個人主張來定,應當根據現有證據綜合來判定。
還有人認為,本案丁潔充其量只能要回夫妻財產中的一半,也就是其中的50萬元而不是全部。
「小三兒」獲贈返還,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一直是爭議較大的問題。
楊曉林介紹,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起草過程中,前四稿中都出現過所謂的「小三兒」條款。但在公佈的正式稿中,還是刪除了「為解除婚外同居關係約定的補償」條文。
對於出軌方贈與「小三兒」的財產,是應當返還一半還是全部返還,一直存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返還一半。理由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有一半的權利。丈夫贈與「小三兒」的財產,其中一半是丈夫的,對於該部分財產丈夫有處分權,該部分贈與不能主張返還;而屬於妻子的那部分丈夫無權處分,因而該部分贈與無效。可以主張返還的是屬於妻子的這部分財產。
另一種觀點主張對於獲贈部分應當全部返還。理由是,我國採取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在該制度下,共同財產在分割之前夫妻雙方是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無償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三兒」,屬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的共同財產,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因此,除非無過錯的配偶方主動提出解除共有關係,包括維持婚姻關係的前提下或解除婚姻關係的同時,否則夫妻共同財產是不應該分割的,配偶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兒」返還受贈的全部財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何理性看待判決
與以往對待「小三兒」案件的反應不同,本案一審判決落槌後,很多網友卻對楊柳表示了一定程度的同情,「男人隨便找『小三兒』都不用怕,等到玩膩了再喊老婆打官司把錢要回來就行,這一判決是否會放任包二奶行為?」
施舟駿認為,不能隨便給一個普通的個案貼上道德標籤。「這種被貼上找『小三兒』、包二奶等標籤的案子,百姓多用道德尺度評判,但法院的判決卻是在法律的範圍內就法律關係而言對當事人之間的行為作出的判斷。就本案而言,如果法院不支持原告訴求,是不是我們就可以理解為法院支持夫妻任何一方都可隨意將共同財產轉移給『小三兒』?是不是代表著法院鼓勵男人對婚姻不忠?顯然不行。任何一個案件,對於原被告雙方,有的人可以從法律依據上找到自己的支持,有的人從道德行為上找到支持,道德標籤可以隨便貼,但是司法審判的評價卻只能有一個維度,那就是在法律關係中適用法律規範去評價案情。很顯然,個別網友通過這一判決就簡單得出放縱包二奶的結論,超出了法律評價所應有的範圍。」
楊曉林說,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中,對於婚外情的懲罰包括:達到重婚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婚外同居的,無過錯方可以此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起訴離婚,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因此,認為我國法律沒有對出軌方的任何懲罰措施是有失偏頗的,只是目前的規定還過於粗疏並存有漏洞,需要進一步完善,以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平衡保護各方利益。」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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