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首頁 > 即時新聞 > 即時中國 > 正文
【打印】   【評論】   【推薦】  【關閉】  

《新快報》24日頭版:《再請放人》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10-24]    我要評論
放大圖片

【文匯網訊】「《新快報》記者陳永洲被刑拘」一事備受關注。記者的職務行為是否適用「損害商業信譽罪」、是否可以越過其單位直接對本人進行拘捕等問題引發熱議。對此,中國記協相關工作人員在接受「中國網事」記者採訪時表示,《新快報》22日已將此事告知中國記協,中國記協隨後從湖南、廣東兩地宣傳部門瞭解了相關情況,並已介入調查。

長沙警方述說因由——

據稱認定被刑拘記者陳永洲涉三項「捏造」

據新快報報道,23日上午,長沙市公安局向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表示,之所以刑拘《新快報》記者陳永洲,是因為,經調查,從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8日,該報及其記者陳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聯重科進行實地調查和核實的情況下,捏造虛假事實,通過其媒體平台發表關於中聯重科的負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陳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2013年6月,中聯重科曾就此事專門派員前往新快報社進行溝通,要求其到中聯重科進行實地調查和瞭解真實情況,停止捏造、污蔑和詆毀行為。但新快報社及陳永洲不顧中聯重科的要求,仍然繼續發表關於中聯重科的負面文章。

長沙市公安局認定,陳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聯重科的主要事實有三項:一是捏造中聯重科的管理層收購旗下優質資產進行利益輸送,造成國資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聯重科一年花掉廣告費5.13億,搞「畸形營銷」。三是捏造和污蔑中聯重科銷售和財務造假。在報道過程中,陳永洲沒有具體依據,也未向相關監管、審計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咨詢,只是憑自己的主觀臆斷。

長沙市公安局稱,2013年9月17日,長沙市公安局聘請湖南笛揚司法鑒定所對中聯重科因廣東新快報社及其記者陳永洲等人發表的18篇文章所造成的損失情況進行鑒定。經市公安局執法監督支隊審核,認定嫌疑人陳永洲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中聯重科的商業信譽,給中聯重科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於10月19日批准對犯罪嫌疑人陳永洲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中聯重科高層提及——

新快報與其公司糾紛源於所謂「失實報道」

23日中午,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聯繫上了中聯重科董事長助理杜峰。他表示,《新快報》與中聯重科的糾紛,源於「對方對我們長期的嚴重失實報道」。他介紹說,在過去近一年裡,《新快報》刊發了記者陳永洲關於中聯重科的大量報道,涉及10多篇稿件,其中存在大量不實信息。

「在做這些報道之前,這個記者和媒體,沒有對我們進行過直接採訪,沒有來過我們單位,沒有來過任何電話、短信或郵件提出採訪請求。」杜峰說,在看到這些「不實報道」後,針對對方不實地採訪、不求證的態度,中聯重科一位高層負責人曾在2013年6月專門帶隊前往新快報社溝通,希望澄清事實、停止不實報道,但未果。中聯重科也發過公告作出澄清,但對方依然連續進行「不實報道」。

杜峰舉了幾個對方「不實報道」的例子,比如中聯重科年報上寫的5.13億元廣告費和業務費被對方寫成了「廣告費5.13億元」;中聯重科的改制被對方沒有根據地稱為「國有資產流失」;對方報道指出中聯重科高管在股票高位套現12億元,完全沒有根據。

杜峰告訴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陳永洲本人和中聯重科不存在個人矛盾或糾紛。關於事件的進展,中聯重科法務部門已經報案,案情的具體情況將由公安機關對外公佈。

《新快報》表態強調——

記者報道是職務行為,對方應與報社交涉

《新快報》相關負責人也於23日中午接受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獨家專訪。這名負責人強調,該報記者陳永洲的報道屬於正常職務行為,「如果陳永洲報道有問題,我們非常歡迎中聯重科通過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們交涉。可以和我們打官司,如果官司輸了,我們該怎麼賠就怎麼賠,該關門我們就關門。」

這位負責人表示,「我們核查過陳永洲對中聯重科所發的所有報道,總體上是比較客觀的,在我們看來沒有什麼特別的問題,沒有發現陳永洲有違背職業道德和法律的事情。他關於中聯重科的報道中唯一的事實性差錯就是將『廣告費及業務費5.13億元』錯寫成了『廣告費5.13億元』。」

這位負責人透露,在《新快報》刊發關於中聯重科的批評性報道之後,中聯重科有一位副總裁曾來過報社進行溝通,後來中聯重科董事長助理高輝在個人實名微博上公開指名道姓指斥《新快報》及陳永洲「詆毀中聯重科」。《新快報》登報要求高輝撤銷不當言論,但高輝沒有反應。《新快報》隨後向廣州市天河區法院提起訴訟,起訴高輝侵害了《新快報》和陳永洲的名譽權,天河區法院已經受理此案。

這位負責人說,《新快報》認為陳永洲的報道屬於正常的職務行為,他所有關於中聯重科的言論都刊登在《新快報》上,而沒有在其個人微博、微信上出現。「據說長沙警方9月份就已對陳永洲立案,10月發出網上追逃令,但我們一點消息都不知道。陳永洲在此期間正常上下班,客觀上不存在逃的問題。」

這位負責人最後表態說:「《新快報》處理此事最大的原則是,希望在法律的框架下解決。」

■專家

對記者不能先抓後審

針對這一事件,暨南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曾任廣東省新聞工作者協會主席的范以錦表示,判斷新聞報道失實與否,必須經過調查研究,並非所有的報道失實都等同於「損害商業信譽」。至於懷疑陳永洲「本身也有問題」,這屬於偷換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陳永洲涉嫌敲詐勒索或受賄的證據,應使用這兩個罪名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後審」。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松林告訴記者,損害商業信譽行為一般發生在競爭對手之間,一般來說記者的負面報道並不至於構成這個罪名;其次損害商業信譽罪屬於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虛假事實而故意散佈或捏造事實,如果不能證明記者的新聞報道故意捏造虛假消息,就不能說記者涉嫌這方面的罪名。

陳永洲和新快報訴高輝及中聯重科名譽侵權

被告高輝及中聯重科申請移送湖南長沙審理

廣州天河區法院駁回被告要求

據新華社電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3日對外通報,該院分別於2013年8月6日、8月7日受理原告陳永洲、廣東新快報社訴高輝及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名譽侵權糾紛兩案。後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將案件移送至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審理,現已被法院駁回。目前,案件仍在審理階段。

據天河區法院通報,兩原告以被告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助理高輝於2013年7月多次在其實名認證的新浪微博上連續發佈對原告人身攻擊內容的微博,對其身心及社會名譽造成極大傷害為由,向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名譽權糾紛訴訟。

被告高輝、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兩被告稱:本案為名譽權糾紛,原告陳永洲、廣東新快報社的住所地均不在天河區,高輝的經常居住地和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長沙市岳麓區,以上地點根據法律規定可認定為侵權行為地,均非廣州市天河區。因此請求將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審理。

兩原告答辯稱:一、根據屬地管轄原則,高輝住所地為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區法院有管轄權。二、按照侵權行為訴訟管轄地原則,廣州市天河區為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對本案有管轄權。三、從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來看,任何計算機終端或其他電子設備終端均可成為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原告的住所地在廣州市天河區,由該區作為案件管轄地不僅符合法律規定,也最方便案件審理。

天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依法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人民法院受理名譽權案件時,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作為受侵權的公民,其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廣州市天河區員村二橫路」可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原告廣東新快報社提出其營業地和辦事機構所在地是廣州市天河區。其提供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出版的部分報紙、租賃合同以及新快報的街景照等證據以證實其地址為廣州市天河路533號。因此,廣州市天河區為侵權行為地。

天河區法院已於10月22日依法裁定駁回被告高輝、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責任編輯:賀頓
長沙警方披露刑拘記者陳永洲原因      [2013-10-23]
新快報記者被拘 中聯重科回應      [2013-10-23]
披露警方跨省刑拘新快報記者過程      [2013-10-23]
新快報記者劉虎涉誹謗罪被批捕      [2013-10-10]
警方證實新快報記者劉虎被刑拘      [2013-08-25]
人民日報頭版斥新疆鄯善恐怖暴行      [2013-06-29]
人民日報頭版刊文為紅會辯護      [2013-04-30]
人民日報頭版大減領導人報道      [2013-01-18]
新快報吁放人:敝報小窮骨頭有2根      [2013-10-23]
新快報記者被長沙警方帶走調查      [2013-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