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11月15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文播發。《決定》在第九項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對一個毋須經過法庭審判定罪,就可對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的勞教制度及其背後支撐的法律性規定進行全面地廢除,無論從維護憲法權威和國家法治原則,還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人權而言,這樣的決定應給予高度的肯定和充分的讚賞。
同時,在中國現實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背景,即黨與國家現行的關係結構下,我們也必須思考:怎樣以法律的程序原則來全面廢除這一制度,或者簡單地說就是怎樣以法治的方式推進國家法治?怎樣盡力避免再次出現與現行憲法精神相違的類似制度?就像《自由憲章》的著者哈耶克所說的:一種壞的制度能使好人做壞事,而一種好的制度能使壞人做好事。
勞教制度肇端於1957年的「反右運動」,為了處罰所謂的右派分子,1957年8月1日,經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8次會議批准,國務院出台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從此,勞動教養取得了法律形式。到了1979年,中國重回法制軌道,勞動教養作為一種維護社會治安的處罰措施被啟用,並且在1982年,國務院轉發了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2002年,公安部又發佈《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該規定擴大了勞教對象的範圍。而這些決定、辦法和規定,就是勞教制度得以存在和維持的法律性基礎。
「解鈴還須繫鈴人」,從法治原則和我國《立法法》相關規定來說,既然勞教制度是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而獲得合法性的,那麼我們同樣應通過作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全面地廢除勞教這一與國家法治原則不相合的制度。對此,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和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都曾表示,要全面廢止勞教制度,必須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決定。
而且為了防止在勞教制度廢除後,出現違反《憲法》和《立法法》相關規定的替代性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最高院最高檢,可考慮借鑒國外高法治化國家的違憲審查機制來限制公權機關因濫用權力而對公民權利造成非法侵犯,從而違背國家法治原則和傷害執政黨推進依法治國宗旨的目標。就像被譽為中國律師界良心的張思之先生所擔心的:「這個幾十年的惡法廢除了應當肯定,但是我們要密切注意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有沒有新的『法外制度』替代勞動教養制度。比如刑法中的一些口袋罪是否適用問題。」
廢除勞教制度後,就必然會涉及到作為替代性的社區矯正制度。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完全也可以借鑒國外法治程度高的國家,比如美國的矯正教育運動始於1789年,最先由基督教牧師威廉•羅各斯在費城的核桃街拘役所首次為被收容者開設教育教學課程,從此在美國拉開了矯正刑的帷幕。而現在的美國,公民參與罪犯矯正工作程度也很高,每年大約有30萬至50萬志願者加入到社區矯正工作,這是市民社會自治精神和公益觀念的充分體現。而從我們中國的現實來看,社區矯正工作也可以通過法律允許的方式讓民間的公益機構、傳統文化道德教育機構和勸人從善且被全世界公認的宗教組織積極參與進來。
當然,這些新制度的建立和矯正工作的推進,都必須以法律形式來規範、引導和鼓勵,同時在這個過程中逐步培育整個社會的法治文化和公民法治精神。
(香港文匯網評論員 容憲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