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11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審理李某某等強姦案,此案將在少年庭不公開審理。本網記者連線中央民族大學法學教授田小穹,他對此案給出了自己的說法,並做出二審不會調整李某某量刑的判斷。
關於媒體報道的提交新證據
據中國網11月19日報道,李家之前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新的視頻證據,內容是律師按照整個事件的證人證言,將案發現場重新走了一遍,以通過自己的實踐來駁斥此前認定李某某有罪的證言。此外,李家還有一份專家意見向法院提交,並申請了此前的鑒定人出庭。
對此,田小穹卻認為,這段視頻不能稱為證據,更不是新證據。田小穹說,這個視頻只是李家聘請的律師到現場勘驗並對案件情況做出的分析評論,性質屬於辯護意見,不是證據。
「這個可以提交,但應在法庭辯論時作為辯護意見提交,不應在庭前作為新證據提交。公訴人和其他辯護人有權拒絕質證。」田小穹解釋說:「不是說,前面的辯護人說錯了,做錯了,換個新律師,就當什麼都沒發生。」
關於二審認罪賠償是否從輕或減輕
田小穹對記者表示,「有媒體報道說可以減少兩年刑期,有的說可以減少五年。我認為這是開玩笑的話。」
田小穹表示,首先,李某某並沒有提出這樣的上訴請求,而是堅持無罪辯護。這樣,判決結果只有三種可能。第一種,維持原判、這是幾乎一定的可能。第二種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第三種以證據不足為由直接改判無罪。
其次,二審是糾錯程序,對一審判決的改判或裁定發回重審以一審存在錯誤為前提。一審沒有對李某某做減輕處理不是認定事實錯誤,更不是適用法律錯誤而是在李某某堅持不認罪不賠償的客觀事實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的結果。
法律行為具有時效性,同樣的行為在訴訟不同階段帶來的法律後果不同,李某某二審改口認罪賠償不能改變一審做出判決時所依據的客觀事實。「二審不會調整對李某某的量刑」,田小穹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