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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官回應「李某案延期審理」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11-0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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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雙江和兒子李某某(資料圖)。

【文匯網訊】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佈消息:「原定於10月31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李某某等五人強姦上訴一案,因上訴人一方在本院確定並通知開庭日期後,更換辯護律師,新更換的辯護律師申請延期審理。本院為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決定將本案開庭日期延後,具體時間另行確定。」消息一出,有網友在網上吐槽稱法院一味遷就上訴人的無理要求,建議法院應當立即開庭審理。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律師等辯護人進行辯護。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就本案而言,委託人在開庭審理前變更辯護律師是其參與訴訟的權利,只要有合適的理由,法院應當同意其變更辯護人的請求。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相應的案卷材料。新更換的辯護律師之前沒有閱捲了解案情,沒有進行充分的辯護準備,很難在開庭時為被告人進行有針對性的辯護,如果法院不同意延期審理,則很有可能損害被告人的相關權益,也有違程序公正的要求。

李某某的案件一次次進入公眾的視野,社會輿論似乎也對當事人的行為下了定論。但作為該案的二審法院,展現了司法應有的態度—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是司法公正的體現,而對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給予應有的保障也是司法公正的應有之義。司法公信的建立不僅需要懲治邪惡打擊犯罪的大快人心,更需要建立規則保證程序的深入人心。

當然,司法審判在保證程序公正的情況下,也要保證一定程度的司法效率。「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法院在保障人權的同時也不會縱容拖延訴訟等惡意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庭審過程中變更辯護人的行為進行了限制,被告人當庭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准許。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託辯護人並由其自行辯護。對於存在未成年被告或者其他需要辯護人的情況,重新開庭後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准許。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規定了更換辯護人之後新辯護人的準備時間,以此限制被告人利用變更辯護人來拖延訴訟的動機。

另外,也應注意到刑訴法司法解釋對於開庭前委託人變更辯護人的行為以及辯護人閱卷的時間等缺少相應的規範,在實踐中也確實可能發生委託人反覆變更辯護人,辯護人不斷進行閱卷以拖延訴訟的情況。為此,最高法院是否能夠進一步修訂刑訴法的司法解釋,進一步規範刑事案件開庭前的相關準備程序,在保護被告人辯護權益的同時防止惡意拖延訴訟的發生。

作者:曉明,為北京法官。

      責任編輯: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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