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備受關注的雲南省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原主任郭玉馳強姦幼女案,昨天下午由雲南省大關縣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刑事部分,即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以強姦罪改判被告人郭玉馳有期徒刑8年。
據法治日報報道,今年8月24日晚,時任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郭玉馳見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邊玩耍,遂起姦淫之心,便將其抱至家中實施姦淫。9月24日,大關縣法院對郭玉馳強姦幼女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情況,同時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均不予支持,判處郭玉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判決作出後,受害者家屬認為量刑過輕且沒有賠償,向大關縣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未果。隨後,受害者家屬就刑事部分依法向昭通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並就80餘萬元民事賠償部分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受害人家屬申訴,昭通市檢察院以「未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作案動機卑劣,犯罪行為影響惡劣」三條理由認為一審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於10月15日提出抗訴。10月17日,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指令大關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此案的刑事和附帶民事部分。10月25日,大關縣法院就民事部分組織調解,雙方達成民事和解,郭玉馳一次性賠償受害人15萬元,受害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狀。
12月3日上午,雲南省大關縣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郭玉馳強姦案刑事部分進行再審,由於此案涉及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審理。
大關縣人民法院再審查明,8月24日21時30分許,原審被告人郭玉馳酒後搭乘朋友的車回家,行至大關縣城順城北路與縣扶貧辦家屬區岔口處下車,見被害人王某某(女,未滿四週歲)在路邊一機電維修門市前玩耍。郭玉馳遂起姦淫之心,欲將被害人王某某抱走實施姦淫,因王某某哭喊,郭將其抱回原處。其後,郭再次將王某某抱至位於縣扶貧辦家屬區四樓家中臥室內實施了姦淫。被害人王某某之母報案後,公安民警在郭玉馳家中將其抓獲。再審期間,原審被告人郭玉馳與被害人的父母就民事賠償問題自行達成和解協議。
大關縣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郭玉馳將幼女王某某抱至家中實施姦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且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依法應從重處罰。郭玉馳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但郭玉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未滿4週歲的幼女實施強姦,給被害人身心造成傷害,影響惡劣,應從嚴懲處。原一審判決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綜合考慮原審被告人郭玉馳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以及其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的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以原審被告人郭玉馳犯強姦罪,改判有期徒刑8年。□本報記者劉百軍
學者剖析「從重處罰」標準
雲南大關官員強姦幼女案再審宣判後,《法制日報》記者採訪了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雲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院長曾粵興教授。曾粵興認為,此案再審改判是正確的,量刑是適當的。
曾粵興說,此案原審定罪準確,但量刑的確有問題。其問題在於審案法官過於機械性地理解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量刑指導意見,即構成強姦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姦婦女、姦淫幼女1人1次,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為3年至5年。
「為什麼說是判案機械?因為該司法解釋只說了基準刑,但是還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即姦淫不滿14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在基準刑以上、10年以下確定宣告刑。其間的跨度為7年,一般理論上選擇較長的刑期,在6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所以說,原審法官在量刑上是盲目機械地處理了法律適用與規範性文件適用的關係。」曾粵興說。
曾粵興分析,在姦淫幼女案中,被害人年齡越小越要重判被告人。再審判決既考慮了賠償和被害人家屬諒解這一酌定從輕因素,也考慮了從重的情形,所以8年的量刑比較適當。儘管如此,可能還是與部分網民和老百姓的要求有一定差距,有網民認為應該判處10年有期徒刑。但10年是第一個量刑幅度與第二個量刑幅度的交叉點,第二個量刑幅度要求具有法律確定的五種情形,即「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在公眾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姦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沒有這五種情節之一的,判處10年有期徒刑就偏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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