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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摔嬰女孩未受強制措施引熱議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12-1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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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網訊】最近,在重慶發生的一起「10歲女童暴打1歲半男孩並將其從25樓扔下導致重傷」的事件,讓國人在驚詫之餘,也感慨「現在的小孩怎麼這麼瘋狂」。

據法制週末報道,事後,因涉事女孩只有10歲,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我國1979年頒布的首部刑法中規定,14週歲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偵查。涉事女孩也由其母親帶離「是非之地」。但由於事件性質的惡劣以及摔嬰女孩沒有受到任何懲罰和任何強制措施引發了人們的熱議。

很多人都在猜測,究竟是什麼樣的因素,才導致了這名女童會作出如此離譜、殘忍的舉動呢?司法機關和社會,又該做些什麼,來應對這些心存邪惡的孩子?

回顧國外的兩個類似案例,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

全英最年輕殺人犯男孩A和男孩B

談到此類案件,最著名的當數詹姆斯•帕特裡克•巴爾傑(James Patrick Bulger)案。

1993年2月12日,不滿3歲的詹姆斯和母親一起來到英國布特爾的一個購物中心,隨後就走失了。心急如焚的家人迅速報警,但當警方找到他時,已經是一具殘缺不全的屍體了。

詹姆斯的死狀頗為淒慘:他臉上被人潑了藍色油漆,先是身上被石頭、磚塊多處砸傷,隨後又被人用一根約10千克的鐵棍在頭部反覆打擊(其頭部的傷痕多達42處,但都不是致命傷),嘴裡還塞滿了電池;最後,他被人放在鐵軌上,被一輛飛馳而來的列車碾軋成了兩截。

消息一出,整個英國都憤怒了,天真無邪的孩子被如此殘忍地殺害,實在是邪惡至極、罪無可赦。警方也號召知情人士提供線索,全力偵辦此案。

從當時商場的監控錄像看,是兩名稍大一些的孩子將詹姆斯牽著手帶走;此外,多位證人看見了3個孩子一起走向利物浦一處鐵路。這些線索匯聚起來,最終,兩名嫌疑人落網,而他們也還都是孩子。

當時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這兩個嫌疑人,在判決之前被法庭稱為「男孩A」和「男孩B」,案發時都僅有11歲。

隨著審判的進行,案件的脈絡逐漸清晰起來,但卻更加讓人詫異:兩名被告人和被害人小詹姆斯素不相識,事先既沒有成年人教唆,也並無清晰的計劃;那天,他們只是在商場小偷小摸時,恰好看到了這個可愛的小嬰兒,就在那一瞬間突然起了歹念。

在庭審過程中,他們都保持了沉默,所以法庭也無法瞭解他們確切的犯罪動機。但是,在現場、凶器上、被害人遺體上找到的指紋,他們的衣物上所沾染的藍色油漆等物證以及長達20小時的訊問錄音(兩個人在警察局的供述),還是將他們牢牢鎖定。最終,兩個人都被法庭判決有罪,成為了20世紀以來,全英國最年輕的殺人犯。兩人均被判處終身拘禁(即刑期不固定的刑罰,可能服刑終身,也可能一段時間後被假釋),至少要服刑10年。

隨後,可能由於來自公眾的壓力太大,兩個人的照片和姓名被法庭准許公開,公眾才知道這兩個人分別叫做喬恩•維納布爾斯(Jon Venables)和羅伯特•湯普森(Robert Thompson)。

出於人道的考慮,也為了符合法律的要求,兩個人後被分別送到兩所少年罪犯管教機構進行教育改造。據報道,兩個人在獄中表現良好,都通過了A-level考試(相當於我國的高中會考)。為了減緩他們的心理壓力,他們每個月能獲准外出購物一次或觀看體育比賽,喬恩甚至還去威爾士短途旅行了一趟,可以說改造過程是相當人性化的。

而被害人詹姆斯的父母,卻被本案傷害得太深,在判決之後很快離婚。

令人驚訝的是,經過上訴,歐盟人權法庭在1999年作出裁定,「對兩名被告人的審訊是不公正的,因為他們年紀太小,理解不了成人法庭上的各種司法程序」。儘管這一裁定對於英國的司法體系並無強制約束力,但依然直接促成了英國的上訴法院在2001年作出決定,「鑒於兩人不再有社會危害性,准予假釋」。換句話說,他們只為自己的殘忍罪行坐了8年牢,順道還完成了高中學業。

就在他們已經被公眾逐漸淡忘時,2010年,英國司法部發佈消息說,喬恩•維納布爾斯又被送回監獄服刑了,原因是違反假釋規定。本來,在出獄之後,司法部門動用大量資源,讓他們改名換姓、隱藏過去的「黑歷史」,期望他們能甩掉包袱重新做人。但這些努力顯然是明珠投暗:喬恩後來被指控持有、傳播兒童色情圖片,還在聊天室中偽裝成一個8歲女兒的媽媽,試圖與同好交換這類色情作品,他後來因此又被判刑兩年。法庭還查明,他之前曾在酒後與人在街頭鬥毆,還曾因持有可卡因被警告過,可謂不折不扣的問題少年。

很顯然,司法機關的一番苦心安排,並未能換來維納布爾斯的洗心革面,反倒是被他的行為無情嘲諷。這一案件後被改編為電影《男孩A》,上映後再次引發公眾熱議。對於未成年罪犯的刑罰,究竟是太輕了還是太重了?或者說,社會對他們的寬恕,是不是太過頭了?

瑪麗的救贖

瑪麗的故事,則是一個相反的例子。

瑪麗•弗洛拉•貝爾(Mary Flora Bell),1957年出生於英國的紐卡斯特。她的母親生她時才17歲,是一名性工作者。她的母親也不清楚到底誰是她的父親,就稀里糊塗地算在了比利•貝爾頭上。比利則是一名慣偷,在她出生後不久就因持械搶劫去坐牢了。

於是,瑪麗的童年過得非常糟糕:她的母親經常去外地「工作」,不僅沒能給予她應有的照顧,反而非打即罵,甚至逼迫她也從事有償性服務。

1968年5月25日,在她11歲生日的前一天,瑪麗在一處空房子裡,勒死了一名小男孩——4歲的馬丁•布朗。隨後,她還闖入了蘇格蘭一個托兒所,留下了一張紙條,聲稱對小馬丁的死亡負責,但警方當時認為這不過是個惡作劇,沒有加以理會。

同年7月,瑪麗•貝爾再次出手。這次,她是和另一個女孩——13歲的諾瑪•貝爾一起行動,勒死了3歲的布萊恩•豪。她們還對布萊恩的遺體進行了侮辱:瑪麗用小刀在他的胳膊上劃出了一個「N」字母,諾瑪則在另一隻胳膊上劃了「M」字母;另外,兩人還用剪刀剪掉了他一部分頭髮、戳傷了他的腿,甚至剪斷了他的陰莖。這些殘酷甚至瘋狂的暴行,與「男孩A」相比,算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了。當然,由於兩人的口供彼此抵牾,當時的具體情形,比如到底暴行是如何發生的、誰起主導作用等,已經很難弄清。

兩個女孩很快被捕,並在當年12月接受審判。法庭上,精神病學醫生證明,瑪麗•貝爾是典型的精神變態,但依然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瑪麗被裁定犯有謀殺罪,被判處終身拘禁,送往蘭開夏郡的紅岸管教所教育改造,而諾瑪則被宣告無罪釋放。巧合的是,27年後,「男孩A」喬恩•維納布爾斯也是被送到這裡羈押的。

1980年,在服刑12年之後,23歲的瑪麗•貝爾走出了監獄,並以新的身份開始回歸社會。

不久之後,瑪麗•貝爾與她的母親貝蒂相認。儘管貝蒂當年對她非常糟糕,在其坐牢後甚至還將瑪麗寫給她的信件賣給小報發表,但瑪麗似乎真的原諒了她。

4年之後,瑪麗有了自己的女兒。她一直掩藏著自己的過去,好好地生活,盡職地撫養著女兒;女兒也一直不知道自己的媽媽曾經有那麼不堪回首的往事。瑪麗有時甚至還會帶著女兒去見貝蒂,讓其體會天倫之樂。那個昔日的小惡魔被她永遠地留在了監獄裡,走出來的,是一個溫和而寬容的新瑪麗。

1998年,瑪麗的自傳體小說《無聲啜泣》(Cries Unheard)出版,一時轟動英國,這為她帶來了可觀的收入,卻也讓她的過去重新放在聚光燈下。她的新身份很快被記者踢爆,甚至女兒出門時都要用床單裹頭,以躲避記者們的跟拍。

此時已經15歲的女兒,卻選擇了接受她的過往。「媽媽,你為什麼不告訴我呢?」她的女兒說道,「你那時還是個孩子,比我現在還要小啊。」

然而,公眾的關注,卻實實在在地給瑪麗和她的女兒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如果說瑪麗是在為當年的殘忍暴行繼續付出代價的話,她的女兒則完全是無辜地被牽扯進來。為此,她入稟法院,並於2003年獲得英國高等法院的支持,為自己和女兒爭取到了一紙保護令:任何英國媒體,都不允許公開報道瑪麗及其女兒現在的身份與姓名,該保護令終身有效。這一判例,即對未成年罪犯出獄後身份永久保密的做法,後來也被稱為「瑪麗•貝爾保護令」。

當然,也有人對此表示不解。比如,當年的受害人馬丁•布朗的姐姐,就表示說:「被害人就根本不在(法庭)考慮之列。沒有人關心我們的家庭怎麼樣了?」

2009年,有報道說瑪麗的女兒也成了媽媽,瑪麗•貝爾則升級為祖母,52歲的她此時回顧塵封往事,不知道會有怎樣的感悟?至少,可以說司法體系對她的改造與保護獲得了成功,她真正告別了過往,回歸了社會,也回到了一個人應有的正常生活。

對惡童該何去何從?

實際上,上面兩個案例,並非少年兒童惡性犯罪的孤例。據美國司法部青少年司法和預防青少年不良行為辦公室(OJJDP)的數據,在2010年,全美國共有908名未成年人被法院裁定犯有謀殺罪,佔到當年被定罪的謀殺犯的7%,這還是各方面預防犯罪努力的結果。在上世紀80年代,美國曾經有三分之一的謀殺案有未成年罪犯參與。

換句話說,如果放到世界範圍來看,未成年人從事犯罪,特別是惡性暴力犯罪,已經不是個別的偶然案例,而是一個觸目驚心的大問題。

但從這些暴力犯罪中,比如上面提到的兩個案例,多少還是能看出未成年兒童犯罪中一些有別於成年人犯罪的特點來的。

首先,犯罪動機上的差異。很多未成年罪犯都是臨時起意,並無確切的動機(如謀財、圖色、報仇等),甚至可以說是思維相當發散。這一方面可以解讀為他們漠視生命、冷血殘忍,另一方面卻也說明其主觀惡性不深,並沒有強烈的反社會人格,是可能被日後的改造、教育重新塑造成正常人格的。

其次,這些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實際上都已經多次亮起了「紅燈」的危險信號,如逃學、小偷小摸、欺凌毆打同伴或比自己更小的孩子、虐待小動物等反常舉動,正是這些信號都被周圍的成年人所忽視,才讓他們的乖戾行為一步步升級,最終釀成不可挽回的後果。從這個意義上說,其監護人負有不可推卸的道義責任。

另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完全可能出現使用極端暴力、危害後果很大的現象,並可能在普通的欺凌行為中突然升級。因此,為避免此類案件發生,學校的管理者就必須在日常工作中,把發現、制止欺負同學的行為當做一項高度重要的職責來看待,對校園內暴力實行零容忍原則,並保持被欺負學生向教師求助的渠道暢通,以便及時發現問題。

當然,這就衍生出對於「問題學生」該不該處罰的問題,筆者的個人意見,是對那些屢次欺凌同學、有暴力傾向的學生給予一定期限的觀察期,如果其監護人依然不願或不能制止其行為,就應該及時協同司法、社工等部門介入,甚至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如轉入特殊教育學校、指定社工監護人等),避免給他們自己和周圍的未成年人帶來更大的傷害。

最後,從教育改造的角度來說,應該說,大多數未成年罪犯還是能夠改造、教育好的,社會對其採取一定程度的寬容與保護措施也是合理的。畢竟,社會需要的是一個遵守秩序的好公民,而非一個仇視社會的刑釋人員。在這方面,對司法機關、社區幫教力量、教育機構,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必須由國家投入更多的資源加以建設;而重點依然是放在學校的日常教育中,防範於未然。

畢竟,「最糟糕的學校也比最好的監獄要強得多」,預防一起少年犯罪行為,也許就是拯救了兩到三個家庭的大好事,對社會有著相當重要的意義。

      責任編輯:賀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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