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3日開始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這是行政訴訟法實施23年來,中國立法機關首次對該法啟動大修。
據中國新聞網12月23日報道,行政訴訟法於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這部被稱為「民告官」的法律規定了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為受到國家行政機關非法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濟途徑。
但該法實施以來,「民告官」之路走得並不順暢。在受案範圍、管轄、審理程序等方面,該法存在諸多爭議,實踐中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三難」問題尤為突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當天就修正案草案向會議作說明時表示,為解決這些問題,有必要對行政訴訟法予以修改完善。
據悉,此次修改主要從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管轄制度、訴訟參加人制度、證據制度、完善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交叉的處理機制、完善判決形式等十個方面進行完善。
關於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信春鷹說,行政訴訟面臨的「三難」問題,最突出的是立案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生糾紛,行政機關不願當被告,法院不願受理,導致許多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進入信訪渠道。
為此,草案從明確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擴大受案範圍、強化受理程序約束等五方面保證行政訴訟的入口暢通,完善了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例如,草案增加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應訴。
實踐中,有些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紅頭文件)中越權錯位等規定造成的。
為從根本上減少違法具體行政行為,信春鷹介紹,草案規定了對規範性文件的附帶審查,增加兩條規定: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二是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上述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應當轉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解決行政案件審理難問題,減少地方政府對行政審判的干預,草案還相應完善管轄制度。信春鷹說,根據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探索建立於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的精神,建議增加規定:一是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二是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修正案草案對先於執行、審判公開、再審條件等問題也作了補充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