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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十大刑事案 薄熙來案居首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12-26]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回顧2013年,不論是公開審理的貪污腐敗大案,還是社會影響惡劣的熱點案件,一個個備受關注的重大刑案在社會上掀起了一股「法」熱。這一年,檢察機關公訴了許多讓人記憶深刻、在人們心目中留下烙印的刑事案件。這裡選擇的10個案件,有人從高處跌落,有人財富夢化為泡影,有人再難和家人相見,有人後悔已太遲……這些案件的當事人在2013年法治事件中留下了沉悶的「足音」。檢察日報盤點出十大典型刑事案例,當中薄熙來案居首。

1 薄熙來案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檢察院

案情簡介:2013年8月22日至26日,濟南市中級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原市委書記薄熙來一案。

庭審中,法院嚴格遵循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讓控辯雙方充分質證、充分辯論,並以微博直播等方式公開。

9月22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後,薄熙來提出上訴。10月25日上午,山東省高級法院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點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薄熙來一案的審理,表明了我們黨和國家依法懲治腐敗的堅決態度和堅定決心。從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到開庭審理,再到法院宣判,整個過程彰顯了法治精神和司法正義。

2 劉志軍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

案情簡介:2013年7月8日,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劉志軍被一審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3年6月9日,北京第二中級法院對此案一審開庭,檢方指控,從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先後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瀋陽鐵路局局長,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收受11人6460.54萬元。

開庭時,劉志軍哭訴十多分鐘,表示「相信法律能給我一個公正的判決,我不會上訴」。眾所周知,在劉志軍擔任原鐵道部部長期間,正值我國高鐵建設提速,鐵路基礎設施大幅改善之際。劉志軍的辯護人在辯護中表示,應該考慮劉志軍對中國高鐵建設的貢獻。法院沒有採納這一辯護意見。

點評:劉志軍案的判決,再次敲響了反腐倡廉的警鐘:對於腐敗分子,不論是誰,不管職務有多高,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例外。

3 新疆「6·26」暴力恐怖案

公訴機關:新疆吐魯番地區檢察院

案情簡介:2013年6月26日凌晨5時50分許,新疆吐魯番地區鄯善縣魯克沁鎮發生暴力恐怖襲擊案件,多名暴徒先後襲擊魯克沁鎮派出所、特巡警中隊、鎮政府和民工工地,放火焚燒警車,持刀瘋狂砍殺公安民警和無辜群眾,造成24人死亡,其中維吾爾族16人、漢族8人,2名女性。另有21人受傷。處置過程中,警方當場擊斃暴徒11人,擊傷並抓獲4人,繳獲刀具、汽油桶等作案工具若干。

2013年9月12日,新疆吐魯番地區中級法院對鄯善縣「6·26」暴力恐怖案件中艾合買提尼亞孜·斯迪克等4名被告人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死刑,1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點評:暴力恐怖犯罪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對新疆社會安全穩定造成嚴重危害,給新疆各族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失,是對社會秩序和基本人權的嚴重踐踏,是對法制尊嚴的嚴重破壞。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犯罪,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心聲。

4 李某某等五人強姦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

案情簡介:2013年2月19日,北京警方接到一女事主報警稱,2月17日晚,她在海澱區一酒吧內與李某某等人喝酒後,被帶至一賓館內輪姦。2月21日,包括李某某在內的五人被公安機關抓獲。

北京市海澱區法院於9月26日一審以強姦罪分別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尊重事實、敬畏法律,是法治社會人們應有的思維。法官判案,秉公執法,既不受「爹是誰」的影響,也不受輿論聲音的影響,彰顯了司法的成熟與進步。

5 顧春芳17億集資詐騙

公訴機關:江蘇省蘇州市檢察院

案情簡介:顧春芳,1972年出生,有常熟「第一美女」之稱。2013年10月23日,備受關注的「美女老闆」顧春芳集資詐騙案一審宣判,顧春芳因犯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抽逃出資罪,數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蘇州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3月間,顧春芳在背負巨額債務、明知無法償還的情況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其從事煤炭生意或者合作投資煤炭生意、投資股票需要大量資金的事實,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17.68億余元。

點評:集資詐騙罪的社會危害性極大,涉案金額巨大,被害人人數眾多,由此引發諸多家庭和社會矛盾。不少業內人士呼籲,探索民間借貸規範化、陽光化運作的動作必須快馬加鞭。

6 復旦研究生投毒殺人案

公訴機關: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

案情簡介: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接復旦大學保衛處報案:復旦大學楓林校區2010級碩士研究生黃某自4月1日飲用了寢室內飲水機中的水後出現身體不適,有中毒跡象。警方鎖定黃某同寢室同學林森浩有作案嫌疑。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刑事拘留。4月16日,黃某經救治無效去世。

2013年11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復旦大學寢室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被控以投毒方式故意殺人。起訴書指控稱,林森浩與被害人黃某居住在同一寢室內。林森浩因瑣事與黃某不和,逐漸對黃懷恨在心。3月31日,林森浩將劇毒化學品注入宿舍內的飲水機中,致黃某中毒不治身亡。

點評:大學生的心理問題,正以慘痛代價考驗著我們大學的人文教育。另一方面,包括復旦大學在內的科研機構必須用更大力氣監管危險物品,一旦丟失必須有人為後果負責。

7 首都機場爆炸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

案情簡介:2013年7月20日傍晚,首都機場T3航站樓B口傳來巨大爆炸聲,冀中星在首都機場3號航站樓到達大廳B出口外引爆自製爆炸裝置,造成本人受傷。

爆炸發生前,冀中星長期向多方投訴其被治安隊隊員毆打致殘。2013年8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以涉嫌爆炸罪對冀中星依法提起公訴。2013年10月15日上午9時,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一審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冀中星提出上訴後,11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二審宣判,該院終審裁定,駁回冀中星的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以如此激烈的方式吸引社會關注,無非是希望維護其應有的合法權益。但一個人不管有什麼樣的訴求,都不應該危害公共安全,更不能損害無辜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8 溫嶺殺醫案

公訴機關:浙江省台州市檢察院

案情簡介:2013年10月25日上午8點半,浙江省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患者連恩青因對其本人之前在該院的鼻內鏡下鼻腔微創手術結果持有異議,遂用匕首連捅3名正在看診的醫生,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醫師王雲傑身中多刀因搶救無效死亡。

2013年10月31日上午,在浙江溫嶺殺醫案中不幸遇害的王雲傑醫生追悼會在溫嶺市殯儀館舉行。遇害者親友、同事等近千人到場為王雲傑醫生作最後的送別。

12月4日,台州市檢察院依法對連恩青提起公訴。

點評:醫生和病人,本應共同與病魔鬥爭,而現在緊張的醫患關係讓醫務人員感到揪心。改善醫患關係的關鍵,是向社會大眾普及醫學知識的力度。

9 海南校長帶幼女開房案

公訴機關: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

案情簡介:2013年5月8日下午,海南萬寧6名小學生集體失蹤,引起老師和家長極度恐慌,連夜四處尋找無果。第二天晚上11點,4名女生在海口被找到,第三天上午10點,另外2名女生才被找到。經醫院檢查,6名女生下體受到不同程度傷害。經調查,是海南萬寧第二小學校長陳在鵬連同當地房管局職員馮小松帶6名女學生開房。

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以強姦罪分別判處萬寧市第二小學原校長陳在鵬、萬寧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原工作人員馮小松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和十一年零六個月。馮小松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點評:一校之長,師德淪喪。這樣的教師愧對「老師」二字。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家庭、學校、社會都需要從點滴做起,讓孩子們懂得如何保護自己。

10 南京餓死女童案

公訴機關:江蘇省南京市檢察院

案情簡介:2013年6月21日9時許,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麒麟派出所社區民警王平元上門走訪轄區居民樂燕(女,22歲)時,發現家中無人應答,樂燕手機處於關機狀態。王平元覺得事有蹊蹺,便叫來鎖匠將門打開,發現兩名幼女一個在門邊,一個在床邊,均已沒有呼吸,她們是樂燕3歲和1歲的女兒。2013年2月,孩子的父親李文斌因為吸毒被抓,母親樂燕也有吸毒史,事發時下落不明。

2013年9月18日,南京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樂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樂燕表示接受法庭判決,不上訴。

點評:但願這起悲劇,能讓公眾更加關注吸毒人員和類似缺乏有效安全監護的幼兒的生存狀況,完善我國的監護制度。

審判薄熙來
      責任編輯:晨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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